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村民管理自然资源的自治组织是)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30:45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46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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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省多部门与地方参与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简称YUEP,是经云南省政府报表国家财政部批准,由云南社会科学院农经所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泰国清迈大学以及美中环境基金联合向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GEF)申请资助立项、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执行的多边国际合作项目。自2001年8月启动以来,YUEP项目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南涧县国家级无量山自然保护区,试验并成功探索出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在项目区,这种管理自然资源的村民自治组织已组建35个,其作用超出了村民委员会。

一、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反思

传统意义上自然资源管理是以官方(政府)为主导和主体,为此设立了庞大的林业局、保护局等机构,配备了大量的人员与设备,这一管理模式的指导思想蕴涵着不相信村民愿意并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资源的能力,有的甚至还将村民作为破坏社区资源的主体加以管理,因而管理效果不理想,效率十分低下,许多地方经常发生政府部门官员与当地社区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世界银行、联合国各组织等国际组织在中国援助的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引入并逐渐推广起参与性理念与方法。这一理念与方法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强调并尊重当地人民群众,吸引当地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之中,从而克服了传统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管理社区资源的不足,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社区村民被动地、消极地、甚至是项目诱导所致参与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之中,村民的主体意识及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

YUEP项目办从一开始便努力探索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资源共管模式。这一模式是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经协商结成的一定的组织,按照达成的协议,对社区内自然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方式。这一模式的指导思想,一是承认社区村民及其集体是当地自然资源(除法定属于国家的以外)的主人;二是充分相信村民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资源的能力。显然这一模式是对现有政府部门一家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体制、机制的一种反思和改进,也是对国际组织引入的参与性理念的一种创新。

社区共管是以当地村民为主体、以增加当地村民经济收益和改善社区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共管活动,它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理论指导思想上相信不相信农民愿意管理、能够管理和可以管理。

(一)村民知道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价值,因而是愿意管理的

社区共管在指导思想上首先相信当地村民是愿意管理本社区自然资源的,这源于他们对自然资源尤其是森林的数千年的长期认识的累积。例如,世界各地几乎所有的村民都知道树木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民族至今仍保留着原始的树木崇拜,甚至指树为祖:有的白族传说自己的始祖来源于柏木,有的则认为自己的祖先是从黑竹子里诞生出来的;拉祜族的苦聪人,则说他们的祖先是树根变成的。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认为树木是人的庇荫福泽之处,村中树木茂盛,则预示该村繁荣昌盛,得旺得发,人死了,灵魂也要凭借这些高大的树木登天,因此几乎所有的墓地都要种树,尤其喜种长青树。许多民族村寨里的树木被神化为生命的像征、护佑村寨的神灵,认为村寨里如果没有树木,死去的人就不会再活转来,活着的人很快会死去;每年,村寨都会举行对树的祭祀活动,以至于在一切都可以毁坏的动乱年代也很少有人敢动这些“神树神林”;直到今天,外来者进村调查,村寨人都会忠告不得随便动这些“祖树神林”,动了将要灾祸降临,并且往往举出若干事例,讲述某年某人不守树规,砍伐神树,结果造成家败人亡等等。

那么,近代以来的人类乱砍树木、森林锐减、水土流失、环境恶化,是否可以证明村民对森林的价值淡忘了或根本就不知道呢?答案是不能证明。据《经济日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9年3月24日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善于打人民战争的前辈们在东北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原始森林中,先后建立了135个以砍伐森林为主要任务的森工企业,国有伐木工人达180万人,累计为国家提供10亿多立方米木材。按目前每公顷产木材102立方米计算,即把980万公顷森林砍光了,占全国已减少的1100万公顷天然林面积的89.09%。长期来的政治运动和政策失误也对森林造成了严重破坏。例如1958年的大跃进、大炼钢铁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史无前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等,林地林木权属更是出现了全面混乱,造成了无人负责、无人管理、乱砍滥伐的局面。云南省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50%左右急剧下降到70年代末的的24%左右。因此,至今仍见诸于各种媒体和各种场合的那种把中国森林砍伐、水土流失和环境恶化的责任归结于村民、并认为村民不懂得生态效益的议论,是不符合实际的,因而也是不负责任的。

