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证据的收集与固化的研究(瀛︽牎浜嬫晠瀵艰嚧瀛︾敓鎹熷浜嬪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29 23:11:53 归属于教育论文 本文已影响21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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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宝华,谢朝霞,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一、证据的特征及效力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客观事实材料。证据一般分为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由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主要由专门机关或专业人员作出,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诉讼中的证据,所以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学校收集与固化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四种。
无论哪种证据,都要满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这是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客观真实性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资料,不能是主观的推断、假设和想象,这也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变化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无法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证据。所谓合法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学校收集、固化证据时必须合法,不能采取引诱、胁迫的方法获取证人证言,以及伪造物证、书证证据等。
对于证据的效力,《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尽量收集与固化公文书证、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以及第三方的证人证言等效力较高的证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收集与固化证据的必要性
1.学校举证责任的加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受害学生要让学校承担责任,那么必须由受害学生和家长通过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而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规定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加大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举证责任。这就需要学校树立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与固化证据。
2.证据的可能灭失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证据可能会灭失,如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物品、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等证据。如果学校不注意收集与固化这些证据,那么学校在诉讼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3.证人的环境变化和被干扰性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其证据效力较高。但由于证人的环境变化和被干扰性,导致学校有可能无法获取对学[第一论文网 ]校有利的证人证言。比如:某初中三年级发生一起课间伤害事故,六个月后受害学生家长提起诉讼。学校要求学生作证时,学生证人已经毕业,拒绝为学校作证,结果学校因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此外,有的证人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要么拒绝作证,要么提供了不真实的证人证言,也可能使学校不能拥有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4.学生伤害事故的发展变化
有的伤害事故起初可能比较轻微,但随着时间的变化,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伤害事故的结果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和李某在体育课上打架,造成了轻微伤害的后果。李某性格内向,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后来被诊断为“儿童期情绪障碍症”。李某家长将张某及其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病情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的病情与打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学校没有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化,因此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收集与固化证据的方式
1.及时报案,获取国家机关公文书证
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张某在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中作弊,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几天后,张某从学校楼梯处跌落,造成左臂桡骨骨折和肋部骨折一根。事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张某的父母。考虑到前几天学校曾给予张某记过处分,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张某治疗过程中,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承认是由于自己下楼梯时不小心而导致从楼梯跌落。张某痊愈后,其家长认为造成张某跌落的原因是由于学校的处分决定对张某造成了心理伤害,要求学校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21200元,学校拒绝了张某父母的要求。后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造成张某伤害的原因是学校的不公平处分造成的,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38200元。在法庭审理中,学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处理张某案件的全部案卷,由于张某和其他见证人陈述均说明了张某是失足从楼梯跌落,同时查明学校楼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学校也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所以法庭认定学校在张某跌落楼梯案件中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形成了国家机关公文证据,事后尽管张某父母辩解,但无法改变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法院也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认定了张某的伤害属于意外事件,据此,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如果学校不选择报案,则人民法院要根据张某父母的诉称,审查学校对张某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是否公平公正,学校面临着巨大的举证责任,学校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首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学生伤害事故后,必然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询问和记录,形成公文书证。而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据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书证,其效力大于一般书证效力,这样有利于学校固化学生伤害事故的证据。
2.谈话记录形成书证或录音证据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必然要与受害学生及其家长谈话,很多谈话记录就可以作为书证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使用,这就需要学校固化谈话内容,形成证据。固化谈话内容的最好办法就是记录谈话内容,形成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等,在谈话记录的最后应让谈话的各方签字并注明“以上谈话内容属实”,这样就可以形成很好的书证证据。但如果受害学生及其家长拒绝在谈话记录上签字,那么谈话记录尽管有校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签字,也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谈话内容,形成视听资料证据。谈话录音中必须说明谈话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要内容,同时学校还要根据谈话录音形成文字材料,与谈话录音一同形成谈话录音证据。
3.收集与固化证人证言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大多是事故的亲历者,学生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因此学生证言效力较高。但中小学生多是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父母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误导和暗示性影响,因此学校应及时获取学生证言,避免其因受到[第一论文网 ]其他因素干扰而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获取学生证言时,还要请学生家长在场,形成的文字证言,应由所有问话现场的人签字证明。公证证据的效力高于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果学校有条件,则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学生证言进行证据保全。当然,对于证人证言,最好的办法是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报案,由学校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取得证人证言,这样的证人证言效力较高。对于学校自行收集的教职工的证人证言,如果受害学生方以教职工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定教职工的证人证言,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中也不会为法院所采纳。
4.固化档案证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或学校责任大小的依据。因此,学校应将日常安全教育和告诫的情况进行证据固化。
学校日常安全教育的证据固化有三个方面:(1)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将每次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成文字材料形成档案,包括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妥善保管这些档案材料,便于以后有据可查。(2)学校应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的危险行为告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签署收到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危险行为安全告知书的回执,并将学生家长回执留存备案,以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有效的安全教育。(3)学校应将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形成文字材料,由至少三名以上的学生代表签字。对于个别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危险行为告诫也要由被教育学生签字,同时要由学生注明“以上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这样可以使学校安全教育档案资料真实可信,形成档案证据。
四、学校收集与固化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1.及时合法
虽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化没有时限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变化,有可能出现证据灭失、证人记忆不清等情况,因此学校应及时固化相应的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争议。同时,学校收集与固化证据应当合法,不能事后伪造证据,更不能引诱或胁迫证人作虚假的证人证言,这是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2.客观全面
证据具有客观性,这要求学校在收集与固化证据时首先要做到客观,不能对证据随意取舍、捏造证据、引导学生证言等,这样不仅不能有效维护学校的自身权益,还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影响学校的声誉。学校收集与固化证据还要做到全面,不仅要收集与固化事后证据,还要收集与固化事中和事前证据;不仅要收集与固化效力较高的证据,也要收集与固化效力较低的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等。
3.严谨细致
学校对于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教育,应有完整的档案资料,注意档案记录的完整和符合档案要求保存的时间规定。学校与学生或家长的谈话,如果涉及学生违纪或者学生安全问题,则应有文字谈话记录,记录谈话的完整过程,做到文字工整、清楚、规范,不得有涂改或更改情况,谈话时应有两位教师在场,谈话人与记录人不得为学校同一工作人员,并应有各方的签字说明。
4.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
学校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和事故处理情况,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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