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情感公开化:媒体与当事人的博弈分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6 02:54:45 归属于新闻传播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6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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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某省会电视台《情感密码》栏目播出一期《我给儿子当孙子》的节目,片中的不孝子许峰,激怒了观众,人们开始在网络上对“许峰”展开了“人肉搜索”。富有戏剧性的是,正当寻找毫无进展之际,“许峰”却顶不住压力,主动找到了媒体,曝出他只是电视节目临时雇佣的演员而已。①情感类电视节目再次引发社会争议。事实上,这种以电视为传播媒介,以谈话、纪录等为手段,以普通人真实经历与真实情感为内容的节目类型,其本质就是隐私情感的公开化。这一本质决定了它内容供应的困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②,媒体必须采取种种策略,达成与当事人的“共谋”,以获得节目素材,甚至以完全编造的方式来弥补选题的缺口。
本文将对媒体从业者与情感节目当事人的微观互动机制进行分析,力图了解隐私情感公开化这一有悖常理的现象如何成为可能,从而深刻认识该类节目虚假性的本质。之所以以微观人际互动分析替代宏观阶层研究,理由是在这一互动中,个体行为均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选择进行机制分析,因为它既非高度概括的普适定理,又非单纯的描述与叙事,它隐藏在经验资料背后,要靠发现、分析与推测获得,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模式。”③因为笔者深信“情感”问题具有含混性、敏感性、内向性的特点,量化研究无法得到真实的结论,因此,本文研究方法为质化研究。
一、“共谋”的难题:难以逾越的障碍
作者前期研究表明,“隐私情感公开化,必是情感主体的主动选择,因为情感与主体的存在不可或分,而隐私权的规定,则把是否公开隐私与多大程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赋予情感主体,因此,隐私情感的媒体公开现象,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同时,该现象的存在,有赖于媒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这种节目形态定型的过程,就是媒体作为节目供应商与当事人作为素材提供者的角色选择的过程”。④情感类电视节目是媒体与当事人以情感的商品化为目标达成的共谋。然而,这一共谋,如何成为可能,却颇难理解。
首先,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中国人的情感法则。所谓“情感法则”,指的是“通过树立、控制情感交换的权利与义务的理念,从而引导情感活动得以展开的一套规则”。⑤情感法则是由强有力的社会文化所设定的。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情感类节目当事人大多社会资源缺乏,位于社会底层,他们选择与媒体合作,有着不得已的理由。而媒体热衷情感类节目,则是因为这类节目与主要导向无关,同时,“在经营上具备低投入、高产出的优势。”⑥但即使双方达成共谋,仍然需要一个强大的推动力,才能突破中国人好面子、内向腼腆的情感法则。
其次,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现代人的情感观念。私人生活空间的存在,是人们告别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在现代社会中,尊重隐私等同于尊重个人尊严与价值。然而,正是因为个人情感高度私密化,现代人无法通过真实人际交往中的情感交流来获得满足,成为情感上的孤独者与饥渴者,因而,大众对拟态世界里的情感满足充满期待,这也促使“隐私”更加奇货可居。媒体必须采取相应对策,打消当事人面对自曝隐私时的踌躇与随时可能的反悔。
再有,隐私情感的公开化不符合自然情感本身的逻辑。情感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个性化、独特化与不可控性。然而,作为商品的隐私情感,既要存有情感本真的魅力(至少表面看来如此),又要使之符合市场的期待,“情感管理”成为隐私情感公开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情感当事人进行操纵,使得其自身情感的感受与表达符合商品化的需要,是媒体与当事人“共谋”达成的关键。
笔者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对某城市电视台进行实地调查,全部资料通过无结构访谈、深度观察、文献资料收集等具体手段获得。对资料的分析与推测,让我们对“隐私情感公开化如何成为可能”这一问题,有了如下发现。
二、“共谋”的基础:当事人的“媒体观”
情感节目当事人最初与媒体合作的动因是希望借助媒体实现某种诉求,获得“外在性报酬(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援助)”或“内在性报酬(乐趣、社会赞同、身份感)”,然而,将动因转化为实际行动,最基本的条件,是当事人拥有某种合适的“媒体观”。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普通百姓对媒体的看法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媒体的清醒认识者,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独立性,拥有可以不单方面依赖他人的社会资本。这类人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明白隐私情感的公开将会给个人带来怎样的后果,因此,即使具备优质私人情感资源,是媒体垂涎的对象,他们也是媒体的绝缘体。在某电视台实地调查过程中,约80%拒绝受访者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收入水平中等以上、拥有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等共同特征。
