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甲供材纳税方案(建筑行业甲供材料怎么交税)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01 00:19:40 归属于管理论文 本文已影响37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导读::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为便于税务管理。项目管理模式。
论文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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