(二)村民懂得适合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技术

农村社区共管依据国内外特别是中国山区农村自然资源保存现状,认为当地村民懂得他们居住区有哪些资源,这些资源如何加以利用、特别是可持续利用,不但自己利用,也为子孙留下利用的条件。例如,林地与森林是山区的重要资源之一,山区农民都掌握适宜他们居住地的造林技术,而且也善于造林。凡是到过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并不抱偏见的人们都会发现这样的事实:几乎所有村民的房前屋后及村庄内外四周,人们都种了许多品种的不同的树,许多树生长的非常茂盛,有的使人看不到其间的村庄房屋,即使在那些没有树的地区,村民的庭院里总会有一些树。当然,所有这些树的栽种和管护,都是村民们靠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的结果,既没有花政府及其林业部门的钱,也没有专门接受过所谓的科学的技术指导服务。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有的大规模植树造林,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是花费巨额投资和大量人力,结果往往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树木消失问题。例如,据国际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孟泽思先生在中国几次研讨会上的发言,中国在北方大规模营造的“绿色长城”,把成片的林地一度种成纯林,许多外界人士说这很危险,但有人说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中国具有许多善于处理这类问题的科学家,可是现在那些杨树纯林中出现了大量病虫害。这主要是由于工程造林树种单一,人工纯林比重过大,对病虫害的自控能力低,防治手段落后。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1999年7月29日报道,中国森林病虫害逐年大面积发生:“八五”期间平均发生面积达1.2亿亩,每年平均减少林木生产量1700多万立方米,经济损失达50多亿元。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中国平均每年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只有500万亩;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年均都在1亿亩以上,最高年份达到1.67亿亩。1999年上半年,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已达9957多万亩,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多万亩。1998年因病虫害致死树木4亿多株,折合面积3800多万亩。以天牛为主的杨树蛀干害虫,已在“三北防护林”区300多个县严重发生,1999年1─5月份,仅宁夏、甘肃、内蒙古三省区发生面积已达120多万亩。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林线虫是危害中国南方以松树为主的5亿亩林区的主要害虫,在苏、浙、皖、鲁、粤5省扩散呈现跳跃式传播,疫区范围已扩大至5省的47个县、108.6万亩,累计枯死松树近1500万株,目前仍在扩大。面对这些病虫害,被有的人称为“善于处理这类问题的科学家们”也束手无策。

以村民为主体的农村社区共管却不同:第一,它不需要政府花钱和抽调大量人力组织造林,村民自己出钱就把树栽好了;第二,由于各家各户村民家庭对自己栽种的树种选择都是在自己经验之内,其结果是所有的树种都是当地适生的;第三,由于各家各户村民家庭营造树种的偏好不同,其结果是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多样化树种,自觉不自觉地和有效地克服了树种单一性而引发的病虫害蔓延等问题。

中国村民创造的植树造林技术,就其成熟性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农田防护林,即在坡地、江岸、田间地头、路旁栽种预防水土流失和牲畜践踏的经济树种,既起到保水、固土、防风、篱笆等功效,还为村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二是粮林间作,即在田间栽种旱冬瓜等既能固氮保肥、又能不断砍伐枝条以作薪柴的速生树种;三是封山育林,即在立地条件适宜、多雨等山区留下母树,严禁毁林开荒、放牧、烧火、采集等人为侵扰与干预,让母树种子自然繁育。此外,即使是至今仍习惯于“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民族村民,也都知道保留母树和树的根部,以备来年发芽长出新树。

(三)村民具有管护的有效办法

社区共管在承认也肯定现有政府机构管护自然资源的作用的同时,充分相信当地村民具有管护的有效办法,而且也能够管护好属于他们自己的自然资源。这一思想观点来源于活生生的实践。在中国南方的山区村社中保留得较好的现有森林包括村民共有的水源林、风景林、神林等,都是依据祖辈传袭下来的习惯法或乡规民约,由村社中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村长、民族头人、宗教首领主持下的村民会议行使管理权力,全体村民自觉地遵守。如果发现偷伐践踏他人林木,视多寡分别处予赔礼、罚款、罚出义务工、罚等额或超额栽培等,有的地方还有体罚甚至处死的极严厉规定。山西省一些保留完整林地的地方,也是村民沿用从明朝时制定的书面契约进行的管理,而不是那些政府林业部门活动过的地方。在云南省一些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地方,村社及农户都自发地组织人员管护山林,有的是由各农户定期(一般为一月)轮流管护,有的是各农户分摊出钱请责任心强的村民巡逻,有的是民兵负责。

