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公平竞争的权利,国际经济法公平原则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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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在产品推销、提高产品知名度、引导消费者消费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假广告代言事件频频曝光,直接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责任追究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但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惩治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食品、药品,还是化妆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装,只要在市场上流通,广告的影子便随处可见。广告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但是,广告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有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但虚假广告代言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引导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却不能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制度现状虚假广告的界定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如何能构成法律调控范围内的虚假广告,现行法律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理论界有学者对虚假广告做了一个大致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从概念上可以把虚假广告分为两种: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  虚伪不实的广告通常指广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为存在甚至夸张表述;引人误解的广告是指广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实的,却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误解的作用。  广告的灵魂和生命在于真实性,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一种主要渠道,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真实的表述。如果广告对商品做了虚伪不实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侵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因此,对于虚假广告界定应从严把握,只要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种不同含义,做出了虚假陈述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就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危害甚大,经过代言人推广之后,影响更为广泛,尤其是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造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国在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上仍然面临困境。  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定性及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比如,责令行为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在产品推销、提高产品知名度、引导消费者消费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假广告代言事件频频曝光,直接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责任追究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但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惩治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食品、药品,还是化妆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装,只要在市场上流通,广告的影子便随处可见。广告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广告全力塑造了当代社会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生活方式和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社会上的每个人推广,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和理想。但是,广告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有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但虚假广告代言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引导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却不能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制度现状虚假广告的界定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如何能构成法律调控范围内的虚假广告,现行法律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理论界有学者对虚假广告做了一个大致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从概念上可以把虚假广告分为两种: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  虚伪不实的广告通常指广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为存在甚至夸张表述;引人误解的广告是指广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实的,却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误解的作用。  广告的灵魂和生命在于真实性,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一种主要渠道,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真实的表述。  如果广告对商品做了虚伪不实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侵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因此,对于虚假广告界定应从严把握,只要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种不同含义,做出了虚假陈述或者是引人误解的表述,就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危害甚大,经过代言人推广之后,影响更为广泛,尤其是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造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国在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上仍然面临困境。  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定性及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比如,责令行为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来自:标准论文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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