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论文10000字,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3000字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2-16 01:43:03 归属于历史论文 本文已影响48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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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调整。总体上来看,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由核定征收逐步转变为查账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各有利弊,如何取舍还应遵从横向与纵向两个实际,也即律师业与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税负率不等的横向差异实际和律师行业内部发展参差不齐的纵向差异实际,不宜简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为此,国发〔2015〕57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废止了律师业全行业查账征收的规定。但据了解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多省市税务机关仍保持政策的“执行惯性”,对律师业全行业实行查账征收。从律师业自身的角度看,应根据大型律所与中小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征管政策,以彰显税法公平。

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涉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缘故,与各地律师联系颇多,故而近期也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律所合伙人询问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律师业与注会业个税的差异性,并试图找到其产生的原因,近而探讨一下目前律师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一、律师业较之于注会业个税税负率偏高的现状及原因

(一)两大行业个税税负率存在差异的现状

同作为高收入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率却差距明显。据笔者了解,以北京市为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税负税率平均在10%左右(包含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且全行业一直以来基本都实行查账征收;而同为查账征收的北京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税负率大概在20%左右,两者相差1倍。这种差异并非是由于某种单一原因而形成的,而是由当前环境下的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二)两大行业个税税负率存在差异的原因

1、两大行业利润率的不同是根本原因

同为中介服务机构,两大行业运营成本主要是人工和办公场地费,但律师行业人均创收普遍高于会计师事务所人均创收,同等收入的律所和会所相比较,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需要招聘更多的人员才能完成,又造成了较高的人工成本。客观上来看,由于律师事务所比会计师事务所利润率高,导致同样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负率偏高。

2、税务管理能力不足是主要原因

律师业由于长期存在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也导致了律师业普遍没有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多有管理合伙人兼任,造成普遍存在税务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另外,由于税法的不断发展,会计和税务差别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靠自身的会计人员试图去解决复杂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不现实。更何况,很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委托兼职会计或者代理记账去打理日常账务,无票支出、白条入账、报销合伙人个人生活支出等违背税法规定的情况不鲜。相较之下,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税务的管理则更专业化,其分管财务的合伙人多部分都是资深的CPA,无论理论还是实务经验都较为丰富。并且,注会业合伙人对于自身行业性质、税收政策了熟于心,自觉与不自觉之中已进行了税收筹划。

3、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

据笔者了解,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合伙人通常都在总部一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更多的合伙人在总部统一进行分配摊薄利润,也降低了税率。相较之下,大型律师事务所各地合伙人通常在各分所单独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总体会造成律师业合伙人适用更高的税率。

4、税务机关对于两行业设置的税负率“红线”不同是直接原因

长期以来律师业核定征收的实践,各地税务机关对律师业核定的利润率较高,以北京为例,即使在核定征收阶段律师业综合税负率也在15%左右。而会计师行业多年查账征收的征收实践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平均税负率在10%左右。这也直接导致了两大行业的税负率在税务机关实际进行税务征管中设定的征收目标不同,近而直接导致律师业的税负率普遍高于注会行业。

年至2010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打破了律师行业原先核定征收为主的局面,各地律师事务所对于查账征收都持有排斥的态度。据我了解,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可能有降低税负和税务风险的作用,小型律师事务所由于利润少查账征收可能会更有利。然而,按照税法规定,由于查账征收更精准的缘故,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普遍适用的最主要的征收方式,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因此,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所希望的核定征收的利益诉求,从长远来看,很难达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该公告的相关规定,是为了督促律师事务所进行合理专业建章建制的一个过渡性安排。如今两年执行期限已过,国家税务总局也并未发文更新或延长相关规定,律所对文中所涉及的扣除规定理应停止适用,否则将面临偷税的风险。

、对于利润率高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适用查账征收

、对于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中小型律所,适用核定征收

、对于出于亏损状态的小型律所,适用查账征收为宜

、利用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对律所收入、成本等方面进行筹划

、律所可以合理合法利用境内税收洼地

、分离职能,将隐性成本高的辅助业务分离出去

、借鉴国际大型律所的税务战略

(作者:

www.nokibar.com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个人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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