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用工关系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37:29 归属于建设论文 本文已影响3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网络实时广播行业的爆炸性发展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实时广播激增以及网络主播行业的数量激增。随着从业人员数量的激增,确定网络主播与它所签署的直播平台之间雇佣关系的法律性质的问题浮出水面。这种不清楚的关系通常会破坏网络直播工作者的权益,并加剧劳资纠纷。本文试图根据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的现实情况,分析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为重构和完善网络主播识别标准提供一些依据,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关系;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

  网络广播现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行业。近年来,实况广播的类型已经从计算机端的游戏发展到了移动端的实况展示和才艺展示。观看网络广播已成为一种新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下载了斗牛,快手,抖音等移动应用程序以观看网络广播。每个人都在寻找自己喜欢的主播,并喜欢观看他们。人们也会刷礼物并购买主播推荐的产品。实况转播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最近的流行病期间,实况转播引起的外部影响的空前发展。行业的热度也为顶级主播带来了极高的收入,其中一些收入可能超过1亿元人民币。进入主播行业的壁垒非常低,初始投资不高,不需要高水平的教育。低门槛和高收入直接导致近年来网络广播人数的大幅增加,但同样的增加是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者之间的雇佣纠纷,这需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劳资关系。

  一、国内外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从属理论”,即劳资关系是评估劳资关系的关键。尽管大陆法系采用“从属理论”,但识别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法国采用“法律从属”标准,并认为工人的身份决定着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经济从属性。[1]德国采取“人格从属性”,认为劳动关系应满足以私法合同为前提、劳务给付义务的存在、“依赖性”三项条件。[2]日本采取“使用从属性”标准,包括在指挥与监督下的劳动和与劳务对等的报酬,并将判断劳动者性质基准具体划分为五个要素:对工作指示的承诺有无自由、有无工作上的指挥与监督、有无固定工作地点与时间、报酬与劳动是否对等、劳务是否可被替代。[3]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关系事项通知》,《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劳动行政管理,由用人单位安排有偿工作”。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个人的“隶属关系”以及“经济隶属关系”都存在,但该公告仅是知识的正式文件,其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中国尚无明确定义劳资关系的法律。我们的理论界也采用从属“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的双重标准。王全兴教授认为,工作的定义应该由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定义,而熟练工人的评估标准是以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为基础的。[4]董保华教授以人格从属为主要标准。他指出,人格顺从和经济顺从主要通过组织顺从来体现。前两者的外在表现是组织对雇主的依赖,即雇员必须服从。组织规则,服从指示,接受检查和监督以及无法反映工作中的创造力。[5]

  二、网络直播行业概述

  (一)网络直播行业特点

  网络主播是指利用网络视听交流平台,通过电脑、摄像头、声卡、麦克风等设备以视频、语音、文字等多种方式,在进行歌舞、聊天、游戏等现场直播表演活动的同时,与网络受众互动交流的表演者、主持人。[6]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网络直播吸引了大量用户,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60亿,占网民整体的62%。[7]在庞大的市场的激励之下,再加之主播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主播行业。首先,网络主播的职业是免费的。网络广播员的职业通常相对自由。即使与现场直播平台签订了合同,对于大多数广播公司而言,现场直播平台仅需要每月总计的现场直播时间,而不是特定的现场直播时间。只有少数主要广播公司。为了平台的利益,实时传输的时间与平台协商,但仍然不是强制性的。这极大地吸引了寻求自由的工人和没有足够的全职工作的工人。它还吸引了具有特殊职业或地位的人,例如学生、推销员、家庭主妇等。第二,网络广播专业很灵活。网络广播专业与典型的就业形式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灵活的工作时间。传统的典型就业方式要求工人长期受雇于雇主,并且该工人必须在固定的位置和固定的时间为雇主全职和全职工作,并且受雇主管理。在这种典型的就业模式中,雇主为保护处境不利的工人而被解雇的权利通常受到限制,并且为工人提供了工伤保险、假期和其他福利。这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可以有效地优化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资源配置,并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时,它也可以促进我国的就业,并在促进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

  1.准入门槛低,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通过在互联网上推广“主播每年赚一百万”来加入主播行业。据统计,我国现场直播行业的用户转化率为25%,这意味着5.6亿用户中有超过1亿试图启动直播并充当全职主播的用户数量也非常大。加上像抖音和快手这样的短视频共享平台的流行,直播用户不断增长,未来直播行业将继续强劲发展。2.主播的收入两极分化程度高,签名率低,大多数网络主播的生存环境较差。极低的进入壁垒导致主播质量不均。随着全国直播时代的到来,主播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只有少数主播才能产生可观的收入。一般行业的收入很大程度上遵循帕累托的规则,而直播行业则高度分化。根据2017年一篇题为《70%的主播每月赚100元?超过4?500名主播讲述了5个直播节目的真相》的文章,72%的主播每月收入不足100美元,9%的主播收入在1?0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而月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主播仅占5%。年收入超过一百万的主播确实很少见。[8]并且据调查显示全职主播的人数占总所调查的4500位主播总人数的30%,以此可以推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的全职主播的生活光靠直播收入难以维持。[9]3.中等收入主播对平台依赖程度高,属于弱势地位。大多数主播无法达到顶级主播的影响,并且没有用户忠诚度。届时,直播平台采取的措施,例如当前对直播室的限制和禁令,将给主播们带来沉重打击,甚至终止他们作为直播员的职业生涯。相反,直播平台上的推送计划也可以将主播推送到祭坛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实时直播会从平台收到不合适的要求和限制,以便获得适当的支持。