另一类是媒体权力的利用者。这部分人深谙掌握了话语权的媒体资源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使之在满足某些诉求方面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些怀有功利之心者,用编造、夸张自身情感资源的方式取得与媒体的合作,换回诉求的实现。这类人一旦进入媒体,实际上与职业演员一样,只可能上演“虚情假意”,而与真实情感无关。
第三类是媒体权力崇拜者。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当事人与媒体交往无利可图,其动机颇为费解。从访谈与观察中,我们了解到“媒体崇拜”心理对这类人群行为的影响。“媒体崇拜”在中国颇有市场,“其基础是文化缺乏者对文化的渴求,主流是信息缺乏者对信息的渴求,尖端是思想缺乏者对思想观念的渴求。”⑦媒体权力的崇拜者并非媒体的无偿赞助者,因为他们从媒体获得的是乐趣、赞同、身份感等“内在性报酬”。
第四类人是媒体权力的求助者。当事人在内外交困的境况下,成为隐私情感的公开者,因此他们的诉求明确:希望获得媒体的帮助。这是当事人群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根据研究者对某电视台的情感节目当事人进行统计,财产纠纷、恋爱婚姻问题占了全部题材的82.5%。这批人与媒体交往,期待的不仅是“内在性报酬”,还有实际利益获得满足的“外在性报酬”。因此,一旦怀疑其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当事人会迫于隐私情感曝光的压力而选择反悔。
分析这四种类型,我们发现,在拥有情感资源的社会人群中,决定他们与媒体达成“共谋”的基础是他们的“媒体观”。我们从中概括出这样的规律:(1)人们对媒体的认知度与对媒体的态度呈负相关,对媒体越熟悉,对媒体的态度反而越抗拒;反之则越亲近。(2)人们对媒体的认知度与对媒体的崇拜心理呈负相关,对媒体认知度越高,崇拜心理越少;反之则越多。(3)媒体崇拜心理越强,对媒体的要求越低,触媒需求越有“内在性”的特点;反之,则呈现“外在性报酬”的需求,“主动策划”者则利用媒体实现“混合性报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选择触媒,正是因为媒体拥有自己匮乏而又需要的社会资源,媒体由此获得了权威。只有这种权威存在,当事人才可能消除“情感行为的悖常性”给自己带来的困扰,从而可能成为情感节目的当事人。随着公民媒体素养的普遍提高,媒体对大部分民众的权威感逐渐降低,因此节目制作难度会逐渐加大。电视节目制作者必须注意到权力结构的落差,对目标当事人形成有针对性的说服策略,才能促成节目的制作与完成。
三、“共谋”的关键:媒体的权力运用
私人情感公开化,需要媒体与当事人的共谋,而媒体更是主谋的一方。因为较之当事人,媒体能从市场得到直接回报,由此清醒地认识到情感的商业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媒体自然会想方设法掌控情感当事人。那么,这种权力运作策略具有怎样的特征呢?
(一)展示权力获取信任
权力的力量不仅存在于现实中,还可以存在于想象中,因此权力的展示可以形成无形的心理压力,胁迫对方为己所用。这种对自身资源虚张声势的处理,体现在媒体与当事人互动的每一环节。比如对当事人的欲擒故纵、慷慨允诺等,这就使得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实际报酬的情形下,往往已经糊里糊涂地落入媒体所设的圈套中。媒体允诺帮助当事人完成诉求的过程,也是权力展示的过程。在这一招数的运作过程中,因为个人操守标准各异,记者的态度也呈现出从犹豫到强硬的各种态势。而动用媒体权力,为当事人实现诉求,只会在对媒体有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部分情况下,记者们慷慨的允诺,只是让人们虚妄地想象媒体权力的影响,除了与之达成共谋,人们别无其他实现诉求的途径。
(二)隐匿权力打动人心
与对媒体权力的虚张声势相反,有时媒体工作者会反其道行之,刻意隐藏媒体权力,竟也能在对当事人的攻心战中取得不俗的战绩。如果不是实地调查,笔者也很难想象还有一类电视编导,对当事人采取嘘寒问暖、小恩小惠、推己及人等诸多感情笼络手段。在这里,当事人的情感是作为记者的节目资源而存在的。在“说服”当事人放弃隐私的过程中,媒体权力的过度膨胀以一种隐而不宣的方式体现。
(三)软硬兼施胁迫就范
虚晃一枪式的权力运作也有不能奏效的时候。此时媒体人也不惮将权力强制性的另一面充分发挥。比如,两方有冲突,将其中一方请到电视演播室,对另一方施压;明明电视节目大曝隐私,却将祸水引向当事人,已经进入采访程序又后悔的当事人还会遭到威胁:电视台前期已经花了几十万了,你要弥补损失啊!在田野调查现场,记者还看到了频道法律顾问起草的一纸约定,媒体与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赫然以一种最具“规范性”的样式得以呈现:
“某栏目(情感类电视节目)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生活、工作与情感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当事人从投诉求助之日起,有如实向记者陈述事实的义务;有配合栏目进行节目生产的义务。本栏目受理后,将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节目生产,对采集到的素材,栏目有不播、首播、复播或其他加工处理的权利,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如当事人违约,频道将向违约者索赔节目生产成本费用人民币20000元整。”
