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如何最大化发挥听证会制度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21:13:29 归属于行政论文 本文已影响13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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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听证被称为公众参与立法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形式,且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譬如立法听证的公民参与度不高,难以达到充分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本文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为例,讨论当前行政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诸如公民参与立法听证会的途径、代表的遴选方法、人数分配及其代表性,并针对这些问题论述具体解决方法,展望未来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前景。

  论文关键词 行政立法听证 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一、何谓行政立法听证
  (一)行政听证的概念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它是防止行政专断、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途径。而行政立法听证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做出正确合理的立法决策而听取社会意见、收集立法信息的一种方式和程序。
  (二)我国关于行政立法听证的部分规定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同时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还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现状
  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民参与度不高,导致无法真正做到维护公共的利益。立法参与度不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中国封建专制历史久远,权利本位影响至深。普通公民向来认为立法只是国家的事,是当官者的事。加上过去一段时间,立法过于强调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加强部门权利和利益,公众利益被忽视,让普通公民觉得立法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行政立法听证实质上是作为给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意见机会,赋予当事人与行政立法权力相对应的程序权力的一种制度逐步成为普遍共识。行政立法听证有利于实现人民直接民主,有益于公民基本人权的更好保障。它是一种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众意愿和要求的新途径,其以公众的直接参与弥补了行政立法在反映民意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拓展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正因为如此,“现代民主国家均设立法规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策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
  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并且不断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只有每个人都真心加入到立法听证的队伍中来,才能使立法真正反映民意,才能更加凸显行政立法的意义,改善如今行政立法走过场的现状。

  二、维护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在行政立法听证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听证会的最终目的。通过以下列举的案例,让我们更能清楚的知晓行政立法听证中,听证会召开条件、听证会参与代表等等一系列因素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的把握如何通过行政立法听证会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
  (一)案例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的增长,但是由于之前缺少对停车场的规划,导致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故上海市政府拟制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缓解各种“停车难”问题,给广大公众带来便利。2011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表“关于举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本文以该次行政立法听证会为分析材料,就听证中折射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权衡,探讨一些法律问题。
  (二)召开听证会的条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
  根据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1.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公共利益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条例中所指的“切身利益”。
  2.听证成本与立法效益之间关联对选择听证的影响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决定行政立法听证是否举行的条件包括,立法事项是否涉及公民利益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关系。从该听证事例看,由于“停车难”问题涉及广大的普通公民,并且他们对此如何解决有着重大的意见分歧,因此通过举行行政立法听证会是最方便,且最能听取意见的程序之一。
  尽管就我国而言,立法听证的程序性较强,组织工作量大,投入成本比较高。立法听证的过程是繁冗而漫长的,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中期的举行,再到最后的确立,这个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必须经过这样一系列的程序,才能达到最终我们所需要的结果。所以立法听证会的存在有着很大的必要性。

  此案中,该草案的制定为什么要选择听证会?主要原因是由于听证成本与立法效益之间的关联。通过听证会,可以最方便也是最高效的达到我们所需要的结果,让我们更快速地知晓公众对此提出的异议,从而可以总结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因此,综合各方面比较而言,听证会都是最好的选择。
  (三)听证会的参与代表是否代表了公共利益
  2012年2月10日发表了此次“《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公告”名单。名单中共15人,其中包括:一是市民代表(4人);二是停车场(库)经营者(管理者)代表(4人);三是停车行业协会代表(1人);四是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5人);五是市律师协会代表(1人)。那么,这些行政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公民如何参与行政立法听证”这一问题将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公民可以在指定地点或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成为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者除了要符合报名规定的有关标准,还要提交作证的书面内容,由组织者决定。参加立法听证的听证陈述人的确定除了遵循报名先后原则,也考虑代表性和不同观点的平衡。目前实践中除了自愿报名的外,有的地方采取了邀请和公开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是我国立法听证实践探索的一个特点。确定听证陈述人后要用书面形式通知或在媒体公告听证陈述人名单。为保证听证会的有序进行,各地人大还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培训。
  就上海而言,如今遴选行政立法听证会代表的公告方式主要有,报纸、媒体、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等途径。首先,我认为这样的公告途径太少。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真切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所期盼的是,扩大公告的途径,让每一个和此息息相关的人都可以参与到其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听证会的公正性。其次,报名的方式也太过单一。在首次公告中包括三个附件:(1)立法听证会议题;(2)听证代表报名表;(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需要在网上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的全部内容,并于指定日期之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虽然说,如今科技飞速发达,什么都可以依靠网络,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熟练使用电脑。例如,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以他们的生活经验,以及现在所处的生活状态,他们很愿意参与到听证会中来,但是这样的报名方式很可能成为他们的障碍。
  三、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展望

  听证制度是民主政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如何在行政立法听证中,听取民意,真正做到维护公共的利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缺失、听证制度规定不明确、公众社会认知和文化认同程度低、制度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开门立法、尊崇民意,让百姓拥有话语权,这是立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实际运用 。立法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举行行政立法听证会就是一种重要的征求民意的方式。普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立法中来,在此过程中,他们聆听了不同立场代表的辩论,自己的合理诉求最终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和体现,实现了公民决策参与权,如此一来,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就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公众遵守法律就有了前提。
  所以,我们要将这些法律规则以及政治文件所确认的立法参与权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断研究、探索、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公众广泛、有序地参与到立法中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法公正、执法为民,也才真正发挥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与长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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