近年来中国屡屡发生的森林被盗伐事件,这是不是可以归结为村民品德不好、应该严加防范呢?不能。实际情况是,偷砍盗伐者也有一些是村民,但主要是当地官员,因为只有这些社区中的强势人群才敢于蔑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因此,把当地村民作为偷砍盗伐的主体而加以谴责,并由此认定当地村民不愿意和不会管护森林,是犯了以偏概全、以少误多的错误。

(四)社区共管把当地村民从自然资源中获取生态和经济收益放在重要地位

社区共管强调当地村民需要而且也能够从自然资源中获取他们家庭生产生活的收益。例如,在政府政策允许下砍伐商业木材、从森林采集非木材林产品出售等;而且,当地村民也都喜欢并栽种适宜当地立地条件、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树种。从哲学的观点看,当地村民所喜欢栽种的树种,主观上是满足自己家庭生产生活需求,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但是,只要他们栽树并管护好这些树林,那么客观上就产生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是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村民主体性并不否认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林业科技人员的作用

社区共管以当地社区的村民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否认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林业科技人员在社区共管中的作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加强。政府机关的作用,要从现行的代替社区村民决策和规划、直接组织实施、收取重税重费等行动中解脱出来,真正行使政府机关应该行使的职能。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要从目前仅仅保护特别是自己保护的作法,在动员村民参与保护的同时,转变为参与当地社区资源共管,并为当地社区村民发展社区经济献计献策和提供帮助服务,从而融入社区共管中,最终才能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落在实处。林业科技人员要改革现行的代替社区村民在办公室里规划、垄断种苗供应、“大锅饭”式使用林业科技研究与推广费等作法,按照社区共管的需求,下大力搞好对社区村民的各项技术服务。


二、以直接民主方式选举并运作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

自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农村基层民主以来,我国农村民主建设顺利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有较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村民直接当家作主、自主决策等方面需要探索有效的途径与形式。

YUEP项目建立的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在探索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与形式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一是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和竞争的原则下,按照提名、竞选和投票选举程序产生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其中候选者必须组成候选班子,即组合竞选;候选班子必须在村民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讲,表明自己如当选如何履行职责;村民投票时采用秘密写票方式,不会写字者,可由自己的子孙写作,不搞“豆选”;履职期内,绝大多数村民不满意者可以罢免。通过这样的程序,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及地位得到体现、提升,自主行动得以加强,群体精神得以恢复。二是各个共管组织都组织村民制定了共管章程和共管公约,划定管理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规定管理责任、权限、履约奖励与违约处罚等。章程与公约发至项目村各家各户张贴,要求共同遵守。三是当地县、乡政府林业局、保护局等机构官员参与到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中,以平等身份与村民委员共同讨论管理好本社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协调好社区内的各种关系,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成为村民与政府部门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机会。

三、坚持社区共管中的村民主体性

作为社区共管的主体,村民享有依法规定的产权,以决策者的身份参与社区资源利用规划,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力量参与实施和管理,并决定社区乃至政府政策的变革。

(一)社区村民依法享有社区土地林地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国有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外,村民依法营造、购买、经营的林木属村民所有。

