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民法典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51:04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5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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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化、原则化,缺乏操作细则与具体措施,导致目前法院电子送达实践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几点规范与完善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新民事诉讼法 电子送达 制度研究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需要,完善和充实了电子送达制度,在解决法律实践中“送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化、原则化,缺乏操作细则与具体措施,导致目前法院电子送达实践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急需对电子送达进行规范,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保障被送达文书安全及时送至被送达人。

  一、现实之惑:新修订的民诉法与司法实践仍显脱节

  (一)电子送达方式多但无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面对众多不同受送达者,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送达,且每种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几种送达方式是按先后顺序适用,还是结合案情综合适用等问题,均没有统一的规范。再有如何确认通过各种送达方式最终将法律文书送达到了受送达人手中也是一个问题。
  (二)各地法院电子送达发展不均衡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很多,如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发短信息等。各地法院不仅做法不一,而且适用电子送达的广度、深度也大相径庭。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在2012年就开发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并投入运行,采用电子送达3000余次,电子送达比例达32.56%,2013年1季度达50.44%。 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在2013年5月份才开始推出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 深圳罗湖区法院2012年5月9日启动手机短信平台送达,6月18日全面启动电子送达。 广德县法院2013年8月9日才首次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而有些地方电子送达基本上没有开展,使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数在全院民事案件送达中还不到1%。就全国范围来看,电子送达发展很不平衡。
  (三)电子送达缺乏必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第十八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若法官有证据证明其用打电话、发短信息等简便方式通知了当事人领取起诉书副本的具体时间、地点后,当事人无故不领取起诉书,法院能否按照《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开始计算答辩与举证期限,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原告李某诉季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能否以其通知季某领取起诉书的电话录音与季某回复法院的手机短信息作为证明季某已经收到法院送达通知的证据并计算答辩与举证期?而且关于电话送达的效力问题以及法院如何保存电话送达的内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官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的方式通知到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的具体时间地点,但是当事人却找诸多借口推脱或者干脆置之不理,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在此种情况下法官是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对被告缺席判决还是干脆公告送达?上述案例中,季某如果后来一直以“没时间”为借口不理法院,法官是缺席判决还是公告送达?
  (四)电子送达适用条件不明导致法院取证难
  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在适用条件上有严格限制,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促进电子送达不断发展,节约民事审判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基层法院必须深思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国内案件的电子送达方式已经确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即:受送达人同意;法院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被送达的诉讼文书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除了上述三个限制条件外,不同的基层法院对适用电子送达案件的标准不同,各基层法院有无必要统一适用电子邮件送达案件的标准?法院采用何种措施保障被送达诉讼文书能安全及时并不被除被送达人以外的第三者知悉、篡改、破坏地送达受送达人的电子系统。法院在无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等书面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证实自己已经向当事人完成了送达行为?这也是电子送达司法适用中法院的取证难问题。

  二、深究之因:造成电子送达脱节现象的本源

  (一)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电子送达不适应
  电子送达的主要载体是电话(手机和座机)、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电话用户达127135.1万户,人口134735万人,此外短信8790.0亿条,通话时长达56412.9亿分钟, 电话普及率达94.36%。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从2009年的28.9%上升为44.1%。 比照这样一个电子送达的载体规模,与实际法院电子送达适用率相比,两者差距很大,就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电子送达载体不相符。一方面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存在信任危机,对电子送达的便捷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难免提出种种质疑。对此曾有人指出“我们在生活中对用计算机设计的飞机和汽车很信任,却拒绝接受计算机形式的证据,除非这些证据历经了各种各样的像但丁缩写地狱般的审查之后,才予以承认” 另一方面,就我国互联网使用情况来看,网民年轻化趋势明显,城乡差异巨大,职业分布不均,到法院办事的普通群众应用网络能力较差。这样一个情况可以从现阶段网民的年龄段构成和城乡网民构成得到佐证。特别是农村当事人这种现象尤其突出。   (二)地区电子送达客观外部环境不同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由于市民较早地普及互联网的使用,这些区域的法院在2000年后就逐步推行电子送达。如早在2000年浙江省余杭市(现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余杭法庭在全国率先利用电子邮件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调解书,江苏省宿迁法院于2006年6月实现了诉讼文书当场制作当场送达,该院人民法庭全部用上了电子签章,北京海淀区法院于2008年完成该市首例简易程序电子邮件送达。 但在我国西部地区如甘肃、西藏、新疆等地区因经济欠发达,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这些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地处偏僻山区的派出人民法庭对电子送达还比较陌生。不同地域导致了电子送达实际开展情况的不一致,而立法者在新民诉法中规定电子送达制度的初衷是想在全国法院推广电子送达制度。因此,如何构建与当地发展水平相适用的电子送达制度就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重要文书不被电子送达所涵括
  依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开庭通知书还是起诉书副本均可以适用电子送达。而根据《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笔者也可以反推出“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以电话、短信息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书,法院就可以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同理,法院亦可用电话、短信息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但新民诉法对案件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限制条件中,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排除在电子送达文书范围之外。由此使得一些重要文书无法适用电子送达予,影响了电子送达制度的推广。


