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耕种类比(农民土地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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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对农民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有关学者和政策决策者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等曾经多次表示,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① 一些学者也在研究中认为土地对农民有基本生活保障效用(鲍海君等,2002;樊小钢,2003;赖盛中,2003;李郁芳,2001;梁鸿,2000;钱忠好,2003;袁春瑛等,2002;张启春,1999;朱明芬,2003;徐琴,2003);我们研究提出了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并研究了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的测算方法(刘红梅等,2000;王克强等,2003),还研究了从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的条件和困难(王克强,2005)。
本文研究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相对大小及其均值排序在年龄之间的一致性,分析各效用的分布状况,并检验各效用是否存在年龄差异。

二、甘肃、湖北、江苏和上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样本情况
在这次调查中,把全国分为三大部分:东部、中部、西部,它们的代表省(市)分别是上海和江苏、湖北、甘肃,其有效样本分别为46、146、436、900,总有效样本1528个。
(二)年龄变量的取值及其分布
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25岁~55岁,平均年龄在41岁。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我们把被调查者按年龄进行分组,小于30岁为第一组,大于等于30岁而小于45岁为第二组,大于45岁为第三组,上述三组的对应值分别为1、2、3。其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四省市调查样本的年龄分组分布情况
分组变量 频数 频率 有效频率 累积频率
1 202 13.2 13.2 13.2
2 715 46.8 46.8 60.0
3 611 40.0 40.0 100.0
合计 1528 100.0 100.0

注:以下将甘肃、湖北、江苏、上海简称“四省市”。

三、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的平均值及年龄的一致性分析

(一)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的总排序
对四省市的农户总体进行统计分析,土地对农民的总效用为1,其中生活保障效用(FA)、就业机会效用(FB)、直接经济效益效用(FC)、子女继承效用(FD)、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FE)、以免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效用(FF),平均值分别为0.3751、0.1383、0.2269、0.0992、0.1067、0.0538。从中可以看出,就甘肃、湖北、江苏、上海总体调查而言,土地对农民的最大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第二是直接经济收益的效用,第三是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第四是征地后得到补偿的效用,第五是子女继承效用,第六是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
(二)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的年龄段均值的一致性分析
由于全国各年龄段的农民有很多共性,土地对各年龄段的农民的效用具有一定的共同规律,各效用平均数排序基本一致。我们把土地对各年龄段的各主要效用进行排序,结果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1)三年龄段的农民中,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都是最大的,且都超过了36%,六大效用中,排在第一位。(2)三年龄段的农民中,土地对农民的直接经济收益效用都超过了20%,六大效用中,都排在第二位。(3)三年龄段的农民中,土地对农民的提供就业机会效用都在12%~15%,六大效用中,都排在第三位。(4)三年龄段的农民中,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的效用在9%~13%,六大效用中,排在第四位或第五位。(5)三年龄段的农民中,子女继承效用都在9%~12%,除分组变量为2的家庭排在第五位外,其他都排在第四位。(6)三年龄段的农民中,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都最小,在5%~7%之间。

四、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的平均值、分布及年龄差异情况

(一)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均值是0.3751。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的比例越大,就越有可能通过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以代替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越容易使之放弃土地并向非农产业转移。如果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小于20%的农户转向非农产业,就可使7.20%的农民离开土地;如果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小于30%的农户转向非农产业,就可使49.28%的农民离开土地,这将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详见表2。
表2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分布情况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9 0.59 0.59
0.1~0.2 101 6.61 7.20
0.2~0.3 643 42.08 49.28
0.3~0.4 370 24.21 73.49
0.4~0.5 55 3.60 77.09
0.5~0.6 253 16.56 93.65
0.6~1.0 97 6.35 100.00
合计 1528 100.00

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存在明显的年龄差异。我们对“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及中位数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不显着,如表3所示。
表3 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2.171 2 0.338
中位数检验 1.210 2 0.546

(二)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效用的均值是0.1383。这一效用排在第三位,比社会保障效用和直接经济收益效用明显低(详见表4)。在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中,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已经不是主要的,主要原因是:(1)农业收益太低,农民的主要收益要在非农部门得来,因此对在承包地上就业看得不是很重,目前主要是老人、妇女从事一些经常性的农业生产,青壮年劳动力则是季节性地从事农业劳动。(2)承包土地规模太小,无法满足劳动力的就业,剩余农村劳动力主要在非农部门就业。
表4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的提供就业机会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625 40.90 40.90
0.1~0.2 364 23.82 64.73
0.2~0.3 394 25.79 90.51
0.3~0.4 115 7.53 98.04
0.4~0.5 29 1.90 99.93
>0.5 1 0.07 100.00
合计 1528 100 100


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效用存在明显的年龄差异。我们对“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发现,在0.05水平上,年龄的差异不显着;进行中位数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不显着,如表5所示。因此,可以认为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在年龄方面的差异不显着。
表5 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5.960 2 0.051
中位数检验 3.761 2 0.153

