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pdf(分析民法典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52:5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32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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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手工业阶段和工厂生产阶段。而作为资产阶级基本法的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债权在不同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所有权在手工业时期有着核心的地位和作用,而在产业革命之后的资本主义工厂生产阶段,所有权是作为资本,在以合约形式的交易中进入市场流通,债权在其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这是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核心观点。文章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论证这一观点。

  [论文关键词]所有权 资本 债权 手工业时期 工厂生产时期
  民法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主体的两个部分——物权和债权构成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制度。但是,两者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的第一篇论文的第二章:财产的债权化和第二篇论文“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的作用”中,我妻荣分别讨论了上述问题。
  而讨论问题的前提框架,我妻荣在第二篇论文中进行分析,即解释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作用。他引用卡勒尔的观点,认为人类存续的目的是保证“种族的保存”,因此,人类组成社会,以法律制度保障“种族的保存”。由此,我妻荣进一步分析,将作用分为四个方面:1.组织的作用,即在个人与全体的关系中,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社会组织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组织的秩序。2.占有的作用,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保持人类占有土地和获得材料上的处分力”。3.承继的作用,为了使社会经济秩序维持下去,占有或资料的人应当不断地更换,于是,承继的秩序随之而生。4.人口的作用,即法律制度规范人的社会化活动。

  一、手工业时期和工厂生产时期的所有权问题

  我妻荣的第二篇论文中“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的作用”的观点,集中讨论了所有权制度的变迁。我妻荣首先是从卡勒尔的所有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卡勒尔认为,“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某人对于物完全的法律权力(Totale Rechtliche Macht,完全的法律上的权力,Macht与权利Recht有区别,但在此似乎是替换使用的)”。由此可以分析,所有权是单一的、绝对的权利,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所有权是一个类似于小宇宙的绝对而普遍的法律制度。
  卡勒尔用日耳曼法中的“Erb’und Eigen”表述手工业时期的所有权制度,说明手工业时期“城市与农村的、成为家族基础的、对于不动产集成的所有权的意义”。而这个词原来是包括附属在土地上的一切物,包括权利关系在内。即使在逐渐分化的时期,所有权的内涵仍然有其独特的性质。依据奥托·冯·基尔克的分析,“第一,所有权绝无什么作用都能起的单一的、绝对的内容;第二,包含附随其物的全部所有关系;第三,不是单纯的财产内容,而是包含很多人身权关系;在这些权能和关系分属于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所有权不仅包括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包含团体的权利。最后,所有权绝对不是无限制的概念,而是由它的客体和效能被限制的概念。”
  基于上述分析,我妻荣对手工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分析。他认为,手工业时代,劳动力单纯地支配生产工具,利用自己的技艺进行生产。而这时的生产虽然不再是封建时代的自然经济背景下的家庭生产,但只是利用自己承继的技艺进行生产。而顾客只是“租用特定的劳动”来完成市场交易。因此,合约关系主要还是转让契约和承揽契约。
  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和发展,生产技术的改进,生产场所的改变,商品市场的扩大,人们的生产、生活结构发生改变,相应地,所有权制度也在社会经济秩序中逐渐改变。所有权在经济领域中作为资本在合约关系中发挥作用。所有权的客体,诸如生产手段、土地、商品和货币与买卖、租赁、雇佣等相关的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

  二、债权制度的优位

  进入资本主义工厂生产时期后,所有权,主要是不动产、商品、生产设备和货币这四个方面以及其他次要方面,开始与债权制度结合。我妻荣将此称之为“物权的债权化”,即所有权内涵逐渐由对物的支配转向对人的支配,物权本来的权能逐渐淡薄,而与债权相结合的职能则逐渐加强。
  在工厂生产时期,生产场所由手工作坊转变成工厂,交换场所的商品市场逐渐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张,使得资本的利润成为资本市场的唯一目的。因此,债权制度相对而言,成为支配资本的法律制度。“债权之所以贯穿社会财产权中,在于它自身具有完全的财产价值乃至经济价值。”
  债权是否能够财产化,而在近代法中处于优位,以达到资本扩张之目的,关键是能否被转让。在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中,债权是被禁止转让的。因此,在罗马法复兴之后,尤其是产业革命发生之后,为了促进资本的流通。法律制度上开始向债权流通的方向努力。以19世纪德国民法的立法为例,为使得债权可以转让,设计了很多制度。
  债权转让其实是对交易中的三个问题的解释和解决:1.债权能否在受让时有效成立,而不至于因其他事由如清偿等导致消灭或者因抗辩权导致受限。2.在转让期间,债权是否会产生瑕疵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3.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支付。因此,在立法中,立法者完善了指示债权、证券债权等特殊债权制度,并促使抵押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结合等等。比如,为了达到债权流通的顺畅、交易的安全和信用的实现等目的,1847年的德意志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票据本身产生的对请求权人的抗辩”。1857年纽伦堡关税同盟会议上在决议通过德意志普通商法典时,承认了指示式债务证券。商业投资债权获得法律规定上的流通职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资本
  主义生产组织中,生产设备、商品、不动产和货币等资本形式都是指向资本的流通与实现利润资本为目的的。“交换”成为市场经济扩张的动力。在法律制度层面分析,就是合约在市场规范中处于主导地位。
  近代民法甚至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上看,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个人自由与平等从封建主义的身份关系中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空间。在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新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则是以合约关系为核心的债权关系。

  三、合约关系与租佃理论
  合约关系作为债法的核心,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中依然是作为核心概念。这可以说明合约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抑或债法是现代市民法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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