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的会计核算(关于期货会计的探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2 03:56:50 归属于会计论文 本文已影响30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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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发展,给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内容。我国期货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财政部1997年10月24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暂行规定》,只对投机期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未提及套期保值期货的会计核算。在此,笔者就现代企业期货会计的几个理论问题谈些浅见,以期早日建立和完善期货会计核算方案。

  一、商品期货会计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期货合约价值的确认、计量与记录。

  期货合约价值是指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价值,有面值与市价之分。期货合约买卖时的成交价格为面值,而期货合约在持有期内,随着结算价格的逐日变动,期货合约的价值(市价)也逐日变动,其差额会增减期贷投资者的权益。期货合约被视为期货交易的对象,这使会计面临一些问题:是否要对期货合约专门核算与报告?只利用期货保证金的收付反应期货交易够不够?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合约会计”的规定,构成期货合约的商品、金融工具总额不应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其理由是:虽然大多数买入期货合约者有权获得一定金额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支付货款;卖出期货合约者有义务交付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收取货款,但这些权利、义务只有符合约持有至交割日时才能履行,这种权利、义务通常不反映在报表中。而仅以保证金来反映期货交易的全过程会形成期货交易额的高风险性与保证金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那么,在理论上把期货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是否可行,可从三个方面考察:1、合约的签订是否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流入与流出;2、合约的签订是否导致企业产生相关的“权利”或“义务”;3、合约的签订是否属于一种交易事项。期货合约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在现实经济环境下,我们是把期货合约作为或有资产或者或有负债处理的。这可归纳为三个原因:1、期货合约不是“货”,并未真正发生商品所有权或实物的转移,不能归于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2、期货合约不能作为短期投资,因为期货合约占用的资金仅是保证金部分;3、期货合约的金额容易随价格、利率等变化而猛增成锐减,很容易被人操纵。因此,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在正式的会计帐簿上予以反映,而要另设备查簿加以记录,备查簿上应记录期货合约的交易品种、规格、月份、成交量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在补充资料中增设一栏反映企业期末特有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估算。随着期货合约价值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已逐步被会计界所认可,进一步的发展有可能是在表内将期货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套期保值期货与投机套利期货。

  企业参与期货交易有两个目的,投资和套期保值。因此期货交易可分为投机套利期货与套期保值期货两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就把期货合约会计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部分,分别对其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按照美国上述第80号公告第4段、第5段的论述,采用套期保值交易会计核算的期货交易,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1)被套期保值项目确实会使企业遭受价格风险。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成本或收入直接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没有被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公司约定或预期业务所抵减。

  (2)这笔期货交易确实能减少被套期保值项目上的风险。由于同种商品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受相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会保持大致的趋势,有着高度相关性。这种高度相关性使持仓期间期货合约的浮动盈亏能够抵消价格波动对套期保值项目的影响。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第80号公告来界定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这项工作一般要在开立交易帐户之前就加以确定。比如开立营期保值帐户,不仅要签署一份证明书,列明客户已经拥有或希望拥有,已经卖出或希望卖出的现货商品名称、数量等,同时必须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明材料。

  二、商品期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与投机套利期货交易的会计体现。

  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显著区别在会计上表现为:套期保值与被套期保值项目“息息相关”,甚至可将其视为被套期保值项目的附属行为;而投机套利则是独立的、旨在牟利的行为。所以,从期货合约会计角度来看,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对于持有期货合约的结果,即损益的归属和处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1、由于市场价格或利率的变化,期货合约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又称合约的公允价值,也在不断变动。平仓时合约的公允价值与开仓时合约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企业实际上承担的损益。在持仓期间,合约公允价值的变化结果每日由期贷结算所以结算单方式向持有合约者报告,称之为未实现损益。无论是已实现损益还是未实现损益,套期保值会计都将其作为被套期保值项目帐面价值的调整。

  2、投机套利期货合约不存在相联系、相配比的项目,已实现损益应在市场价格变动时予以确认;但是否将未实现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存在争议。

  套期保值作为一项会计处理业务,与企业的投机套利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套期保值交易是与现货市场相联系的交易,收益锁定;

  (2)只能在既定价格(交易者认为能获得正常经营利润的价格)下开仓,在现货市场商品买卖时平仓;

  (3)套期保值交易的业务成果,是将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的交易视为同一业务来确认;

  (4)被套期保值的任何现货增加价值后的金额不大于期货合约平仓日的公开市价。

  (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与投机套利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差异。

  1、对于套利期货交易,合约市价变动带来的浮动盈亏代表了企业投资于期货的报酬,应计入市价变动当期的损益。因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保证金余额的增减代表了企业净资产的增减。也就是说,每个交易日期货合约市价的有利或不利波动会增减企业期货保证金的余额,使企业净资产发生了增减变化,即产生了损益。

  2、对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为反映套期保值的经济实质,盈亏确认的时间应视情况而定。总的说来,期货合约上的浮动盈亏应当与相关价格变化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影响相配比,在同一时期计入损益。这样,二者对损益影响的相互抵消将使“锁定成本收益水平”的经济实质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活动将体现在会计报表上。这可分两种情况:

  (1)若对以现行价格计量的项目套期保值,则期货合约市价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浮动盈亏应在发生当期与相关价格变化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影响一起确认为损益。

  (2)若给现存资产或负债套期保值,将期货合约市价的变动递延至被套期保值项目计入损益时,随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其他部分一同计入损益,正好体现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经济效果。

  (三)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类型及会计处理。

  按期货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采取的交易行为和所占据的交易部分,分为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和买入套期保值交易两种类型:

  (1)卖出套期保值是预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来为交易者未来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进行保值。该种期货交易适用于未来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的经营者。

  (2)买入套期保值是预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约来为交易者未来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进行保值。该种期货交易适用于未来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的经营者。卖出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与买入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目的是相同的,即锁定成本或收益水平。因而它们的业务处理程序是相同的,只是开仓的方向相反而已,会计核算也基本相同。但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由于期货合约同时赋予买卖双方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若不区分买与卖,在同一个“期货合约价值及浮动盈亏日记帐(套期保值交易)”中反映,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保证金相互交错,会形成不正确的附加或抵减,所以应分别卖出与买入分开反映。

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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