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课程小结(学校心理学研究伦理问题的文献综述怎么写)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4 03:03:25 归属于综合论文 本文已影响20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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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学校心理学在飞速发展,学校心理学工作者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创新。学校心理学工作者对从事和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也越来越热情,他们通过参与教育研究对过往教育经验进行总结和升华,很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学校心理学研究仍然存在问题[1],具体表现为:理论研究方面有特色的研究少,高水平的研究少,系列化的研究少,争鸣类的研究少,发展层面的研究少,服务性的研究少等;在实践性研究方面,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虽然教育水平和辅导技能在不断提高,但大多不善于总结经验,忽视甚至轻视理论指导与建设,科学研究意识较淡,研究水平欠缺[2]。其中也不乏心理学工作者为评定职称等个人目的,从事研究和论文发表。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内容的设计、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过程的控制、研究结果的处理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方面。如何提高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水平,科学地规范研究过程,加强研究的伦理规范正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
  二、学校心理学研究伦理的内涵
  心理学的研究,是以人为对象的研究,这就必然导致伦理价值上的问题[3]。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并没有被研究者们所认识和重视。许多经典的心理学研究在今天看来,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有的研究甚至会给被试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例如:剥夺感觉实验、剥夺睡眠实验、模拟监狱实验等。当然,这样的研究大多发生在制定正式的心理研究道德准则之前。然而今天,我们的研究者们在从事研究活动之前是否注意到自己研究的伦理规范问题,是否真正地为研究对象考虑,是否又从过去的失误中吸取了教训呢?丁锦宏(2008)认为,“研究对象的保护”是一切研究都必须关注的“初始化”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以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教育科学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4]。国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多以学生群体为对象,伦理规范问题应特别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国内有学者认为,心理学的伦理约束应体现在对研究者主体的伦理约束,对研究对象的伦理思考与伦理待遇,以及研究过程与程序的伦理规范上[5]。这样看来,我们可以认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伦理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研究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它可以反映出研究者研究的规范性,体现研究者的研究素养,影响研究的效果。
  三、学校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
  案例1:某高校辅导员A:“请通知教育学专业全体同学,今天下午两点半在教学楼101教室集合,配合心理学系的老师完成一项问卷调查,请班长点名,没到的同学按照旷课处理。”
  案例2:某中学学生B:“之前那个老师(主试)说这种问卷做起来会很轻松,没想到题量那么大,做到最后实在做不下去了,题目都差不多,看都看烦了,就胡乱选了几个。”
  案例3:某高校大学生C:“我同学介绍我来做这个实验,听说会有一定的报酬,所以我就来了,我不知道这个实验的具体目的,我只是按着他说的方式来操作,刚开始我就觉得仪器的灯光闪得太刺眼,后来眼睛有点受不了了,本想不做了,又一想退出可能就拿不到报酬,就坚持做完了,现在想想也没什么,眼睛疲劳恢复得很快。”
  案例4:某高校老师D,为研究自行设计了摆脱网络成瘾课程,检验其对预防学生网络成瘾的效果。对数百名大学新生进行网络成瘾教育,组织他们观看网络成瘾的影像资料和新闻资料,内容包括:“儿子上网成瘾,父亲将他送进精神病院”“网络成瘾少年毒杀父母”“痴迷网络是悲剧人生的开始”“谁来救我”等一系列教育材料。
  案例5:[6]
  访谈者:(对一名家长)你给孩子规定作息时间了吗?
  家长:是的。
  访谈者:能具体谈一下吗?(拿出录音机,打开并放在桌子上)
  家长:(很不高兴地)这有必要录音吗?
  访谈者:(尴尬地)对不起,为了全面详细地记录你的谈话,请允许我录音吧。
  家长:那……随便你了。
  (一)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利
  研究者在以学生为研究对象时,应特别注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者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就是学生没有得到教育者绝对的尊重。尊重学生,就要把学生看作和我们自己一样自由、独立、完整,有其独特的天性、人格和尊严的人。[7]学生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调查和研究,案例1中辅导员A的做法却变成了赤裸裸的要挟,有观点认为,在调查研究的开始阶段,被研究对象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自我保护,他们的抵触与敷衍心态也就更加明显[8]。此外,学生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台湾心理学会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中有这样的描述:“受试者有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当受试者中途退出研究时,他仍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受试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响受试者福祉的人,则研究者更应小心保障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案例3中,学生C由于害怕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选择坚持完成实验。很显然,研究者“只有完成研究才能获得报酬”这种形式的诱导,会使得研究对象失去退出的自由。
  除对学生自主权的尊重之外,研究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知情等权利。总之,任何形式的尊重都可以最终归结于对生命和权利的尊重,把学生视为平等、独立的个体[9]。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研究对象对该项研究的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才能形成和谐的研究氛围,保证研究的效果。
(二)重视研究的知情同意环节
  “知情同意”被视为心理学研究的首要伦理原则。研究的知情同意一般是指在开展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向研究对象说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以及研究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研究对象对某一研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之后,自愿作出决定是否参与这项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知情同意需要多层次的贯彻与执行,而不是仅仅出现在研究之前。被调查者愿意参与到调查之中,并不意味着他就有义务回答我们所有的问题。严格来说,知情同意除了在问卷调查开始之前需要进行,还应该贯穿到整个研究过程之中[10]。