“情感是文化、社会结构、认知和生物力量复杂交互作用的结果。”⑧非处在不同的社会阶层格局中,否则,人们不会将情感卷入互动与交换。媒体与当事人以利益交换为核心的互动,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关于它的“不合法性”,媒体的法律顾问当然心知肚明,似乎颇具法律色彩的明文规定,对于媒体,只是装点门面的手段,可以实现司法权与话语权之间的“强强联合”。而约定的“不公平性”,则来源于双方资源与地位的不平等,显现媒体对于他人的强制力。在媒体与当事人的共谋与合作过程中,媒体凭借在资源、地位等方面与当事人的巨大落差,在互动中明显处于主动地位。权力运作成为理解双方行为方式的核心概念。
四、“共谋”的实现:情感规则与情感管理
在国内这些情感类节目中,“名义上这些脱口秀是对普通人开放的,不过普通人并不足以成为脱口秀节目的嘉宾,他们需要一些其他的特点。”“嘉宾必须具有赚钱的能力。这是将自然的表情从愤怒的谴责转为含泪的忏悔的瞬间,愤怒、悲伤、喜悦或后悔的明显展示。”“人们不能实现这些标准便意味着许多现在的节目是具有表演性质的。如果不存在这些普通人,脱口秀的制作人便不得不创造他们。”⑨可见,权力压迫下的情感表达,还必须遵循权力主体制定的游戏规则,否则,情感的产业化生产依然难以实现。
其实,只要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们的情感就不可能只有自然属性,因此,对自己的情感表达方式进行调整就是必然的行为。社会学家霍赫希尔德认为,情感管理指的不仅是对情感表达的控制,更是指人们如何管理他们的内部情感。⑩因此,情感管理不仅要遵循社会所要求的表达规则,还要遵循社会所要求的感受规则。如此一来,情感成为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性渗透到人的本质中,显然是“异化”。情感节目当事人一旦进入媒体的场域,即会对情感进行本能的“扬善隐恶”的自我管理,以博得社会大众的好感,然而,在媒体权力的控制下,他们的努力未必能够如愿。
在情感类电视节目中,当事人是被受众作为消费的对象来看待。平常人不无猥琐、自私甚至无耻与贪婪等“负面情感”,甚至更加吸引受众眼球,当事人所激起的观众或鄙夷、或反感、或愤怒的心理,更能满足其消费心理的需要。当媒体发现这一点后,主持人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让当事人呈现更适合节目需要的一面:真实到无耻,甚至夸张——当事人的“印象管理”或“情感管理”,在媒体权威的掌控下土崩瓦解。在获取所需资源的利益驱动下,当情感、“整饰后的情感”均无法让主持人满意时,顺从编导安排是当事人为交换成功而搭上的另一块砝码。按照主持人的引导,当事人只能以“对立”的方式维持主持人的“情境定义”,以实现双方的“运作一致”。这就是观众在电视屏幕上竟能看见有人自我揭丑、歇斯底里、表现匪夷所思的原因。
至此,隐私情感公开化如何成为可能的秘密已基本揭开。为情感当事人触媒扫除障碍的是以权力运作为核心、以情感商品化为最终目的的相关机制。这一机制运行的关键在于媒体因掌握权力而拥有的权威,因而有能力对当事人进行情感规则的制定与维护,而当事人则成为媒体操纵下的情感表演者。然而,这还不是当事人奉献的全部,在决定将隐私情感暴露于公众的那一刻,当事人便从此生活在透明状态里,甚至“表演”之余的后台区域(11)也随时有着被摄像机入侵的危险,因为后台的表现,可以呈现像是未被控制的真实性。当前台与后台失去了间隔,人们便失去了所有自由、真实的表达空间。而作为规则制定者与维护者的媒体人,他们处心积虑对他人情感领地攻城掠地,却也难以逃脱角色扮演的命运,他们的工作也成为自我分裂的异化劳动。情感电视节目蕴藏着的双重危机已经凸显苗头,应当引起媒体和社会的警醒。
注释:
①见《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17日。
②江苏广电总台CSM媒介研究所:《中国电视情感节目市场报告》2007年10月披露,2006年,谈话、记录和活动类三大纪实情感节目的广告投放额40亿元,是公认的性价比最高的节目类型。
③Elster, Jon. A Plea for Mechanisms, Peter Hedstrom & Richard Swedberg(eds), Social mechanisms: An Analytical Approach to Social Theory,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45.
④刘辉:《情感类电视节目的社会学解析》,《现代传播》2011年第9期。
⑤Hochschild. The Managed Heart: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Human Feeling,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p56.
⑥江苏广电总台CSM媒介研究所:《中国电视情感节目市场报告》,2007年10月。
⑦刘有才:《从“媒体崇拜”到公信力危机》,《青年记者》2006年第3期。
⑧乔纳森·特纳、简·斯戴兹:《情感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⑨塞伦·麦克莱:《传媒社会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⑩Hochschild, Arlie R. Emotion work, feeling rules, and social structur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9(85), pp55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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