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犯罪有哪些(工程建设领域职业犯罪多发的原因有)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5:13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32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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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建设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不断滋生蔓延,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约国家建设进程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本文对近年来发生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建设工程 预防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建设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在城市面貌发生着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也不断滋生蔓延,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约国家建设进程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本文对近年来发生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串案和窝案突出
  随着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某些奸商仅仅依靠腐蚀个别人员,已经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于是他们通过行贿多人以达到目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一种“群体化”的特征,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
  (二)涉案对象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
  工程建设领域涵盖广泛,包括立项、招标、招标、采购、监理、审计等各种环节。而各环节人员均有可能与不法商人发生权钱交易。
  (三)权钱交易手段多样
  主要有4种类型:有的直接送钱送物;有的利用节假日以“友谊”的名义收送“红包”等;有的以高卖低买的形式受贿,行交易之名,做贿赂之事;甚至有的受贿人在收受贿赂后,与行贿人合作牟利。
  (四)从犯罪主体来看
  涉案人员多为手握实权的一、二把手或掌握单位主要权力的人员,即有高级领导干部,也有小小的村官,既有政府机关的一把手,也有招投标领域的评标专家,发案单位既有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有居委和高等院校。被查处人多为单位一、二把手或在要害部门任职。
  (五)犯罪类型多为贿赂犯罪
  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案最高的罪名。其次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中仅占百分之十左右。本文以贿赂犯罪为重点,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和对策研究。
  (六)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业性、关联性特点突出
  发生在某一系统或同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部位、作案手法具有共性;一些不良商人将行贿作为获得市场份额的捷径,以行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程承包权等等。他们频频得手,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
  (七)相当一部分的犯罪人所涉罪名不再是单位的某一种罪名,而是触犯多种罪名
  如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副总经理陈某、总会计师杜某三人、中国联通合肥分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经理牛某、合肥某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经理夏某等人均触犯了受贿罪和贪污罪。
  (八)集体腐败比重大,群体性特征明显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过程开始从个体单独作案逐步向团伙作案转化。在查处案件时,往往会出现查处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窝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庐阳区院查处的某招投标中心专家受贿案,被查处的七名专家均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即安徽某电梯公司法人代表夏某某,并且该七名专家之间也存在互相介绍贿赂的现象;包河区院查处的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副总经理陈某、总会计师陈某、办公室副主任杜某受贿贪污案也属该种情况。涉案人员具有连带性,大多是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交叉作案,有时互相勾结共同作案,也存在行贿人向多人行贿或受贿人因权力集中收受多人贿赂,呈现出群体性的特征。
  (九)从犯罪手段和犯罪环节来看
  呈现多样性,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调查研究显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具有多环节易发、多发性,包括招投标环节、转分包环节、工程监理环节、财物管理环节、材料设备采购环节、工程款支付环节等,其中又以招投标环节、工程量变更环节、工程量决算环节、工程款拨付环节发案率最高。
  (十)犯罪心理的侥幸性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人都认为权钱交易是在一对一的情况进行的,无第三者在场,不容易被外人知晓,况且看到其他为官者、当权者几年时间不到,就暴富起来,且未受到查处。同时自以为上下左右关系不错,有靠山,案发的可能性极小,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成因

  (一)收入差距导致个别公务人员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心理失衡
  近年来,房价快速攀升,房地产行业成为热门暴利行业,在一般人眼中,房地产公司老板、建筑公司老板和包工头属于高收入阶层,面有关单位从事基建工作的人员经常与这些人打交道,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抱着侥幸心理,造成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权力寻租的现象日益加剧
  当前工程建设市场的基本状况是项目少、企业多,建筑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被市场淘汰,便围绕着有限的工程项目,拼命争夺。一些权力意识和发财思想浓厚的领导干部便充分把握机会,进行权力开发和寻租,你给我好处,我就帮你办事,“有钱一起赚,有肉一起吃,有汤一起喝”,最终吃亏的是国家和人民。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过于乏力
  许多单位在工程建设时,都会成立临时性的基建办或类似机构,这些部门的工作规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为不法商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往往基建部门人员组成复杂,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管理人员往往身兼多职,主要精力往往集中在外部关系协调和抓工程进度上,容易形成管理盲区,不法商人就会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是单位的一、二把手直接领导基建或控制基建部门的所有重要权力,就更容易产生腐败了。
  (四)暗箱操作,缺少透明
  国家虽然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的状况依然存在。例如对本应该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采取暗箱操作,直接发包;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暗中勾结,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或将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分包,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分工程建设直接发包;甚至根本不走招投标的途径,直接由一把手决定将工程交给谁干,任意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预算。
  (五)因为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违法犯罪现象恶性蔓延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案件居多,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举报、查处概率过低。由于打击力度不够,才使得行贿犯罪得不到和有遏制,最终的结果就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出现了恶性蔓延的现象。

  三、预防对策

  为了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必须实行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一)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更要坚持“从严治官”的原则,对以权谋私和违法犯罪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有罪者获刑,打消腐败份子的侥幸心理;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对于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份子,要依法重击,使以权谋私者和行贿者望而生畏。
  (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领导干部监督不配套、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三)强化建设工程环节的规章制度
  在工程招投标环节,凡按规定应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全程预防,对重要环节,重点监督,重点预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确需进行工程量变更或工程变更的,必须由甲方(建设方)、乙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三方会审,并报送图纸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在工程量决算阶段,必须由甲方(建设方)、乙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三方共同决算并签字认可后,有条件的,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没有条件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工程款与工程量相符;在工程款支付阶段,甲方必须严格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提高甲方的违约成本,使得甲方不敢、不想拖欠工程款,避免甲方某些掌管工程款支付进度的人员利用工程款的拨付权向乙方索贿。
  (四)强化工程建设市场的廉洁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行贿纪录审查。对于因在工程建设领域因行贿受过处罚的不法商人,取消其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限制其再次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以,维护和促进工程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我国已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且国务院和各省市均已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但从实践看成,仍然需要完善,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运用性。同时应当落实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形成有力有效地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预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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