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舞弊的产生机理及其治理措施(论会计舞弊的治理与防范)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2 16:43:11 归属于会计论文 本文已影响46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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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舞弊是指会计人员或有关当事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会计处理的一种不法行为。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会计、审计职业界、法律界等共同关心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舞弊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愈来愈明显,能否对会计舞弊进行切实有效地治理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试图从会计舞弊的产生机理出发,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会计舞弊的产生机理

  关于舞弊产生的研究,综观中外,主要有以下观点:根据美国舞弊审核师协会的研究,形成舞弊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1)存在舞弊机会;

  (2)存在舞弊动机;

  (3)事后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史蒂文·阿尔伯雷齐特认为:决定一个人是否舞弊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即感受到的压力、舞弊的机会、自我理性。舞弊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因素。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下属的内部审计研究基金会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舞弊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承受某些压力(财务压力、经济压力等);二为舞弊的机会,特别是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近年来,会计、审计职业界和学术界多从舞弊风险角度来研究审计风险模型,形成了“舞弊风险因子理论”(Theory of Fraud Risk Factors),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GONE理论。这种理论的四个因子是:G代表贪婪(Greed);O代表机会(Opportunity);N代表需要(Need);E代表披露(Exposure)。这四个因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决定舞弊风险。以CONE理论为基础,五大会计公司中的毕马威公司基金会研究发现,舞弊是由如下三个最基本的因子共同作用造成的,即环境的压力、舞弊的机会、个人(潜在舞弊者)的品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会计舞弊作为舞弊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成因的分析离不开对舞弊形成的研究。笔者以为影响会计舞弊行为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舞弊主体的动机,它是形成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二是会计舞弊的周围条件,它为会计舞弊的形成提供了机会。只有这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导致会计舞弊的产生。

  1.会计舞弊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舞弊主体的动机

  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包括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既包括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会计信息的各生产者对利益的追求不完全相同且又不可避免,因此,会计舞弊主体动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单位的领导、会计或其他职工本位主义、小集团思想、私欲观念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只想着本单位、本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和名誉,不惜损害国家和人员的利益,弄虚作假,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这是会计舞弊形成的根源。因为会计舞弊作为一种违法的表现形态是自古就有的,可以说是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变化,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会计舞弊的这种变化着的特征是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相关联的。尤其在一个优胜劣汰、竞争激烈的社会氛围中,那种通过合法和非法手段去猎取财富、谋取地位的强烈动机,处处存在,伴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阴影-私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表现形式与程度的不同,但并不能得到消除,这种情形在会计上的表现就是制造会计舞弊,以达到满足私欲的目的。

  2.会计舞弊的形成要有外部的客观环境与条件,也就是说要有制造会计舞弊的机会

  会计舞弊主体的动机是产生会计舞弊的决定性因素,但有了动机,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会计舞弊,会计舞弊的产生还有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归纳起来,会计舞弊产生的外围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水平。现具体分析如下:

  (1)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是促使会计舞弊产生的重要条件。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而国家又缺乏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经济监督系统不完善。比如:目前审计监督与财政、银行、税务等经济监督形式存在诸多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工作无法发挥其应有职能,会计舞弊自然不可避免;个别地区或部门,由于某些领导功利思想严重,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明确要求所属企业必须上报夸大的工作业绩,迫使企业制造会计舞弊;有的管理部门严重失职,对会计舞弊现象更是不闻不问,从而使会计舞弊越来越严重。这样,会计舞弊泛滥成灾也就不足为怪了。若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说,会计舞弊的产生与腐败现象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会计舞弊也就难以彻底治理。

  (2)法律责任的缺陷是会计舞弊得以产生的又一重要因素。会计舞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当前,法律环境对会计舞弊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责任太轻,执法力度不够。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各种税法,对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太轻,且不具体。因此,在实践中出现违法行为往往难以具体执行,而且执法力度不够,如违反会计法常常只是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了之;如违反税法偷逃税款,往往只是令其补缴税款,罚款了之,当事者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他们仍会无视法律法规,一如既往地制造会计舞弊;二是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置《会计法》与国家税法于不顾。为了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取得银行贷款,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随心所欲地编造虚假会计数字,达到维护其局部利益的目的。

  (3)会计舞弊的产生与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水平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职业道德与政治思想素质低,或者为了企业利益而作假账,或者为了个人私利而编假证、假据,化公为私,侵占企业财物等,这从本质上说是会计主观意愿所致,这也是当前集体、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主要成因。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抵制来自于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会计舞弊。但是治理会计舞弊不能仅仅依赖会计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秩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作后盾,会计人员的作用就很难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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