(三)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的均值是0.2269,排在第二位,但比社会(生活)保障的值明显低(见表6)。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一般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
表6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的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分布情况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332 21.73 21.73
0.1~0.2 209 13.68 35.41
0.2~0.3 581 38.02 73.43
0.3~0.4 221 14.46 87.89
0.4~0.5 139 9.10 96.99
>0.5 46 3.01 100.00
合计 1528 100 100

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收益效用是否存在年龄差异?我们对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收益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显着;如果进行中位数检验,发现存在显着的差异,如表7所示。因此,可以认为该效用在年龄方面差异显着。
表7 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8.184 2 0.017
中位数检验 10.450 2 0.005

(四)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效用的均值是0.0992;但从分布看有两个峰,一个是位于效用接近0值时,另一个是0.1~0.2时(见表8)。对于前者,有以下的原因:(1)一些已经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户对经营农地的兴趣淡化,他们也不希望子女从事农业劳动,因此对子女的继承权看得比较轻;(2)土地规模小,对那些有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和非农就业的农民而言,该项资产的价值可以忽略。当然,还有五个主要的原因使农民对这一效用看得较轻:(1)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集体,对微观农户而言只有承包权和使用权,而且这一权限的年限由政府规定,现在延长了三十年,而我们调查的农民在有生之年大部分可以享受完这一权限,子女无法继承;(2)目前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办法,继承的实践给农民的示范作用很小;(3)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指出了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但具体如何继承却没有规定,使继承权的实践难以操作,农民对继承的认识当然不足;(4)农民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土地公有化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认为国家对土地的干预是正常的,他们对土地的继承期望值不高;(5)目前法律宣传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对事实上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继承没有宣传,且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造成部分农民对土地的继承权理解不够。
表8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的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834 54.58 54.58
0.1~0.2 428 28.01 82.59
0.2~0.3 197 12.89 95.48
0.3~0.4 52 3.40 98.89
0.4~0.5 13 0.85 99.74
>0.5 4 0.26 100.00
合计 1528 100 100

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的效用是否存在年龄差异?我们对这一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不显着;进行中位数检验,发现存在显着的差异,如表9所示。因此,可以认为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效用关于年龄差异不显着。
表9 土地对农民子女可以继承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3.602 3 0.165
中位数检验 6.257 3 0.044

(五)土地对农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的均值是0.1132。但从分布看峰值位于效用值小于等于0.1(见表10)时。在偏远地区、远离城市的农村的居民,那里的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征用,价值补偿也很少或得到补偿的机会很小,因此他们对这一效用并不看重。离城市和建设用地集中的地方越近,这一效用越大。
表10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的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的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804 52.62 52.62
0.1~0.2 457 29.91 82.53
0.2~0.3 177 11.58 94.11
0.3~0.4 29 1.90 96.01
0.4~0.5 60 3.93 99.93
>0.5 1 0.07 100.00
合计 1528 100

土地对农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的效用是否存在年龄差异?我们对这一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显着;进行中位数检验,发现也存在显着的差异,如表11所示。因此,可以认为该效用在年龄方面差异显着。
表11 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11.969 2 0.003
中位数检验 6.496 2 0.039

(六)土地对农民的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效用的分布及年龄的差异情况
土地对农民的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效用的均值是0.0538。但从分布图看峰值位于效用值小于等于0.1时(见表12)。在偏远的地区,想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案例不多,大家对这一效用的重要性认为不大;随着城市农转非人口要求回到原集体的案例增多,郊区对这一效用的认同程度要比偏远地区高。
表12 四省市土地对农民的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频数 频率 累积频率
≤0.1 1212 79.32 79.32
0.1~0.2 238 15.58 94.90
0.2~0.3 54 3.53 98.43
0.3~0.4 10 0.65 99.08
0.4~0.5 12 0.79 99.87
>0.5 2 0.13 100.00
合计 1528 100

土地对农民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效用是否存在年龄差异?我们对这一效用进行年龄的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发现,年龄的差异显着;进行中位数检验,发现也存在显着的差异,如表13所示。因此,可以认为土地对农民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存在年龄差异。
表13 土地对农民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效用的年龄间差异检验
卡方 自由度 显着水平
Kruskal-Wallis检验 8.423 2 0.025
中位数检验 8.464 2 0.015

五、建议

从上面的结论可得出以下几点启发:
1. 必须全面的理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能片面地简单地把土地理解为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或提供农民就业的机会等。无论是对年轻的农民或是年老的农民,都应该如此,不能找借口侵害农民任何一方面的利益。有些地方在征地等过程中,对年轻农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保护,这是不对的;有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对老年农民只进行部分效用的补偿而忽视其他效用的补偿,也是不对的。
2. 由于土地对农民的各效用在年龄方面有的差异显着,有的差异不显着。在制定有关土地政策过程中,对有差异的效用,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情况,制定有效的政策,更加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王克勤、刘太阳:《陈锡文答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三问》,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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