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25:49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4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是摆在我们每一位自侦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然而,司法制度实践中仍存在有些司法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现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行为。但同时又给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本人在基层检察院自侦一线办案的的工作实践,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指的是对办案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和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司法机关不得将该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将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和第54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

  (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规则

  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采取的是绝对的强制排除方式,一旦确认是“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坚决排除,毫无商量的余地。

  (三)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和有条件的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刑诉法为何要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方式作出区分呢,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虚假性强,而非法实物证据往往并不因为收集程序违法而失去对客观事物的证明效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零口供、翻供的机率会大大增加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从中读取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如果他们知道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那么他们有可能会选择沉默,而且一旦辩护律师介入以后,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其拒绝供述所带来不利后果的顾虑,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出现。

  (二)自侦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量会大幅度增加

  目前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大部分还是以“由供到证”为主,侦查技术含量不高,大多还是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和一张嘴”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的突破还是得靠口供,这是因为口供是最直接的、最容易获取,而且办案成本最低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沉默,拒不供述或者前供后翻的话,自侦办案人员就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找案件突破口,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量和取证难度。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率和不起诉率会上升

  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和审查起诉阶段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如果发现有新刑诉法所列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逮捕和起诉的证据。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依职权经核实后依法予以排除;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以后,在法庭调查时检察机关将承担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应地也就会更加主动地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段时间内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捕率和不起诉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将会下降

  随着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控制权已经从检察机关机关移送给了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在更加中立的法官面前更有可能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加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程序启动非常便利,而且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更为有利。相比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介入程度和频次明显更高,随着辩护律师对案情不断深入了解,他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比例也会逐步增加。如果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口供等被排除,那么检察机关面临的将是要么撤回起诉,要么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诉讼风险。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有罪判决率的下降。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对策建议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在强化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职能的同时,也对自侦办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新形势新挑战,实现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提升自侦办案水平,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和每一位自侦办案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转变侦查理念,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首先,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也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土壤。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

  (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范执法

  为了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双方各执一词、事实难以认定情况的发生,自侦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意识,坚持做到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讯问过程中都记录下来,并保持讯问全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这一方面可以作为证明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促使侦查办案人员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提出侦查办案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翻供情况的发生。

  (三)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取得合法证据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然而,随着职务犯罪越来越智能化和隐蔽化,加之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复杂,依靠传统的办案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为此,我们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提高技术侦查含量,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等,依托大数据平台,获取我们所需信息,从而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心态、交往、兴趣爱好和个人资产情况等,强化侦查控制,真正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提高侦查技术含量,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

  作者简介:王凯(1990-),男,汉族,江西瑞金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赴江西理工大学研修,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黄贤卿(1984-),男,汉族,江西兴国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赴江西理工大学研修,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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