  三、直播平台与主播用工关系之认定

  作者在中输入关键词“网络广播”进行搜索,发现“劳资纠纷,人事纠纷”引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当前的中国法院对于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点之间的工作关系有两种意见。首先,主流法院认为实况转播平台和合同实况转播是商业伙伴关系,而不是工作关系。首先,有人认为网络主播点和平台之间没有明显的个性依赖性。原因是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管理、评估、控制等,并且直播平台没有为网络主播支付适当的社会保障。没有日常管理,也没有日常出席,网络主播的性能评估以及直播格式,最大时长,直播时间,直播位置和内容由广播公司独立确定。[9]该平台对实时内容是合法还是非法知之甚少,而不是使用公司规则和法规对其进行限制。同时,这种观点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主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自己的名字,这些名字独立于直播平台的名字,因此他们具有高度的个性自由和归属感并不明显。其次,网络主播点和平台之间没有明显的经济依赖性。网络主播的收入形式主要取决于粉丝的报酬,主播的收入与粉丝的报酬成正相关。其次,也有一些法院裁定这是一种雇佣关系。但是,仅当网络广播员正在起诉直播平台以要求劳动报酬时,情况才如此。这种意见处理方式也主要是为了方便网络主播获取工资。工作补偿仅包括工人的工资,不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益。作者认为,对于网络广播行业而言,网络广播平台及其主播点是工作关系的一部分。原因如下。首先,从定性的角度来看,直播平台和主播都具有个人和财产依赖性。尽管网络广播员可以独立确定实时传输的位置和实时传输的时间,但实时传输的内容是由双方最初商定的,并且实时传输的持续时间也已商定。这可以看作是对公司员工的宽松管理。在管理方面,尽管网络广播员不必服从员工的现场直播平台公司的工作。它尚未接受直播平台的适当管理,如果网络主播破坏了规则,将受到惩罚。因此,它具有个人依赖性。网络主播的收入似乎是用户的“礼物”,但实际上,作者认为用户的奖励是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平台的虚拟货币,然后使用平台的虚拟货币赠送礼物购买并给予主播点,主播点收到的礼物被转换为利润点,平台根据主播点的利润点支付工资。因此,基本工资是主播点工作的报酬,并且主播点的“佣金”对应于主播点的绩效工资,因此也存在财产依赖性。其次,从保护主播的权益的角度出发,确认平台与主播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对网络直播工作者的保护。与主播相比,直播平台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始终处在有利甚至剥削的位置。双方之间雇佣关系的确认将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并使该行业稳固发展。另外,主播通常患有职业病,并且主要原因是该行业的混乱管理。建立雇佣关系后,可以调节主播的直播时间,并且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和职业病补偿,这是主播身体健康的双重保证。第三,从直播平台的优势出发,确定平台与主播点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利于平台的更好管理。首先,直播平台已经获得了雇主的管理权,可以限制和控制主播的行为。实际上,主播直播中出现的色情和非法信息对平台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授予实时广播平台某些对网络主播定的管理权限的权限有助于加强对网络主播定的实时内容的控制,并确保实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主播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直播行业。同时,在平台上集成主播资源和内容资源也很容易,以创建更具竞争性的内容,并消除遵循主播而忽略平台的用户的困境。其次,在我国,只有劳动法载有禁止商业竞争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和民法没有载有相关规定。只有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建立了工作关系后,才能使用非竞争条款限制网络主播,有效防止主播破坏合同,减少由网络造成的平台损失。

  四、总结

  新时期,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络文化生活逐步丰富多样,网络行业也在此过程当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网络广播行业更为广泛且具有代表性。但是,鉴于新的在线工作集中爆发,我们需要精确地确定他们的工作关系。由于新工作的特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斗鱼之间的雇佣关系通常被法院视为合作关系,作为标准工作关系的一部分,很难有效地保护网络主播的权益。仅由于网络主播违反合同,直播平台也难以享受直播权益,使网络广播员参与劳动保护领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方法。有必要调整劳资关系,建立和维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真实性”并有效地赋予权利和权利,保护工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05:23.

  [2][德]W·杜茨著,张国文译.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05,03:17.

  [3]田思路,贾秀芬.契约劳动的研究———日本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7,12:8-84.

  [4]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67-74.

  [5]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J].学术研究,2008(07):50-57.

  [6]黄勇军,张国建.网络主播的特性与监管[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播音与主持),2016(5).

  [7]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8]腾讯研究院.2017网络主播新风尚:4500多位主播告诉你的直播真相.

  [9]潘建青.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4):71.

  作者:臧彪彪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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