  (四)制度本身的不完备
  与以往固有的送达方式相比较,电子送达虽然有很多不可比拟的发展优势,但作为一种顺应科技发展的时代产物,仍存在很多不同层面的认识问题与操作问题有待进一步统一和解决。首先对适用电子送达的案件类型与操作标准,应当分区域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分别确定,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中,法院与受送达人并未直接接触,与直接送达相比较,该类送达属于拟制送达,那么法院就应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被送达者已经接收了诉讼文书。关于确定送达的生效日期,国外有以下几种做法:德国法采取由受送达人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接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因电子签名法对安全性的高要求,该方式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美国法采取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介入方式,美国在线可以在收件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后,网络服务商给发件人发送达回证;另外一些国家设置功能性回执确认送达,由受送达人(接收方)的计算机在收到送达人(源发方)的信息时自动发出信息,确认诉讼文书已经收到。 笔者倾向于美国法的做法。因为有网络服务商作为媒介参与,使法院的电子送达工作的公信力程度相对高一些。

  三、解决之道:规范化的分地区统一

  (一)细化电子送达规则
  可以由最高法院对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作出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操作过程应遵循的具体规则进行细化、明确。首先法院根据受送达人年龄的不同等因素对受送达人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例如根据身份证上载明的年龄分别送达:对70年代以后的包括80后、90后更多地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短信息送达方式;对70年代以前的包括60年代人、50年代人等更多采用传统送达的方式。法院对不同的收悉方式在较大范围内确定统一标准:以短信息形式送达的,只要受送达人用短信息回复“收到”或者受送达人打电话回复法院其已收到法院诉讼文书,以及其它能被法院以有形载体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接受送达的,法院均可以认定为受送达人已收悉送达;而法院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的,只要受送达人采取了能被法院以有形载体证明其已经接受送达的,亦可认定为受送达人接收到送达的文书。
  (二)建立各省统一的电子送达具体操作规范
  各法院以省级行政为区域划分标准,根据各省经济、科技发展的不同情况统一电子送达适用顺序。对经济较发达,科技发展较快的省份,统一将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而对经济较为落后、科技发展相对滞缓的中西部省份则将送达成本较低或者操作相对容易的电话、短信息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建议以今年年底为时间计算点,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实行电子送达较早较好的基层法院,将其推行电子送达的各种经验以成文形式大量在全国各地法院宣传,使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切实开展电子送达。
  (三)进一步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电子送达
  如果法院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等简便形式通知当事人领取起诉书副本的具体时间、地点后,当事人无故未领,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按照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六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开始计算答辩与举证期限。如前述案例,法院可以凭借其通知季某领取起诉书的电话录音与季某回复法院的手机短信息作为证明季某已收到法院电话与短信息送达通知的证据,开始计算答辩与举证期。按照《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法院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既然法院对出庭通知书可以作如此处理,那么起诉书副本的送达也可以效仿:法院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或者已经确认其以电话、短信息等简便形式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送达,并开始计算答辩与举证期限。
  (四)构建方便快捷的电话送达
  目前的人民群众大都拥有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法院应充分利用这一信息化发展的成果,加大电话送达的力度,做好电话送达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在法院电话送达时,一是要确认好被送达方使用的电话系以实名制注册的机主本人的号码;二是注意电话录音,将送达内容以录音资料形式固定下来;三是邀请见证人见证法院电话送达过程;四是建议立法部门赋予法院相关权力通过电讯部门取得法院电话送达与短信息送达的书面凭证。建议基层法院与电讯部门常态化联系,取得其支持,并获取加盖电讯部门印章的法院送达的电话、短信息的书面证明。上述季某一案中,季某如果后来一直以“没时间”为借口不理法院,法官可以将电话录音与季某回复法院的手机短信息作为其已经对季某传唤、送达的证据进行缺席判决。   (五)构建规范有序的电子邮件送达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比起电话送达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某些法院也已经借助其完成送达等诉讼事务,因此有必要加大电子邮件送达,规范电子邮件的送达。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实现电子邮件送达适用条件的统一不太可能,由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分区域加以统一。而分省进行统一则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基层法院将适用电子邮件送达途径的民事案件作为统一的重点:一是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单位的民商事案件;二是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三是涉及高科技领域的民商事案件。因为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及高科技领域的当事人和被送达方或者双方为法人单位的当事人能更好地掌握其对外公开的电子邮箱、QQ号码、微信、微博等。即使其向法院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等有误,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法院也可向电子邮箱服务商查询到留有其备案的电子邮箱地址、注册资料等。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送达安全可靠
  在电子送达中被送达文书的真实性、安全性与稳定性,以及法院在没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的情况下怎么取得相关证据应证被送达者已经接收了诉讼文书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电子送达的重要瓶颈。为此需要法院与互联网经销商合作,建立起专门供法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等送达的系统平台。高效、保密、快捷的电子送达系统平台是法院更好地进行电子送达的有力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及时查询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等送达的诉讼文书;另外,在当事人否认法院的送达时,法院亦可借助此平台有效调取并出示其已经向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了诉讼文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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