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上,常见的干涉方式有(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0:21:5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37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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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19世纪末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另外一些国际法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即使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曾经是习惯国际法,它也已经在20世纪被国际法确定为非法。但是,由于20世纪的国际法对于解决发生于国家内部的严重人道主义问题没有给出积极的规范,因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在国际法学界依然争论不休。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极易被强权国家所利用,不应当使其合法化;而发生在国家内部的严重人道主义问题又需要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行动。因此,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认为,正确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安理会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联合国;安理会

自1999年3月下旬北约在科索沃对南联盟采取军事行动,并把这一军事行动称为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以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法或者是否应当合法化,成为国际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其实,即使在科索沃战争之前,人道主义干涉也从来不是一个冷却了的话题,科索沃战争只是使这个话题变得更热而已。1这个问题的焦点在哪里?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无疑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一、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1](P399)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

  (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上述定义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我国有的学者所下的定义与其相似,他们为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明确了一个基础,应当接受。[2]首先,这个定义划清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在其国内发生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所采取的非武力措施如经济措施、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之间的界线。根据现行国际法,对一个国家采取非武力措施,有时属于符合国际法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舆论自由,对所针对的国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与采取武力行动有重大区别。其次,这个定义界定了“人道主义问题”的范围,把对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侵害排除在人道主义问题之外。一国政府造成、或者客观上不能阻止对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大规模严重侵害,意味着该国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人类的基本理性,或者意味着该国社会秩序已经失去控制。第三,这个定义划清了有组织的国际社会对其成员国的强制行动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区别。有组织的国际社会根据其基本文件对发生严重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采取强制行动,实际上是基于被干涉国以条约(该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形式所表示的同意,有别于一个或一些国家未经被干涉国同意的人道主义干涉。迄今,国际法学界基本上在上述定义的意义上使用人道主义干涉这一词语。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曾经成为习惯法

近20多年来,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19世纪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观点主要来自Fonteyne发表于1974年的一篇学术文章。这篇文章写道:“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涉,以及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被广泛地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3](P235)、[2]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依据格劳秀斯(Grotius)、真蒂尼(Gentili)等早期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如国际法学家IanBrownlie称:“万国公法的古典法理学家,包括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都认为惩罚不法行为的战争是正义战争。大多数法理学著作均承认,到十九世纪末已存在着一种称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力”。[4](P338)

但是,另一些国际法学者则对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习惯法持不同的观点。如Beyerlin写道:“由于少数学者以严格的不干涉原则为依据,坚决否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因此,近代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已明显地确定为习惯国际法存在争论。”“尽管有许多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但是通过更仔细的研究就能发现仅仅只有几个案例能证明是名副其实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如1860-1861年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5](P927)有的学者则干脆了当地指出:“从来就没有真正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叙利亚的例子只不过是一个可能的例外。”[4](P340)更有学者认为,“即使反复强调的1860-1861年人道主义干涉叙利亚的例子,但是通过重新研究的结果表明,该事件的历史背景很难把它当作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6](P190

上述不同观点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习惯国际法,是令人怀疑的。Fonteyne本人也写道:“可以把学者们分为两类,一类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另一类学者则对此表示怀疑。”他还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并不特别多”。[3](P224-226)、(P232-233)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英国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也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从未成为完全确定的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7](P441)

三、19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在20世纪的法律性质如何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曾经在19世纪末成为习惯国际法,实际上已经失去其重要性,因为即使人道主义干涉曾经是习惯国际法,它也在20世纪被国际法确定为非法。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在两处规定了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一是第42条规定:安理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二是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这两条规定都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非法,因为在这两条规定之外的情况下使用武力都是非法的。其他国际法文献也同样表明在国际关系中应当禁止人道主义干涉。如197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案的判决更明确地表明:国际法并不允许一国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

20世纪的国际法对诸如人道主义干涉或其他名目的武力干涉明确地予以禁止,这一法律现实在国际法学界广为周知。所以,科索沃战争发生后,即使美国的法学教授也撰文认为北约的干涉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8](P229-231)

四、20世纪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

如果以为20世纪国际法真的已将人道主义干涉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那显然没有看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首先,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依然发生着,国际社会没有予以有效制止。

据学者统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末,人道主义干涉共发生16次。1例如:1960年7月,比利时为了“保护比利时和其他欧洲国民免遭刚果军队和警察兵变部队的暴行”,武装干涉刚果;1971年12月,印度以东巴基斯坦孟加拉族人被屠杀以及造成严重的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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