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教师实施惩戒教育规则细则,中小学教育惩治规则是什么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18 19:50:57 归属于教育论文 本文已影响26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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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中小学存在着教师对教育惩戒认识不清或使用失当等问题,由此带来诸多问题。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不当行为具有教育性的有效惩治措施,其不同于惩罚、体罚,与教育奖励有着目的上的内在统一性。教育惩戒对于中小学生具有独特的道德发展价值、意志培养价值和个体社会化价值。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协同配合,国家立法机构应提供立法保障,教师应做好教育惩戒的准备,家校应有效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惩戒体罚惩戒不当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我国中小学管理过程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存在着教师对教育惩戒认识不清或使用失当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具体来看,一是部分教师徘徊于惩与不惩之间,默许纵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有研究者对辽宁省某地区15所学校教育惩戒实施情况及中小学师生对教育惩戒的认知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对教育惩戒怕‘出问题’不敢管了的教师占20.1%,大多数教师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通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1]。二是少数老师误把惩戒当体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查中“认为教育惩戒就是惩罚的占被调查教师的34%,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的占10%,其中35.5%的被调查教师有过体罚学生的行为”[1]。三是由于惩戒不当导致的家校冲突越来越多。据《法制晚报》的不完全统计,“在2016年,至少有13起教师被学生或家长袭击事件曝光”[2]。可见,教育惩戒的使用不当已经成为造成师生关系紧张、爆发师生冲突、家校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当前的中小学管理实践中,教育惩戒不但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教育性作用,而且还成为隐藏在师生、家校之间的一颗“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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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已经成为中小学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忽视教育惩戒或教育惩戒失当,既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和规范意识的养成,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形成家校的教育合力。本文希望通过对教育惩戒的性质、价值和方法的探讨为教育惩戒正名,以引起大家对教育惩戒有关问题的重视,使教育惩戒发挥出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一、教育惩戒的本质分析

  对教育惩戒认识不清是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讨论教育惩戒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其概念,辨析其性质。

  1.教育惩戒不同于惩罚、体罚

  虽然教育惩戒是惩罚在教育领域内的衍生行为,但它又不同于惩罚,教育惩戒不仅更强调行为改善的正效果,而且具有内发性的改善动机。惩罚和惩戒的工具价值都在于惩处某人,而惩戒不仅重视“惩”的手段,更强调“戒”的效果,通过教育惩戒不仅可以降低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的频率,而且可以使其引以为戒,改善自己的行为方式。只有基于教育性目的的有效惩罚,我们才能称之为惩戒。同时,相较于惩罚,惩戒的内涵更广,是工具价值和结果价值的统一。可以说,惩罚并不总是有效的,惩戒则一定是有效的。另外,虽然惩罚和惩戒的目的都在于改善人的行为,但通过惩罚以改善的行为其动机往往是外控的,而惩戒所达到的行为改善的动机是内发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认为惩罚起作用的机制在于行为者能感知到厌恶刺激和某种特定行为的联结来降低行为发生的频率,而一旦这种厌恶刺激和行为的联结减弱或消失,不当行为极有可能死灰复燃。而相较于只提供厌恶刺激的惩罚,惩戒所提供的改善行为的动机不只是简单地逃避厌恶刺激,更是行为者在反省之后,清楚了不当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自发地去改正不当行为。

  作为一种极端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的体罚,自然不同于惩戒。“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同一性并不代表其具有同质性,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行为目的上,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是以‘小惩大戒’为最终目的的”[3],惩戒的目的在于“戒”,而体罚的目的在于“罚”;在操作方式上,体罚单一地采取直接作用于学生的身体,通过使其身体产生不适感受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通常包括打手心、罚站、罚跪等,而教育惩戒除了运用作用于学生身体的方式,还包括言语批评、义务劳动等方式;在教育效果上,体罚易使学生对老师产生恐惧心理,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和师生关系的和谐,体罚的轻重也难以把握,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稍有不慎就会给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带来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而惩戒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避免产生不良结果。