  学校心理学研究,偶尔需要研究者隐藏一些真实的研究目的和内容。如果把“知情”和“同意”分开来看待,研究者们有时候会认为,有些研究如果让研究对象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和内容,他们可能在一开始就会选择不参与这一研究,或在心里排斥这一研究,而愿意配合研究的被试对于研究本身来说,也就失去了代表性,研究的结论也就不具备普遍性。有一种观念认为,隐瞒某些研究的真实目的,会使得这一研究取得更好的效果,而这种观念正在不断泛化,逐渐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研究都必须刻意地隐瞒研究的真实目的和内容。我们不能否认某些研究在隐瞒研究目的后,所得的研究发现可能会更加具有价值和意义,但研究仍应尽量给被试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不应刻意隐瞒甚至是扭曲真实情况。案例2中,调查者给调查对象提供虚假信息,目的是为了让被调查者减少压力、能耐心答题,实则却引起了调查对象的不满。同样的情况发生在案例5中,也是由于研究开始之前没有约定好将会使用何种工具进行记录,导致了访谈对象不满,损害了访谈关系。在进行需要辅助设备参与的研究时我们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并告知对方获取的信息是绝对保密的。在案例3中,学生C的担心其实也是由于研究者在研究之前没有告知研究的相关事项所导致的。一般认为,心理学研究的“知情”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研究的目的、预期时间和程度、退出或中断研究的权利、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参与研究的回报、保密限制等方面[11]。基于这一类型的伦理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中相关的内容。
  (三)综合评价研究的内容设计
  1963年,心理学家班杜拉与合作伙伴进行了“儿童模仿能力”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班杜拉为了研究儿童的模仿行为,选取了96个3~6岁的儿童并把他们分为4个小组,每组24人。接着给他们看不同的画面:第一组儿童看见的是真实的表演,一个成年男子用力地捶打和辱骂一只不倒翁娃娃;第二组儿童看见的是一段影片,影片里成年男子对不倒翁娃娃进行同样的行为;第三组儿童看到的是一段卡通片,同样是关于男子对不倒翁娃娃施暴的内容;第四组儿童则没有看到任何攻击性场面。在这之后,实验者分配给四组儿童不倒翁娃娃作为玩具。在他们玩耍期间,实验者故意通过假装抢夺玩具而将他们惹恼,接着可怕的事情便发生了:前三组儿童开始模仿之前看到的场面,对玩具娃娃进行攻击以发泄怒气。经班杜拉记录,在20分钟内,第一组儿童对玩具娃娃攻击了83次;第二组儿童攻击了玩具娃娃92次;第三组的攻击次数更是高达99次;最后一组儿童的情况则轻得多,他们只对玩具娃娃进行了54次攻击。班杜拉由此得出结论:儿童的模仿行为会对他们的社会化以及成长发展过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儿童的模仿能力是很强的,如果受到的是正面教育,那么就可以使之保持良好的品行;反之,则会染上不良习性[12]。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虽然某些研究所得到的结论非常具有科学价值,但是研究的参与者付出了过多的代价,这种类型的研究是缺乏道德的。
  当某一研究可能会引起研究的参与者发生某种行为改变或者其心理和生理会长时间受其影响时,研究者应特别慎重地考虑利弊得失,始终把研究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谨慎地选择研究的内容,设计研究方案。在案例4中,高校教师D所进行的这项研究的出发点是好的,他希望通过这样一种课程起到预防大学新生网络成瘾的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今后的大学生活和学习都不能离开网络。在入学的初期,对他们进行这种包含较多负面教学内容的课程,是否会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负面的影响?早在1980年,由格尔德斯泰因所撰写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介绍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确定的心理研究的伦理原则,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调查者应保护被调查者,保证无身心不适发生,更不能伤害他们。可能造成严重或者长期有害影响的研究程序应废止。目前,几乎所有的心理学伦理守则也都把“无伤害”原则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如何真正的做到“无伤害”,是值得学校心理学研究者们反复思考的一个重要伦理议题,学校心理学研究者应充分权衡研究的利弊,我们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要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否则是背道而驰。
  四、结语
  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的发展阶段,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学校心理学研究应该以学生为本,研究者除了考虑研究价值,更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去评估整个研究,这就要求研究者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伦理素养,规范研究过程,让研究过程能够发展学生,研究结果能够服务学生,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发展作为研究的代价,更不能伤害学生。
  注: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八批面上资助项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伦理问题研究”(编号:20100480225)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为姚本先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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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翔平.学校心理学[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30-31.
  [3]王国平,胡曲.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评价与原则选择[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2):16.
  [4]丁锦宏.教育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的保护伦理[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3):1-5.
  [5]张彩云,赵俊峰.论心理科学发展的伦理约束[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5(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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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马利文,陈会昌.尊重的心理学本质与内涵[J].理论与实践,2005,25(4):31-33.
  [8]黄盈盈,潘绥铭.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J].中国社会科学,2009(2).
  [9]卓潇.论学生的尊严[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科研),2010(5).
  [10]张彩云,赵俊峰.论心理科学发展的伦理约束[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5(9).
  [11][美]伊丽莎白·雷诺兹·维尔福著,侯志瑾等译.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491.
  [12]胡东原,李冲.心理实验中的伦理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2-96.
  (作者单位:1.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合肥,230031;2.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系,芜湖,2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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