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如何安置(失地农民以后怎么生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44:14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56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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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文章首先分析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状况,然后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失地;就业;养老;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在不断的加快,需要征用大面积的土地来建造工厂和企业,原先生活在那里的农民将会失去土地,他们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这种转变是一刹那的,那么其生活状况将会有怎样的变化?
  一、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状况
  (一)农民失去了生活来源
  失地前,土地收入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益较为稳定,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失地后,农民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是却没有了稳定的收益,对其生活带来较大的冲击,除原来少数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民收入变化不明显外,其他以种养业为主的农民,因为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尽快解决,收入明显下降。虽然得到一定的赔偿款,但是由于赔偿费用偏低,农民的生活状况仍然没有改善。
  (二)再就业困难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了工作,但是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后,希望从事非农经营,然而由于过去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农民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难以为土地赔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在征地过程当中,虽然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但由于政策不完善,准备不充分,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上仍然处于失业状态。
  (三)生活成本在不断提高
  农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就业也相当困难,但是生活的费用却在不断的提高。失地前,农民所需要的大多数生活用品都是自给自足,失地后,大部分的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上去购买,增加了生活成本,随着近年来的通货膨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大幅度提升,农民失地后的赔偿款是有限的,如果失地农民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得不到保障。
  (四)养老问题受到挑战
  失地前,大多都是家庭养老模式,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加快了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老年人抚养的比例在上升,生育率的下降直接导致家庭的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增长了几倍,家庭规模大大缩小,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失地后,农民由于再就业和家庭收入等方面不稳定,依托家庭进行养老的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依靠赔偿款来维持生计,用于养老,但过几年一旦赔偿款用完,他们的养老问题就会受到很大的挑战。
  (五)失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日益增长的教育支出,使失地农民不堪重负。目前,读高中一年学杂费要三、四千元,读大学的费用一年至少要七千元,高额的教育支出使一些农民家庭本来就已经难以接受。失地后,农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再就业也很困难,随着一些家庭收入的降低,更是加重了农民的教育负担。虽然一些农民意识到失去了土地,其子女必须要接受教育,提高工作技能,增强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部分失地农民子女不得不放弃接受教育的机会,也有部分失地农民为了子女的教育负债累累,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因为失地成了当前我们这个社会的“新弱势群体”,那么,其子女也很可能因为家庭现在的弱势继续成为未来社会的“弱势群体”。
  二、改变现状的建议
  经过前面分析可以看出,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征地赔偿费用偏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过于简单,农民再就业困难,生活成本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养老、子女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赔偿费标准,确保赔偿金到位
  当前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首要矛盾集中在赔偿费用过低的问题上,需要重新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土地赔偿标准上,继续沿用现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不合时宜。现有的征地赔偿标准是按照农产品的总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土地存在其他价值的事实,结果造成赔偿标准偏低。应该引入市场化机制对土地赔偿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赔偿新标准。
  (二)对失地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扩大就业面
  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是因为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要提高其素质,可以统一由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就业培训。
  首先,按照不同年龄,对农民进行不同职业的技能培训和生活思想观念的教育,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同时,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其次,政府应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收集、发布各种就业信息。凡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以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求职。
  最后,要打破城乡界限,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是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三种保障项目。考虑到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同时为所有失地农民建立这三个保障项目,只能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渐次实施,先解决主要问题,再扩大范围和提高水平。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养老保险制度。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单靠财政拨款或失地农民自行负担是行不通的,必须多渠道筹集、缴纳养老保险金。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和村集体负担的一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目前,根据失地农民的需要,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大病保险制度。待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社会条件具备时,再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并建立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多方面捐助,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适当引导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创新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立和完善适当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失地农民,列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得以曾获得高额土地征用补偿费而排除在外。从维持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镇、村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地方可有差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
  威廉·配第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失去了土地,农民这个群体就丧失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所以对于失地农民,国家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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