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股价低于经理人股票期权(关于经理股票期权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1 02:39:42 归属于会计论文 本文已影响61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公允价值

  一、我国经理股票期权会计的现状

  经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会计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很大的关注,同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国的准则制定者和学术界都试图寻找一种最完善而不受质疑的处理方法。但事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在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兴起的时间不长,操作也极不规范,因此其研究比较滞后。学术界对此的关注是近几年来才兴起的,而且只停留在学术争论阶段,还没有进入准则制定的轨道。在没有准则指导的情况下,企业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就非常随意,有的企业根本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只在行权时作为新股增发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有的企业虽然将股票期权纳入核算,但其核算方法很不一致,各企业按自己的理解来进行核算并往往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或有事项法:即将经理股票期权看作企业的或有事项。其基本做法是:在授予日按行权价确认一项债权(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间的差额支付给经理人员(即股票增值权),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但具有如下不足: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规定,“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该方法将经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资产,又对其加以确认,显然违背了会计准则;导致资产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无视股票市价,无法反映企业所承担的在期权上的责任;在股票增值权的情况下,如果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且不符合配比原则。

  2.三时点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在授权日按股票面值确认股票的或有交付义务(“或有普通股”),并按行权价确认或有股款收入(“或有认股款”),其差额用“股票期权溢价”科目反映。其次,在授予期内,当股价超过行权价时,其差额相当于企业授予经理人员的报酬,应确认为“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则不必处理,但如果以前年度由于股价上涨而已经确认的费用,则应在股价下跌时在原来的数额内转回。最后,在行权日,作借记“现金”,贷记“或有认股款”;同时,借记“或有普通股”,贷记“股本”,并将“股票期权溢价”转入资本公积。如果弃权,则应冲销“或有认股款”、“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如有差额,冲销当期费用。三时点法最大的缺点是不能科学地反映期权费用,每期都要重新进行计算,各期费用极不均衡甚至为负数,也不符合配比原则。

  3.模仿国外的内在价值法处理。在这种方法下,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则经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则作为“递延报酬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内平均摊销转为各服务期内费用。

  二、国际上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新动向

  FASB在2002年10月发布了一项题为“以股票为酬劳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过渡和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了SFASNo.123的一些方面:首先为那些有内在价值法改为公允价值法对股权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司提供了三种可选择的方法。第一种为现有方法,即对过往的期权不予追溯,自决定将股票期权计入费用的财政年度的首日起,公司将股票期权计入费用项目;第二种方法,自决定将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的财政年度的首日开始,公司将当年新发生的股票期权,以及那些尚未转换为股票的期权计入费用项目;第三种方法,公司必须重新公布前3年的财务报告,以体现期间股票期权对收益的影响,并将以前年度尚未行使得期权入账。新的规定保留了原先的自由度。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从上述三种方法中任意选取将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或是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注明期权的理论价值。其次修改了SFAS123对股权支付的披露要求。修订意见稿要求在年度和季度报告中披露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会计盈利影响数等更多内容。由于会计处理不存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意见稿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比较的信息。意见稿提出:①规定采用特定的表格形式用于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法下的盈利预计数;②在附注的重要会计政策中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③提高披露的及时性,即在季度报告中也要进行相关披露。

  2002年11月7日,IASB也发布了“以股票为基础的薪酬”(Share-basedpayment)征求意见稿,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规范性意见,意见征求稿截止2003年3月,预定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 ASC)为观察员共同组成的G4+1组织(G4+1Group)也制定过《基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forShare-BasedPayment)讨论稿。韩国、加拿大已发布了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1年11月专门成立了股票期权会计调查研究组,于2003年1月、2月分别发表了《股票期权会计国际比较》和《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现状调查》两份研究报告。德国、荷兰等也正在着手制订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准则。

  三、规范我国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几点政策建议

  1.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经理股票期权。对于经理股票期权的计量这一核心问题,国内学术界一般的意见为:鉴于我国试点企业目前颁布的股票期权计划一般为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不高,投资者会计知识有限,因此,在股票期权推行初期可以模仿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会计核算;在股票期权制度发展成熟后再采用SFASNo.123的会计标准;对于海外上市的公司适宜采用SFASNo.123的公允价值会计标准。为了保持我国会计准则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应借鉴美国SFASNO.123来制订我国未来的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具体理由如下:①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内在价值法下的股票期权会计标准实际上是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反映不充分。鉴于内在价值法本身固有的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2003年3月美国已经在讨论是否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执行SFASNO.123的精神。如果想更科学地反映股票期权的价值,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协调,那么,毫无疑问我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法。②公允价值法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APB第25号意见书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实用性较差,美国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美国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多元化,APB在颁布第25号意见书后又相继颁布大量的补充意见书,其原因就是APB第25号意见书不能适应期权计划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使会计纷繁复杂。而SFASNo.123具有十分强的适应性,不仅适用于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也适用于变动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具有最普遍的通用性。③采用公允价值法将为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统一标准。采用公允价值法的会计准则不仅使国内上市公司与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会计标准统一起来,更重要的是使我国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具有统一的标准。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我国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法必将在我国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因此,在经理股票期权账务处理中运用该计量办法将为未来我国发展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打下基础。④在股票期权会计中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也许一些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的市场环境。其实不然,我国已有学者研究证明,公允价值只要求公平交易市场,并不一定要求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对市场环境的要求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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