(二)社区村民是共管的直接受益者

农村社区自然资源也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作为主体,村民是社区资源的直接受益者。例如森林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小区域生态环境。众所周知,一个区域里一定郁闭度的树木,尤其是乔灌草立体植被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雨季可以吸收降水、防止水土流失;旱季可以释放水气,调节空气,缓解旱情;白天制造氧气,供活动的人们吸用。即使是一个农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成片树木,也能够为村民们提供小区域内的良好生态环境。而且,还直接为村民提供可观的经济效益。木材、经济林木、林果、非木材林产品等将能够供村民们使用或到市场出售赚钱;此外,近年来有的农村社区利用独特的森林景观开展农村旅游,既为村民们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还使村民们在对外地游客的服务中增长了见识,扩大了眼界范围。特别是,社区共管委员会为村民提供必须的社会效益。在一个社区内,集体的公共林地林木是联合各户村民的纽带之一。社区举行文娱、体育、宗教等活动时,也往往从公共林木中寻找和获取特需树木。例如彝族的火把节、纳西族的锅庄舞等,都需要从公共林地获取燃烧性能好的木柴;如果没有这些木柴,很难想象火把节、锅庄舞是什么形象!

(三)社区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要实施者

在社区共管中,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由村民承担。例如无论是集体经营的林木,或是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涉及到的营林造林无一不是由村民承担。即使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造林工程以及国际组织援助的造林项目,也无一例外的是由村民作为主要实施者。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社区共管中,村民是以主人身份出现的;而在政府或国际组织投资的林业工程项目中,村民是以参与者身份出现的。

(四)社区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要管护者

农村社区自然资源既然是村民自己的,村民是社区共管的主实施者和直接受益者,那么他们必然能够切实担负起管护社区自然资源的职责。在南方山区,社区集体林及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管护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户轮流上山看管。上山管护农户一般都附带放牧(云南山区是牛、猪、狗一起放),做到放牧和看管山林两不误;二是推选或聘任护林员管护。若是专职护林员,则吃住在山上,每月支付100元左右的现金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公斤大米,并允许护林员在房子周围开垦一小片菜地;若是本村村民,则只付现金,因他在村里有一份承包农田。

(五)社区村民是变革农村社区的决定性力量

中外历史证明,一个社会制度的变迁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所谓自下而上,即由人民群众提出、经立法与执法部门认可的过程,这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形式。所谓自上而下,即由政府或立法执法部门依据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法制程序形成的社会制度变革。自上而下的形式虽然从表面看社区领导者起主要作用,但这并不否认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基本力量和决定性作用。人心向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中国农村以耕地为代表的土地承包制的诞生和发展,充分证明了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力量。

在中国农村社区制度与政策的变革中,村民的利益、意愿和行动,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凡是那些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土地承包经营、社区共管、自留山、责任山等,既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又变成了村民的自觉行为。反之,如果不考虑广大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


四、社区共管的内容与职责

社区共管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村民为主体、以当地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社区各利益相关者,对社区内自然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共同作出决策,共同制定规划,共同开发利用,共同实施管理,共同进行保护。

(一) 共同作出决策

在社区共管中,重大的事情是由社区共管委员会在征求全体村民和各个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讨论、表决而做出的。这就是共同做出决策的真正含义。

所谓社区共管的重大事情,主要是指:(1)社区内自然资源如土地、林地、河流、矿藏、森林、自然保护区等,有关产权、规划、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重要事项;(2)社区内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生产、生活、教育、卫生等重要事项;(3)社区内弱势群体利益的照顾与扶助,如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者利益的照顾与扶助等事项;(4)社区共管公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5)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监督与罢免等事项。

共同做出决策,并不是指社区内每一个人都可以说了算,因为这样就变成了无政府主义。共同做出决策是指:(1)社区内全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经民主程序,选举出社区共管委员会;(2)社区共管委员会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对社区内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民主表决而作出;(3)社区共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策如不符合实际,例如与法律、政府政策相抵触,违背社区内多数人的利益,社区内部外部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则需要按民主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和民主表决,而作出修改或废止。因此,共同做出决策也可以称作民主决策。

(二) 共同制定规划

在一个社区内,除集体土地通过承包,已经将使用权转交给各农户,集体林地和部分国有林地通过自留山、责任山和“四荒转让”等转给农户或其他法人外,那些属于公有或共有的自然资源,如未转让的土地与林地、森林、国有的自然保护区、河流、国有矿藏、多样性生物,以及道路、水渠、电线等公共设施等,有一个合理的、具体的利用与使用问题。为了做到公平合理、有效有力的利用与使用,就必须共同制定具体的规划。

