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与公共伦理的关系(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33:10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61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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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交易为公,服务为民”是法治社会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公共伦理价值取向。现阶段,各种公共资源交易频繁,数额巨大,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重大。践行“交易为公,服务为民”,应推行联席会议制度,深化监管体制改革;高标准建设好中心网站,让交易更加公开、规范、高效;在招投标评标关键环节,实行科技防腐;健全制度文件及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论文关键词]公共伦理;公共资源交易;阳光交易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公共伦理价值取向:交易为公,服务为民

  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或组织的全部资源,是社会共有的生产或生活资料,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公共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权力本质上是公共权力。法治社会中,政府公共性,就是政府在社会授权的基础上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诉求的性质。按照人们对现代政府的理解,公共权力来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活动秩序的需要,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作为其载体的政府是为社会公众所有的,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就在于维护与保障人民的权利。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肩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公共伦理价值取向是“交易为公,服务为民”。公共伦理,亦称公共管理伦理、行政伦理,是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中形成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是作为个体的公共行政人员和作为群体的各级党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公共资源的公共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必然要求“交易为公,服务为民”的公共伦理价值取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首先考虑到人民的需求,努力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最大程度地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随时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与人民互争利益。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政府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经营者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反腐倡廉。

  二、践行“交易为公,服务为民”,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坚持“交易为公,服务为民”工作理念,不断创新运作机制,优化服务举措,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力争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集约化、配置市场化、运作阳光化的道路上成功迈出第一步。
  (一)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确保政府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之下运行
  推行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政府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之下运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机制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整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投标市场,加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涉及到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多个政府部门,改革要将它们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减、放、转”,必然导致各部门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对改革的消极态度。成立以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地区主要领导任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主任,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积极启动监管联动机制,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招投标事项联合审议、对招投标过程联合监督、对招投标情况实施联合检查、对施工合同履行实施联合管理,切实加强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破除公共资源支配在少数团体或个人手中,防范政府公权力蜕变,确保政府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之下运行。
  按照行政监督职能与执行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即各监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成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担地区工程招投标(交通、水利、建设、农业资源)、产权交易、医药采购、政府采购、学校基建和学校技术装备、国有(集体)资产出售、出租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全地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放、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环节,全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逐步形成“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进行监督”的集中交易监管操作模式。
  (二)高标准建设好中心网站,让所有的交易更阳光
  高标准建设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招标信息发布程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让所有的信息更透明,让所有的交易更阳光。
  交易中心网站是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一个规范、便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平台,设有工程(货物)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最高限价、资格审查情况、中标公示、项目经理变更、不良行为公示等专栏,全面即时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信息、政策,统一提供招标文件的范本、咨询、查询服务,还设有主任信箱,意见征集、答疑信箱及民意调查等模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
  交易中心网站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信息发布功能。报道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动态,宣传推介有关创新工作,全面即时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信息。第二,服务平台功能。为交易各方提供最新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地区出台的制度和规定,为投标企业提供招标文件的范本等。第三,社会监督功能。通过设立主任信箱,意见征集、答疑信箱及民意调查等模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使网站成为中心与外界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的快捷渠道。


  (三)科技防腐,让潜规则无处容身
  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招投标评标关键环节,实行科技防腐,让所有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阳光运行,让潜规则无处容身。
  利用现代监控手段,着力建好电子监控系统、同步录音系统、信号屏蔽系统、多媒体展示系统等监督平台系统,对招投标评标全过程实行电子监控、现场直播,并刻录备查。全面割断评标信息链,改革评委抽取和通知方式,用无情的电脑制约有情的人脑。评标现场实现全封闭,对非评标人员实行清场,评标室使用通信信号屏蔽器,有力防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
  创新交易载体,推行电子招标系统,并拓展至工程货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实现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评标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的目标。推广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时由招标人现场导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信息,评标时由专家评委利用局域网系统接收相关投标文件进行辅助评标。相对于传统人工招标方式,电子招投标平台是招投标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环境、预防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
  在产权交易上,推行实时互动的电子挂牌竞价系统。让竞买人通过计算机终端,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背靠背的竞价交易。竞价活动不分场次,不限地点,标的随时发布,价格实时“滚动”,极大地节约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人力、物力,也便于监管部门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实时监督。通过电子竞价,不仅实现了国有资产处置竞拍活动的公开、公平、互动、实时,更重要的是切断了委托人、组织方和竞买人三方间的联系,杜绝了蓄意串标、围标及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不断总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制度文件,减少围标串标及资质挂靠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条例》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 “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规范行为,营造竞争有序、效率优先招投标环境的实施意见”、“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串标、围标认定办法”等一系列的地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为破解招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及资质挂靠这两大顽疾,努力探索“资格后审”、“法人全程参与”、“ 双合同制”、“合理固定区间报价”、“小型工程项目随机抽取”、“开标现场严格分离”及“招标预算价第三方审核”等多项制度。
  资格后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这种“保密+阳光+公平”的资格审查模式,有效割断了招投标的信息链,实现了投标人身份的不确定性、投标人之间的不可接触性、投标人数的广泛性及投标人信息的封闭性,从时间、空间上消除了产生围标串标的土壤,有效维护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全程参与: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参与招投标全过程,基本遏制了资质挂靠这一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毒瘤”及常见的围标串标现象,有效预防了“正规军投标,游击队施工”情况的产生,相对减少了投标企业不必要的投标成本。
  双合同制度: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并随中标合同一道备案、一道审核、一道存档、一道检查。凡廉政合同未正常履行的,视情况给予信誉扣分、暂停投标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信用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方行为。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和专家,是资源交易中最重要的主体,制定“工程建设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办法”、“评标(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类交易主体的行为。
  实行投标企业动态管理,实现信用平台实时交换、数据共享,推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制度,构建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规范中介机构代理行为,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为抓手,严格执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代理机构日常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增加失信成本。
  进一步完善投标企业信息库及诚信档案数据库的管理,使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经理、业绩获奖情况、不良行为、在建工程等信息等均能在网上免费公开查询。
  加强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提高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要求,对多次评标不合格或评标质量不高的评标专家依法予以警告、暂停或清退,并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库,确保评标专家的廉洁自律。
  三、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的实践意义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改革实践,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市场竞争力,最大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升公共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水平、更好保障经营者权益和
  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解决社会矛盾,推进反腐倡廉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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