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对会计专业的意义(会计专业与经济法课程有何联系)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37:5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9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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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1+1”课程建设模式研究

 目前,经管类专业及其课程建论文联盟http://设已取得较大进展,倡导学校与校外企事业机关单位合作,采取“1+1”即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进行课程建设的模式。然而,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建设较为缓慢,教学现状仍处于新旧交替阶段,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教学进展。各高职院校已对《经济法》课程的定位、教学目标、课程项目、教学体系等达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门会计专业的基础能力课程,对今后从事财会工作学生的综合性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起基础性支撑作用,也是会计类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考试的共同科目。该课程理论知识模块包括基础法律理论、市场管理法、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与经济程序法,涉及二十余部法规。教学体系由知识模块、案例模块和实训模块构成。这三大模块结合成为十余项教学项目,已设计形成基于项目化的课程教学体系。
  此外,实验实践课时在总课时中所占的比例较以往有所增加,课时结构日臻合理。课程标准已全面取代了传统的教学大纲,将教学项目任务化以开展课程教学活动。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方式改革也正处于革新攻关阶段。例如采用“以教师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方式开展课程教学,同时学生通过网络教学进行自主学习的方式也有所拓展。
  (二)存在的问题。
  1.教学实践仍较为传统、单一。该课程教学内容仍以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的讲解为主,内容高度概括且抽象,未能做到通俗易懂,也未能与经济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课堂上师生的教学方法仍以传递──接受式为主,即遵循“讲、听、读、记、练”的教学活动程序,或采用以“感知、记忆、理解、判断”为程序结构的传统教学模式。课程教学资源系统并未完全建立、开放,为学生所应用。一些高职院校财会实验室尚未安装该课程软件,也不具备网络教学所需的专兼机房。学生课外学习的场所或设施并未真正落实到位,学生缺少自主学习的条件和氛围,课程教学效果不佳。
  2.《经济法》课程标准中教学项目体系的设计有待完善。第一,由于该课程被归为基础理论课,一般安排在一学期内授课完毕而未安排实训课程,总课时过少且课时结构安排欠合理,教学项目不能涵盖课程知识模块导致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未被纳入教学项目。第二,由于未确定专业、方法及社会能力目标的具体内容,各教学项目尤其是认知项目的设计目的和教学目标把握不准,与该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不一致,导致该课程教学项目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教学项目中仍以认知性项目为主,其目的在于提高知法守法的素养而缺少能力性项目,有碍于实现用法能力的培养目标。第三,不具备深化型实践性教学项目所需的条件,例如缺少校内模拟法庭,不能真正地实施模拟庭审的教学项目。第四,三大模块在教学项目体系未能有机结合。案例与知识模块能够实现全面结合、相互渗透,而司法文书应用写作教学项目等实训内容较少。第五,各教学项目下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实现步骤,即教学活动程序含混、模糊,缺乏有序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沿用传统的教学活动程序,特别是在处理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关系上,仍侧重于以前者为中心而忽视后者的主动能动性。
  可见,如果按照目前的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则教学效果与学生毕业后从事财会工作所需具备的知法守法素养和用法能力之间将存在较大的差距。
  3.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仍未深入展开,《经济法》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滞后。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经济法》“1+1”课程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课程建设的关键和重点工作刚刚启动。校企合作协议、校外法律专家库、司法实践基地等均未全面签订和建立,后续课程建设的诸多环节和步骤流于形式。
  可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仍有待深入,这也是上述教学实践和课程标准开发中所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进行“1+1”课程建设模式研究的必要性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指出:“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师是课程开发的主体,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企事业机关单位的经济法律专家处于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对实际经济情况最为了解,并能把握职业岗位现在与未来从业者的能力要求及变化,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是解决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滞后的有效措施。因此,课程建设必须使校外司法单位和法律专家参与其中,以课程建设团队为主导,司法单位和专家进行,双方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面深入的有效紧密合作,彻底地进行课程建设,同时共同组织实际教学工作。《经济法》“1+1”课程建设的方式是该课程开发、建设的必由之路。
  目前,一些高职院校仅将“1+1”课程建设方式停留在倡导施行的工作层面;一些高职院校在实施“1+1”课程建设的具体路径和内涵方面,基本处于摸索阶段而并未创建一种可行的模式。所以,各高职院校应保证该课程“1+1”建设的经费落实和组织落实,营造校企产学研合作的氛围,全面推进“1+1”课程的建设工作。另外,还应鼓励、允许师生进行《经济法》实际教学方式的改革尝试,尤其是课堂教学方式的变革,应在经费、场地等方面创造教学实践条件,支持教学资源的建设和维护。
  三、“1+1”课程建设的路径和内容
  笔者认为,为突破《经济法》课程建设和实际教学改革滞后的瓶颈,有必要对“1+1”课程建设模式进行研究、设计,主要解决路径和内涵问题。经济法课程建设团队应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循序渐进,认真、有效地深入开展“1+1”课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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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工作的重点在于寻找适当的合作对象并签订合作协议。《经济法》课程建设团队应采取多方联系、主动上门的方式,以学校名义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再根据协议条款,在校外与上述机构单位共建司法实践基地、校内共建模拟法庭实验室论文联盟http://;聘请企事业机关单位的经济法律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其中有选择地聘请自愿执教的兼职教师,确定来校授课或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人选。
  (二)课程建设团队应与上述协作单位共同进行课程建设。
  1.课程分析。该步骤包括学生分析和课程定位两个环节,对合作单位的法律专家和会计专业的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据此撰写调查报告。同时,召开较大规模的研讨会以确定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能力培养任务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应了解学生已经具备的能力和知识基础,了解学生学习水平和学习能力,估计学生对学习该课程的态度、兴趣点和可能遇到的困难等,并与专家、毕业生一起撰写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分析报告。
  2.课程设计。该步骤较为重要且环节较多,更应加大合作单位的参与力度。
  第一,在课程目标的确定环节,可采取召开研讨会的方式,由合作双方共同对目前财会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分析,将会计专业所覆盖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相关层次人才所应具备的职责、任务进行具体化描述。探究财会职业岗位群可能遇到的经济法律问题,对毕业后从事经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具体分项内容进行周详的确认。就此拟定项目或学习领域课程开发的初步设计报告。
  第二,在制定课程教学总体设计方案时,应由课题组与校外专家共同对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进行分解,明确各单元的能力内容、能力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形成各课程基于项目或学习领域课程的各模块框架结构与教学内容的概要描述。
  第三,在基本素材与情景设计环节,课题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单位搜集典型司法案例、司法文书样本等资料,建立案例库和司法文本库。同时,还可与法院、仲裁委等共建模拟庭审、仲裁庭实验室。
  第四,在课程标准编制、课件和教材设计时,可综合利用上述步骤和环节所取得的成果,由课题组负责完成。编制课程标准时,应认真对待教学项目、工作任务下“实现步骤”的设计。应确定培养法律素养的认知项目和培养用法能力的实践项目的合理比例。对于会计法、统计法、证券法、金融法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原则上均应设置相应的教学项目。对于其中包含的详细教学内容,更应遵循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为原则的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满堂灌”教学,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针对认知性教学项目下的工作任务活动程序,可采取小案例教学法、自学辅导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司法范文展示教学法;对实践性项目可采取案例教学法、模拟庭审教学法、现场教学法等来进行。在自编课件、讲义、教材的过程中,应邀请若干专家共同参与,并大量启用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司法文书库中的范文,以形成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课程载体。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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