所谓规划,是指较全面较长远较具体的计划、谋划或策划。社区共管中的共同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具体地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例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内树木和生物严禁砍伐与放牧、天然林禁伐等,就必须坚决执行,但是某些区域可以也应该允许村民进入采集菌子等非木质林产品。

(2)合理地开发利用。例如道路两旁和荒山荒地应植树造林以保持水土,集体林区明确采伐、放牧和收集非木质林产品的时间、范围等,村寨农户居住区进行街道修建维护、卫生防疫和节能改灶等,混农林区开展粮林间作等等。

(3)明确集体、农户与相关者的权力、利益、职责与义务。例如农户承包集体的土地、林地,如果要改变用途和再转让,必须经相关部门例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批准等。

(4)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又要考虑子孙后代利用的长远利益。

(5)既要考虑社区内大多数人的利益,又要照顾到少部分人的利益;既要使富裕人群受益,更要贫穷人群受益,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弱病残者的利益。

(三) 共同开发利用

对社区内的自然资源,除依法划为国有外,属社区内全体居民所有。因此,社区共管的第三个内容,就是对社区内属于全体居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全体居民共同开发利用,从而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当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先原则,一个社区内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可以也应该采用农户承包、联户承包、“公司+基地+农户”、“农工商一体化”、“贸农加一条龙”等中国农民和公司、企业家创造的成功经验模式。不过,不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创造条件使广大农户特别是贫穷农户、妇女等弱势人群广泛参与,并从参与中受益。这既是生活在该社区的所有居民的正当权利,也是社区共管的题中之义。

(四) 共同实施管理

对社区自然资源共同实施管理是社区共管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也是对现有以政府部门单独管理的反思和总结。共同实施管理体现了当地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社区主人的指导思想,贯彻了对当地社区村民信任、尊重的宗旨,有利于调动当地社区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自然资源实施共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或者说体现在决策、规划、计划、实施、收益与分配的全过程之中,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共管过程,中途不能停止,更不能割断某一环节。如果出现停止或割断,就不能称其为完整意义的社区共管,其结果必然挫伤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从而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破坏社区自然资源的严重后果。

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共管,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社区共管委员会来管理,另一方面各人都要身体力行,参与社区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使自己成为社区共有资源的真正的主人。

(五) 共同进行保护

社区内广大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自然资源共同进行保护,这既是社区共管的出发点,也是社区共管的结果。无论是再生性自然资源,或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都是当地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基。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自然资源,不但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和带来良好的社会、生态效益,而且也是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相对于现行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一管理,例如林业局(站)管护森林、自然保护局(所)管护自然保护区、土地局(所)管护土地等来看,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进行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人多、面广、势众的特点,将形成自然资源管护的“天罗地网”,对那些偷砍、盗伐、偷猎、盗用者可以做到随时发现、及时弄清、正确处罚,特别是可以起到强大的威摄作用,令不法者心惊胆寒,从而使保护落在了实处。


五、基金运作及其利息是社区共管组织可持续性的保障

YUEP项目区,均属较贫困地区,除自然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等因素外,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就是村民缺乏发展生产和家庭经营的资金。由于贫困,村民很难获得发展家庭生产经营的贷款,所以缺乏生产垫本,加之农作物(粮食、经济作物)产量低,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导致社区村民长期贫困,陷入了“贫困——贷不到款——更贫困”的恶性循环。为了生存,村民们不得不把已存在不多的森林资源作为增加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以毁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索取生活资料,从而形成越贫困越索取的恶性循环。YUEP项目试验的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缓解了村民贷款难的矛盾,以生产垫本支持村民发展家庭经营。在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激发出村民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的积极性。筹措设立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采用项目借支、村民入股等方式,并按村民的意愿进行运作,从而使基金成为社区共管组织的资金支撑,在使项目具有可持续性的同时,具有低成本的可推广性。

迄今,无论中国政府资助,或是国际组织援助的中国农村社区发展项目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和时间的局限,一旦项目结束,没有资金投入了,项目也就没了可持续性。YUEP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社区村民自己的基金,不同于其他农村发展项目。一方面它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受到村民的欢迎,另一方面基金贷款利息的一部分用于社区共管组织的日常活动,从而解决了基层项目组织机构的活动经费这一老大难问题,因此有着长期运作的动力与机制的保证,使社区共管组织乃至项目有了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