  2.教育惩戒与教育奖励具有内在统一性

  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两种基本教育手段,惩戒和奖励虽然在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两种教育形式具有内在统一的教育价值和功能,并不是对立的。“表扬作为积极的教育手段存在,而惩戒则想当然地被当作消极的教育手段。这固然与两者各自所针对的对象本身性质有关。但从教育的本质而言,惩戒与表扬是统一的、互动的,并不存在好坏之分,都是为了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只是外在的实施形式不同而己”[3],“其实,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来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4]。教育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学校教育中,惩戒和表扬,共同支撑着整个教育方法体系,二者相互配合,教育活动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是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在不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的前提下,通过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适当惩罚,以纠正不良行为、改善错误认知、培养规范意识的教育方法。教育性、有效性和无负作用是教育惩戒的本质特点。

  二、教育惩戒对学生全面成长的价值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指出:“犯了错的人应该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5]教育惩戒对于中小学生具有独特的道德发展价值、意志培养价值和个体社会化价值。

  1.教育惩戒有助于中小学生的道德发展

  一个人的正确认知是他在与环境的不断作用中形成的。中小学生的认知结构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他们通过与外部世界的接触接收到各种不同的是非判断标准和价值理念,逐步整合内化成自我稳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按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划分,中小学阶段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正处于从前习俗水平向习俗水平转变的关键期,学生的道德判断从着眼于具体的行为结果和与自身的利害关系发展到认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学校作为学生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要把握学生道德发展的关键期,促进青少年道德的健康发展。“在做错事以后尽可能迅速地制止不端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这样做是有道德价值的。”[6]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面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如果教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置之不理等消极手段,那么成长中的学生则很难正确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只有对其不当行为给予及时有效惩戒,向其发出关于其行为的正确价值判断,才能够改变学生的认知倾向,让学生本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形成正确的是非标准。而且其他学生也能够通过替代性学习,发展自身的判断力和道德感。另外,如果一味地采取表扬、鼓励等教育手段,认知发展正处于自我中心主义阶段的青少年更会以自我为中心,难以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奖励表示赞成某些行为和举动,给予它们良好的评价;惩罚则是斥责某些不正确的行为和举动,给予它们不好的评价。”[7]针对青少年学生的不当行为作出及时、正确的教育惩戒反应,使他们明确是非判断标准,有助于他们逐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2.教育惩戒有助于中小学生坚强意志的培养

  意志是和困难联系在一起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方面的困难,遇到困难后是积极解决还是逃避退缩就是一个人意志力强弱的体现。“一项调查显示,上海有24.39%的中小学生曾有一闪而过的‘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认真考虑过该想法的也占到15.23%。”[8]中小学生自杀倾向和行为的暴增给了当前的教育方式一记当头棒喝,青少年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如此脆弱,折射出了当前赏识性教育的最大弊病。“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9]意志是在不断磨练中形成的,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有效的惩戒手段对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和坚韧的意志力是必不可少的,忽视教育惩戒的作用就等于剥夺了学生发展这种一生受用的宝贵品格的机会,最后只会给学生带来更大的难以弥补的伤害。

  3.教育惩戒有助于中小学生个体的社会化

  “人必须及早习惯将自己置于理性的规定之下”[10],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学校生活作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预备期,必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角色意识和责任感,教育惩戒是帮助中小学生顺利实现这一社会化的助推器。

  (1)教育惩戒能够树立学生的规则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都制定有学生行为守则,违反学校规定的不当行为必须受到适当惩戒来确保学校纪律的权威性,“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11],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惩戒,可以使学生预知到其不当行为的后果,“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12]。

  (2)有效的教育惩戒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感

  人的一生要扮演多种角色,承担起多种责任,无论何时何地,每个人都不能不顾他人感受肆意妄为,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才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作为班集体的一员,学生的一言一行应该经过独立思考、慎重抉择,不能影响和损害其他同学、老师、班级或学校的利益,反之,则应接受相应的惩戒。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问题给中小学教育敲响了警钟,忽视惩戒的教育方式导致中小学生缺乏同伴意识和责任意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凌行为的发生。同时,在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给予相应的惩戒,不仅能够使欺凌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还能增加被欺凌学生向老师、学校求助的勇气,对旁观者产生正面影响,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频率,促进中小学生伙伴关系的正常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感。

