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18 17:19:42 归属于农业论文 本文已影响44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通过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监管责任与财政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等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进行了文敲综述,进而阐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取向。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传统农村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备受冲击、家庭结构模式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隐藏着风险学者卫龙宝、储雪玲、王恒彦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角度指出,老年人口的核心问题是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进一步化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危机和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包括健康质量、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精神需求、社会参与、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可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沦坛专家发言摘要中指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分割的背景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8亿多农民大多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其结果是以社会保障为主旨的社会保障领域形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江胜认为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赵庆国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严俊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转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闫然指出,目前能够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只占投保人数的5%左右,投保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已投保的20岁一60岁的人占应投保的比重不足1%,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得到养老金的人数也将是很有限的。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建立全国通用的、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结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
二、政府责任定位:监管和财政
作为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政府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研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行为也就是研究政府如何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石宏伟、王鑫谈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宪政的必然产物,世界各国宪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障公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义务和责任。对此,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学者彭高建指出,个人与养老保险市场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分享方面不公平、不对称,个人无法判断自己面对的风险,在已达到的风险面前,也无法为自已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政府的介人不可避免。周德胜认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现代政府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是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黄晓指出由于个人经常具有“短现”行为,不可能为自己老年购买足够的储蓄和保险,这就需要政府介人。安增龙中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革逐步形成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法制完备、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要担当管理者角色。杨方方也认为,在正常社会状态下政府也有必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政府公共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国家认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而政府肩负着提高国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共职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定位除了监管责任之外,还承担财政责任。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人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华迎放认为,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阶段和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一致的意见。但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则,赵殿国指出,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三是建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资方式;四是体现普惠制原则;五是制度具有弹性和包容性;六是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建设。王树和指出,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宜模式应该是双层组合模式,即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双层组合模式。徐忠芳指出,我们要重构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依靠家庭的基本养老功能,即家庭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并利用农村社区提供家庭之外的服务,如组织老年活动中心,让老年人老有所乐,成立老年人协会,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等;同时政府应多渠道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来弥补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不足,使单纯的家庭养老行为变为家庭与社区、政府互动型的养老过程,也即把社会上的力量纳人到家庭养老的范畴内,更好地辅助家庭完成养老任务。世界银行于2005年提出的“五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都是十分值得借鉴的。这五个支柱分别为:零支柱“普惠性养老金”、第一支柱“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金”、第二支柱“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支柱“自愿性养老金”和第四支柱“非正式家庭养老保障”。多支柱模式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每个支柱都有各自的优势和风险,采取多支柱模式可以有效进行风险分散,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养老保障。类似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王晓洁、张晋武认为,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通过政府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支点所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引来制度需求,当新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时,制度变迁才能应运而生。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运作”。但是,总的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倾向于政府财政支持为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风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顺问题,北京大学郑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给基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力度甚微,导致违规投资和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郝书辰、董西明等认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总结
学者冷向民选取江苏省新沂市进行样本调查,发现不同收人水平影响到择养老方式选择,集体补贴政策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性也具有影响。巴中市社保局局长朱荣宗认为巴中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不完善,制度不统一;二是集体补助难到位;三是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难;四是管理体制理顺难。博士张瑛对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时指出,部分地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认识不足,养老保险覆盖面较低,参保面过窄,缴费水平较低,农村养老基金增值困难收支缺口增大等问题。如果要加强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要进行行政管理、法治管理和财政管理等。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人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江涛、谭静、傅新红基于四川省南充市230户农民的调查数据,对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现行制度下,有82.17%的农民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实际参加的只有11.3%。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对利益的心理预期,过度自信及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对参与意愿有重大影响。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心理需求与参与意愿,制定更为合理的制度。比如:在完善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增加农民的收人,提高农民应对重大经济风险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有效需求。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要真正考虑农民的这些心理和需求,比如因地制宜地设置灵活的兑保年龄和多层次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收人的农民的不同需求。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减少因政府失信给农民带来的风险;要通过群众监督、审计制度监督等多种方式,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更加透明和规范,杜绝违规操作现象。这是增强农民信任度和满意度,提高其参与意愿的重要途径。中国社会科学院黄庆杰在对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调查研究后发现,北京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和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和谐农村建立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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