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目的是:帮助森林与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进而提高村民参加森林、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以其利息收入作为流域社区共管委员会和自然村社区共管小组的活动资金支持,保障社区共管具有长期存在和有效活动的可持续性。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信贷机制的设计,符合村民的实际和要求。它的特点是:投入小、见效快、快借快还、滚动使用,有效地提高了基金周转利用率;使村民在参与基金贷款活动中,提高自己的家庭经营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村民自治能力等,丰富了村民的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知识、文化知识,激发出潜在的聪明才智;增强了村社组织的凝聚力和村民的团结互助,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作为一种农村发展及扶贫的全新尝试,给社区村, 民带来了发展家庭经济的新的机遇,为一些缺乏生产垫本资金(购买农药、化肥、籽种、地膜、鸡苗、仔猪、仔牛、仔养和做小本生意的资金)的农户提供了有利条件。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基金活动,学到金融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发展生产、家庭经营的技术,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增加经济收入,进而对森林生态、生物多样性和社区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由社区共管委员会与自然村共管小组共同管理的、有偿有息、长期滚动使用的民间互助性组织,运作使用仅限于本社区内与森林、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业务范围。因此,所发生的业务(贷款、还款)仅在本社区内有效。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不设金库、不搞银行结算,不向本社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参与基金的贷款人员不用财产作抵押。基金借鉴小额信贷及国内有关社区发展基金的经验,结合项目区实际,制定基本原则为:股份合作原则、自愿申请原则、男女主人共同参与原则、连带担保原则、自愿组合原则、分批贷款原则、规划到户原则、小额度与短周期原则、高利率原则、村民大会讨论决策原则。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组织机构是流域社区共管委员会和部分有条件的村小组。流域共管委员会设立保护与发展基金办公室,全权负责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运作。具体运作人员与程序由社区共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办公室建立一级帐,由流域共管委员会指定财会人员。自然村(共管小组)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运作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自然村共管小组建立二级帐,财会人员、信贷员由村民在共管小组成员中推荐产生。YUEP省项目办负责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运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对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次新的培育,它的运作完全适应了贫困地区农民建立自治金融组织的强烈愿望。只有村民自己团结互助的金融组织,才能全心全意为村民的利益服务。因为贫困者获得了贷款,才能获得他们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造血式的扶贫方法,是当前理论界和扶贫工作者所推崇的方法,然而,大多数的扶贫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还延续着传统的方法,表现为注重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而轻视软件建设(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的趋向,或者搞一些平均分配和无偿送给的项目,最终走到输血式扶贫上。YUEP项目则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村民的能力建设,更重要的是相信村民、依靠村民、放手让村民实验属于自己的基金。对项目的资金实施有偿使用,激发出村民的聪明才智,培养经营管理能力。例如,在政府配套资金的使用上,除了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还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基金管理范围,向村民提供贷款,进行有偿使用,是名副其实的造血式扶持。

YUEP项目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建立于2002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项目区基金组织在不断地发展和扩建。到2004年4月,共在15个村组建了贷款小组103个、600多户农户,发放贷款本金52.4万元,有444户农户获得贷款,还款率为100%。据初步统计已获得效益110多万元,年均贷款回报率(未计算人工成本)为105%。

YUEP项目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建立和运作方法,按照村民的意愿和基金管理原则,能够成为社区共管组织的资金支撑。一是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村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前提是为村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全部留在流域内各级社区共管组织,省、县项目办公室不拿走一分钱,赢得了村民的拥护和支持。二是基金利率的使用和分配设计较为科学与合理,经村民讨论后的利息由流域共管委员会、村共管小组和贷款村民按比例分配和管理。但是利息的60%还是留在村民的基金内,流域共管委员会和共管小组将所得的利息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等。这样村民的基金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各级共管组织也有了活动和管理的运作经费,因此,具有可持续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赵俊臣编着:《森林、自然保护区与生物多样性的社区共管》,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YUEP项目办编印:《YUEP项目通讯》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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