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发布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制。但当前,大量网站视法规为儿戏,违法违规刊载、转发新闻;主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之于宽松软;公众监督缺失,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作壁上观”。上述问题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已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顽疾,亟须严加整治。对此,各方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逐步规范网络新闻发布行为,有效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
“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站总数为454万个”[1],每天编发、转发的新闻数不胜数。需要指出的是,新闻不是想转就转、想发就发的,不能任性,要遵守一系列严格规定。但目前,大量网站在编发、转载新闻方面已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一、网站新闻发布四宗罪
网站擅自转发、编发新闻,花样层出不穷,主要显性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1.标题党横行。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及其编辑不能忤逆作者原意,擅自篡改标题内容。但现在不少经正规渠道发布的新闻,被一些网站故意挑出某些字眼在标题里予以突出、强调,断章取义、片面放大,最终歪曲原意,误导公众,以达到吸睛、增加点击率、引发轰动效应的目的。例如,中华网首页发布标题为《菲称停止在黄岩岛填海造岛》的消息,点开链接,标题变为《菲首次为中菲磋商开条件:停止在黄岩岛填海造岛》,首页标题有误导读者嫌疑;新浪网社会频道将《北京晨报》的新闻标题《审这惯偷 卷宗摞起半米高》,篡改为《笨贼偷不到东西大便泄愤 留下DNA信息被抓》,“笨贼”字眼充满戏谑调侃。
2.采用违规稿源(来源)现象泛滥。
稿源(来源)代表着可信度、权威性,是网站自证消息真实性和公众认可消息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意味着稿件的“出生证”。
通常,网站将稿源(来源)标注在标题下方或文后。在网络管理领域,稿源(来源)是指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称。但随着稿件来源的多样化、简易信息聚合等新技术的应用、网站出于商业目的考虑等,网站稿源趋于多样化,有传统平面媒体、网站,也有自媒体、客户端,可以说乱象丛生。例如,凤凰财经发布消息《监管部门要求控制房贷总量 做到月度增量环比下降》,消息来源为《上海证券报》;腾讯新闻发布消息《西方媒体认为朝鲜出售核武器风险加大》,稿件来源为国防科技信息网;搜狐新闻发布消息《台媒:蔡英文派宋楚瑜出任APEC特使 被大陆否决任命》,稿件来源为观察者网。
3.自采自编乱象丛生。
今年7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北京市网信办和广东省网信办,约谈新浪、搜狐、网易、百度、腾讯、凤凰、今日头条等网站,给予相关网站严厉批评和处罚。其问题核心就是上述网站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新浪网关停“极客新闻”栏目,搜狐网关停“新闻当事人”“弧度”“点击今日”等栏目,网易网关停“回声”“路标”等栏目,凤凰网关停“严肃报道”栏目。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指出了问题症结所在——违法违规了,“上述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频道栏目,严重违反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均大量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且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十分恶劣”[2]。
不仅如此,在财经、股市、房地产、娱乐、评论等领域和新闻版块,网站自采新闻现象非常严重、乱象丛生。例如,凤凰网娱乐发布信息《杨幂回应“刘恺威疑似出轨王鸥”:无论如何都信他》,使用了“凤凰网娱乐讯”的电头;新浪财经发布消息《快讯:沪指涨1%盘中再创反弹新高 中字头个股再度崛起》,使用了“新浪财经讯”的电头;腾讯房产发布消息《北漂购房刚需房源大比拼 80-115平2-3居不限购》,使用“腾讯房产讯”的电头。
4.某些媒体涉嫌违规设立网站问题遭漠视。
除了中央新闻网站、地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部分行业性、专业性传统平面媒体也单独设立新闻网站,一方面适时发声,提升自身影响力,另一方面扩大经营范围,提高赢利能力和经济实力。但殊不知,这已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要求严苛
目前,涉及网站新闻信息发布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归纳起来,主要规定有:
1.新闻网站设立条件严格。
对于某些综合性新闻网站、行业类媒体而言,《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无疑具有很大“杀伤力”。第五条规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则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2.新闻编发要守规矩。
对于稿件来源、新闻内容,法规界定清晰且限制严格。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一类资质新闻网站),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类资质新闻网站),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同时,二类资质新闻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该规定中的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场所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并未对新闻作界定,应按照新闻定义来理解,即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
此前,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网站不具有新闻信息采编权,暂时不考虑在商业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同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如此一来,就更加明确,商业网站自采新闻属于违规行为。
3.新闻信息来源范围不容僭越。
去年5月,国家网信办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被媒体称为“白名单”,包括部分中央新闻单位、中央新闻网站、部委网站和省级新闻单位共计380家,涉及网络、报刊、广电等多个行业,进一步推动规范网站新闻转载。今年7月,这份“白名单”被再次更新。
相较过去,“白名单”的公布是一次很大的飞跃和进步,甚至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首次让普通老百姓直观地了解到,哪些新闻单位发布的消息网站可以转载,超出这个范围,则意味着违规。如此一来,公众监督就变得简单,也有了根据、依托和准绳。这也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网向前迈出了可喜和坚实的一步。
三、违规问题需严厉整治
针对网络任性转载、违规采编等“病症”,相关方要以中央依法治网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加强网站新闻发布治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的重大战略意义,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把网站新闻发布违法违规风险降至最低。
1.压紧压实网站主体责任。
具体来说,要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自觉尊法守法用法。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作为红线,做到令行禁止、不越雷池;依法运营,做守法模范的企业公民,做“良心”媒体;让法律法规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自觉强化内容管控。严格管网,经略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当好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恪守“九不准”“七条底线”,把为网民提供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内容作为准绳;加强自查自纠、自省自律,建立健全问责和追惩机制,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三是自觉接受监管监督。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管、乐于接受监管的观念,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自觉开门纳谏、接受网民“把脉问诊”,容得下批评之声、听得进逆耳之言,做到闻过则喜、察纳雅言、择善而从。四是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网站应积极主动建设网络社会自律组织。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并严格落实遵循。
2.努力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对网站新闻发布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当前,“九龙治水”的格局仍未被打破,门户之见和部门利益束缚仍在作怪。当务之急,就是要跳出“谁都管,但谁都不想管”的怪圈,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站在大局下思考,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全局观、战略观,坚决消除“肠梗阻”,努力打造良性互动、协同配合的共治格局。
3.严加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总体而言,我国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比较全面,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愈加严格。但相关网站之所以仍涉嫌违法违规发布新闻,反映出长期以来,这些网站未有效扛起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执法失之于宽松软。如此一来,法律法规就成了“没牙的老虎”,“破窗效应”频现,某些不良网站便有恃无恐,一次次破“底线”、闯“雷区”。因此,只有让违法违规者切切实实感觉到痛,才能有效树立法律法规权威,让网站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最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应引起网站高度重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依法治网的要求。例如,第七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相较于修改之前,上述两项规定更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第四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这表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权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变更为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
总之,在依法治网这股浩浩荡荡、势不可当的历史洪流中,网站新闻发布亟须严格规制。这需要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携手监管,网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强化自律,公众加强监督,唯有如此,网络新闻发布才能从“脱轨”迈向正轨、从失控变为在控。
作者:刘金星 来源:新闻前哨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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