  三、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的路径

  要使教育惩戒有效发挥应有的教育性作用,需要从国家立法保障、教师准备和家校合作等三个层面着手。

  1.国家立法机构要为教育惩戒提供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教育惩戒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与说明,以致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易出现认知偏差和行为失范。国家立法机构只有为教育惩戒提供必要的立法保障,才能保证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1)制度层面要明确保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力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反观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美国有20多个州的立法都允许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13]。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加紧推动教育惩戒的相关立法,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说明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并明确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赋予中小学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在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时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为教育惩戒“正名”,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是正确使用教育惩戒、发挥其教育价值的前提。

  (2)具体操作层面要细化实施规范细则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但其只提及“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并没有对教育惩戒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措施给予详细的指导与说明。而美国各州的学校以本州的章程为依据对学生在校的行为活动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也明确给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具有较高的操作性。韩国的《教育处罚法》对惩戒工具和尺度也规定得十分详细,“如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14]。我国一旦通过立法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就必须及时跟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实施细则,对被惩戒对象、惩戒实施人员、惩戒工具、惩戒尺度、惩戒步骤都应有明确规定,这是防止教育惩戒出现偏差的必要举措。

  (3)教育惩戒应做到权责对等

  为防止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将惩戒变为简单的体罚,需要对惩戒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给学生提供畅通的权利救助渠道,如果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相关惩戒办法存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向政府教育部门申请权利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惩戒实施方的有效监督,针对中小学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的不当行为,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也应根据相应法规及时予以纠正,对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根据相应法规对相关责任教师予以严肃惩处,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切实保障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2.教师要为教育惩戒做好准备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的使用更是一门艺术。教师是教育惩戒的主要实施者,应为教育惩戒做好充分准备,主要包含对教师的职前培养和操作指导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教育惩戒应被纳入师范生培养阶段的相关课程体系中。在师范生培养阶段,就应通过相关课程设置帮助未来的中小学教师储备足够的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的相关知识,学习教育惩戒的有效技巧,确保师范生成为中小学教师后能够合理使用教育惩戒。另一方面,在教育惩戒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面对学生各式各样的违规行为,学校对教师使用教育惩戒的相应技术指导也必不可少。具体来说,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权时,应遵循伦理适度原则、个体差别原则和目标择优原则。伦理适度原则是指教育惩戒的手段不能违背伦理道德,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个体差别原则是指教育惩戒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性别、性格、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同学生、不同行为加以区分;目标择优原则是指在选择教育惩戒的方案时,在能够实现既定教育目的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惩戒力度小而有效的方案。

  3.家校合作是教育惩戒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

  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是家校共同的责任,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也是发挥教育惩戒作用的关键。当前,很多中小学校和家庭在对待违纪学生的管理问题上缺乏必要的协作和沟通。很多学生在校受到批评教育后,回家受到父母溺爱式的安慰会消解教育惩戒的实际作用,甚至有些家长听闻孩子在校受到惩戒后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跑到学校质问老师甚至大打出手,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生对教育惩戒的主观认识,抵消学校教育惩戒效果。家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一方面可以保证教育惩戒的一致性,进一步巩固教育惩戒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师生冲突和家校矛盾。英国2014年颁布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规定学校必须每年告知家长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准则,并且要求家长在学生行为要求中签字,让家长了解学校的管理方式,以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双方合作共同教育学生。这启示我们,在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努力做到家校的“事先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巩固”,合作运用教育惩戒,提升教育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每年开学伊始,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一起学习学校管理规章,共同制定学生不当行为处理办法,家校之间通过有序沟通给予家长在处理学生事务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在学校通过教育惩戒教育学生时,应及时向家长通报教育惩戒的实施计划和情况,同家长协作对中小学生进行家校共同的教育惩戒;最后,在教育惩戒实施以后,家校应进一步保持沟通,及时就学生情况进行相互交流反馈,巩固教育惩戒的效果。

  总之,教育惩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教育方法,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对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有着独特价值,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协作,共同保障教育惩戒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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