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商品的价值规律作用,马克思简单商品经济价值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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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看你对论点的理解了,应该是很好些的,我大一的时候写过一篇,但是那个时候使用手写的,没有电子村搞阿,没法给你啊,你可以写“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但并没否定价值规律”这个观点,这个市很好些的一个的,

论文,题目:1 浅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2:劳动力特殊商品论。3:资本循环理论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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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货币商品论曾剥下了货币神秘的外衣,但在不兑换纸币和其它现代货币形式出现之后,人们又在货币的迷宫中徘徊。如果象货币商品论那样,将货币的本质最终归结为商品,我们发现那些不是商品的东西可以完全独立执行货币的职能;如果象货币工具论那样,把货币的本质归结为一种流通工具,显然又没有揭示出决定货币成为价值流通工具的本质属性,它不过是对货币功能的描述而已。据对诸种货币现象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就本质而言,货币从来都不是商品,它只不过是在一定历史阶段采取了商品的形式;货币发展过程中,按币值的形成机制划分,可将其分为两大阶段,第一是商品货币阶段;第二是货币不附依于商品而独立存在的阶段。在第一阶段,货币基本上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存在;第二阶段货币以独立的形式存在。不兑换纸币的产生标志着货币从第一阶段发展到第二阶段。为叙述方便,下文用纸币代表不兑换纸币和存款货币。    一、纸币可以完全独立执行货币职能,说明货币的本质不是商品  同一事物的本质,在该事物的存在期间是不改变的,改变的只能是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当一种事物的本质发生变化,便说明该事物已转变为另外一种事物。这一原理在我们认识货币本质的过程中告诉我们,若能证明纸币或任何一种货币形式在本质上不是商品,便是证明货币的本质不是商品。因货币的本质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必须是一样的。  要证明纸币是能够独立执行货币职能的货币,而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符号,这就需要它自身具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个货币的基本职能。纸币具有流通手段职能,这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因此,剩下的问题只是看纸自身有没有价值尺度、能否独立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我们认为:纸币的价值尺度是客观存在的,并由其自身运动规律直接决定,不需要也不可能由外部规定;纸币的价值尺度是可知的,完全可独立将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其中纸币的价格尺度的内在性是决定纸币自身具有价值尺度职能的最主要因素。    (一)纸币的价值尺度是客观存在的  纸币价值尺度的客观性,就是纸币代表商品价值的客观性。纸币与商品的交换,是遵循纸币代表的价值量与商品的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的。  当纸币与商品交换之后,卖方所持有的纸币就代表着他出售商品的价值,并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在纸币被国家收回退出流通之前,无论被任何人持有,它都客观地代表着一定的商品价值量,它可以和其它商品直接交换。即使它被丢失或被持有人损坏,也不会改变纸币的这种客观性。纸币被丢失若被拾到人占有,说明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从原持有人手中无偿转移到拾到人手中;纸币被丢失后无人拾到或被持有人损坏,这些被丢失或损坏的纸币代表的价值,就会通过减少流通中纸币量--增加流通中纸币单位币值的机制,将其代表的价值均匀地转移到流通中的其它纸币上。正因为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量是客观的,纸币又正是用它代表的价值量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因此说纸币的价值尺度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尽管与金币相比,纸币币值的稳定性要差的多,但它的客观性是不能否认的。    (二)纸币的价值尺度是货币流通过程的内在规律直接决定的  在纸币和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一般说来,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量必然等于和纸币交换的商品价值量。因为,如果不等,纸币所媒介的商品之间就不能实现等价交换,这是价值规律所决定的。这种关系采用等式表示即为:    与纸币交换的商品价值量=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量  或    与纸币交换的商品价值量=纸币单位币值×纸币数量  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这种等量关系只能在个别交换行为中可能被破坏,而在全社会的交换过程中是必然存在的,也是不允许失衡的,因此就有:    一定时期和纸币交换的商品价值总量=单位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量×同期流通中的平均纸币量×纸币平均流通次数    单位纸币代表的商品价值量=(一定时期和纸币交换的商品价值总量)÷(同期流通中的平均纸币量×纸币平均流通次数)  上式说明,单位纸币币值的大小是由货币流通过程中的商品价值总量、纸币流通量、纸币流通速度三个因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直接决定的,除此之外的其它因素对币值的影响都是通过影响这三个因素而间接实现的。  由货币流通过程的内在规律直接决定的纸币币值,是在纸币流通条件下社会唯一普遍承认的价值尺度。因为只有按这个币值交换才能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坚持等价交换原则,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为规定的币值,都是不真实的,都会在纸币和商品的交换过程中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例如,国家虽然可以用规定含金量的办法来规定纸币代表的价值量,但是在不兑换金的条件下,这种规定是毫无意义的。若国家通过向市场投入商品的办法来维护其规定的纸币含金量,这也不表明国家能规定纸币代表的价值量,而是表明国家可通过自觉运用纸币币值决定规律来控制纸币币值。因此,由其内在规律决定的纸币币值,才是社会唯一普遍承认并在商品交换中实际使用的价值尺度。    (三)纸币的价值尺度是可以认识的  纸币的价值尺度,即单位纸币所代表的商品价值量是否可知,这是纸币自身能否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点对金属货币和其它任何形式的货币来说都是如此。因为对纸币代表的价值量只有被认识后,人们才能在交换中与商品的价值量进行比较,也才能知道交换后是否合算。  尽管人们都很难回答1元纸币此时代表几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人们对单位纸币代表的价值量的表现形式--单位纸币的商品购买力是可知的。也就是说人们是通过认识纸币的购买力来认识纸币的价值尺度的。  人们认识纸币购买力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核算商品成本和在交易中讨价还价的过程。    (四)纸币自身能够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  纸币能否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取决于纸币与商品之间是否具有质的统一性。按商品的科学概念,纸币显然不是商品,在交换中它自身的那点价值也是不予考虑的。这是否说明纸币与商品之间不具有质的统一性,或者说它没有能力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呢。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在现实生活中纸币并没遇到这类困难。  那么纸币和商品之间质的统一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就是纸币代表的价值量和商品的价值量之间的统一。这种统一性便成为纸币将商品价值表现为价格的基础。  若仅仅认识纸币与商品之间这种质的统一性对全面解决纸币自身能够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这个问题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认识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大小的内在决定性。前面我们已阐明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是由货币流通过程的内在规律直接决定的,人们也不可能直接赋予纸币代表的价值量。  纸币与商品在价值这一点上建立起来的统一性和纸币币值的内在决定性,构成了纸币自身能够把商品价值表现为价格的完全必要条件。因纸币具有内在决定的价值尺度,就完全能够独立地将商品的价值用自己的单位表现为价格。  上述分析表明,纸币能够独立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而它能够执行流通手段职能又是无需再证明的。它能够执行货币的这两个基本职能,便说明纸币是货币[①],并不是什么货币符号。同时,纸币又不是商品,在与商品交换中,它自身的价值与商品的价值并不相等,相等的只是代表的价值。即纸币是货币,但它又不是商品,根据同一事物本质的一致性原则,便说明货币的本质不可能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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