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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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论文提纲

论文摘要: 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过程中降生的合同诈骗罪,借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东风,逐步成为诈骗类犯罪中祸首之一,也跃居刑事司法领域最普遍的罪名之一.追本溯源,由于合同诈骗罪脱胎(略)上目前(略)益复杂化、隐蔽化,使得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界对于两罪的界限尚不明晰.所以,解决两罪的界限认定对当前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前人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结合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房屋买卖、转租诈骗案例,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理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章(略),主要通过对两罪概念、立法历程及(略)述,说明了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般界限认定,并简要说明了两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为下文以房屋买卖、转租诈骗为视角讨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打下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活动中的表现形式,(略)特征和诈骗的行为特征两个方面对房屋买卖、转租诈骗案件进行定性分析,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两罪之间的界限. ...

目录:摘要 第4-7页

引言 第7-8页

第1章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般界限 第8-16页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概述 第8-12页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般界限 第12-16页

第2章 房屋买卖、转租诈骗案件定性分析 第16-27页

・从诈骗的行为特征定性 第16-22页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定性 第22-27页

第3章 两罪入罪标准差异引发的司法困境 第27-33页

・入罪标准差异引发的定罪争议 第27-29页

・司法困境产生的原因 第29-30页

・司法困境的解决方法 第30-33页

结语 第33-34页

参考文献 第34-36页

附录 本文引用及参考案例索引 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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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与认定的目的和意义

注意划清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区别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处理合同纠纷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惩治犯罪并重,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区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这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区分两者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直接骗取的故意,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骗取行为,故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如采取欺骗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收到对方货物及劳动成果不支付款项,或者对借贷来的款不再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此时,行为人便已经具备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如果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5、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其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经过积极努力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这种主观上的认识又具有客观或现实的可能性,因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且最后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能力,因而与他人签订了大于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并且签约后对超出部分确实做了主观努力;

3、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担保,在与对方签我时主观上是打算履约的,并且已经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确实不能履约;

4、行为人原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丧失了履约能力。

(三)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是另一关键因素。利用合同诈骗的,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

(四)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

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析: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合同纠纷虽然也有一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般比较确切、实际、公平,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对等。而利用合同诈骗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主要条款都对对方看似有利,故容易使其轻信而受骗上当。

2、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一般来说,凡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然采取欺诈手段。结合签约目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后果全面分析,其中有的可能只是无效合同纠纷,有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即使行为人有躲债行为,或推卸责任.为数量、质量、损失等较大争执,但只要其不否认自己的违约责任,仍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同诈骗。只有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态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或是把货物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这些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造条件。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便任意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甚至有的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签约以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又是另一关键因素。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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