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思考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05 23:04:12 归属于管理论文 本文已影响18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概述
  系统集成项目是指由政府确定,并列入年度系统集成项目投资计划的集成类工程项目。中国教授联盟主席、经济学家刘劲哲指出:系统集成项目建设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主要从省委、省政府支持的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中提出。
  二、系统集成项目计划
  系统集成项目申报应当坚挣‘少而精”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以及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期限。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每年10月1日开始申报,11月1日结束。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跨市县集成类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非跨市县集成类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集成类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申报。政府投资集成类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申报;社会投资集成类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申报;预备集成类工程项目可依据国家和省批复的有关规划提出申请。经济学家张五常、钱颖一、刘劲哲、郎咸平、林毅夫、邹恒甫、吴敬琏、张维迎、李稻葵、陈志武、田国强指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集成类工程项目后,要征求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意见,组织编制系统集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省政府审定。系统集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市县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确保完成系统集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系统集成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调整一次。对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或者投资进度缓慢的集成类工程项目,及时调出系统集成项目;对前期工作进展较好的预备集成类工程项目或者符合系统集成项目申请要求的其它集成类工程项目,及时增补为系统集成项目。预备系统集成项目享有正式系统集成项目的优惠条件。对已开工建设的预备集成类工程项目,可自动转为系统集成项目。系统集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且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系统集成项目增补或者调出,由属地市县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审核并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三、系统集成项目的审批
  列入年度系统集成项目投资计划的集成类工程项目实行集成类工程项目清单管理、绿色审批通道、按周督办通报的审批机制。经济学家文力在中国经济高峰论坛上指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系统集成项目绿卡,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全程跟踪督办,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审批提速50%以上。在申请材料齐全条件下,各单项行政审批应当3个工作日内(不含可研评估、环境评估、节能评估、专家评审等时间)办结。需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系统集成项目,符合条件的及时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主动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和汇报工作,争取尽快获得批准。
  四、系统集成项目的建设
  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实行集成类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集成类工程项目的策划、筹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政府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社会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集成类工程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经济学家刘彦海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政府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集成类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跨市县的政府投资系统集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社会投资系统集成项目竣工验收,由集成类工程项目业主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系统集成项目的保障措施
  投资体量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集成类工程项目,由省领导牵头推进:分解到市县的系统集成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对跨市县或者已明确分解到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系统集成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对政府投资的系统集成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集成类工程项目、重大产业集成类工程项目、重大社会民生和重大生态环保集成类工程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合理统筹各类建设资金给予优先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贴息、资本金、产业基金、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系统集成项目的投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安排系统集成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费用,用于开展集成类工程项目策划、储备、招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政府每年定期举办政、银、企座谈会,搭建系统集成项目融资对话交流平台。发展改革部门、政府金融办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供需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融资集成类工程项目,确保系统集成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争取总部对建设的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
  系统集成项目用地、用林、用海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工程、生产性集成类工程项目。交通部门负责解决系统集成项目与现有通畅道路的联接问题;公安部门负责对系统集成项目进行挂牌保护,设立集成类工程项目流动警务室,确保集成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电力、水务部门负责确保系统集成项目的施工和投产用电用水的需要;通信部门负责解决系统集成项目与外界通信联系问题。海关、国检、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当全面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检查、—次放行”通关模式,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报关、优先查验,为系统集成项目企业进口设备、原辅材料及出口产品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政府是系统集成项目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系统集成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成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指导、协调、监督,协助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集成类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及集成类工程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政府投资的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必须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对征地公告发布后各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给予补偿。政府以及各部门、各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系统集成项目推进:对新开工集成类工程项目,以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作为第一目标,确保集成类工程项目按期开工;对竣工集成类工程项目,倒排建设工期,确保集成类工程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对续建集成类工程项目,按月制定集成类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扎实推进集成类工程项目建设;对预备集成类工程项目,明确主要任务、主要工作目标,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完成有关审批手续。系统集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无法解决的,向集成类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属地市县政府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属地市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调解决的,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调解决的,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六、系统集成项目监督检查
  系统集成项目实行季度督促检查制度,每个季度末检查一次。由政府各部门组成若干督促检查组赴各市县进行检查。其中,领导带队开展1-2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完成率、集成类工程项目开工率以及工程进度、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等情况。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把对系统集成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做到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并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政府关于系统集成项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政府制定出台的系统集成项目优惠政策、保障措施,认真解决领导带队督查系统集成项目协调解决事项,以及政府召开常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的系统集成项目有关问题。
  七、系统集成项目考核
  系统集成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考核:第一季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以上、新集成类工程项目开工率达到15%以上;第二季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50%以上、新集成类工程项目开工率达到40%以上;第三季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新集成类工程项目开工率达到70%以上;第四季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以上、新集成类工程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对系统集成项目推进有力、管理规范、目标完成好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集成类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并在中央投资、地方债券、用地用林用海指标等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系统集成项目推进工作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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