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创新监管模式(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47:2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0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现,监管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引入激励机制,为寻求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思路作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激励 监管机制 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件关系民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却大有席卷大江南北之势,从上海“染色馒头”到辽宁“毒豆芽”、从湖北“毒生姜”到重庆“毒花椒”、从山东的“甲醛白菜”到江西的“人造猪耳”,从安徽阜阳奶粉到河北红心鸭蛋、从“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到“细菌超标”速冻水饺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对政府执行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现有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反思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从“食品卫生时代”进入了“食品安全时代”。《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多部门分段式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等制度,对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展发挥出积极意义,但其缺陷与不足也日益凸显:
  1.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偏弱。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如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食品摊贩,因其生产成本极低,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使被取缔,换个地方重新开张困难不大。同时,从针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来看,对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等非食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而且现有《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罚过轻、以罚代刑的现象,难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致使食品安全中某些深层次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部门职责交叉,难以做到无缝隙监管。从监管部门看,食品安全现行执法部门涉及卫生、质监、工商、农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虽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这一机构或是挂靠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是挂靠在商贸服务业局、或是挂靠政府其他部门,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这种尚未形成有效运行的联动机制的前提下,分段式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可避免会出现执法交叉和工作推诿,食品安全监管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沦为一句空话。
  3.阶段性整治方式普遍存在,不利于监管成效的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侧重于阶段性整治的问题在各地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监管主体往往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对社会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或是在食品安全事件被网络媒体曝光后采取事后查处补救的执法方式,即通常根据某一临时事件的发生或某一特殊时期的需要来开展执法活动。这种突击性的监管方式,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陷入“整治——好转——回潮——再整治”的怪圈,监管模式不具有经常性、长效性。
  4.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及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弱化了监管成效。从监管主体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者仅把划片到人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只是要求整改,责任由集体承担,很少落实或无法落实到具体人员,监管存在笼统化。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在“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种结果问责、甚至是严重后果问责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

  二、引入激励机制,构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一)激励及激励方法概述
  所谓激励,是指人类活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它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使被激励者产生一种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促使其向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心理活动过程。激励的方法有很多,笼统来讲,可简单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正激励,就是通过对被激励对象的赞扬、肯定、承认、奖赏,正面强化某种符合组织目标期望的行为,以提高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该类行为更多、更频繁地出现。
  负激励,就是通过制裁和约束的方式来抑制被激励对象的某种行为,并在减少或消除这种行为的同时,促使被激励对象进行反省,自觉调整、改造,朝着组织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动。
  (二)激励方法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1.正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出台鼓励扶助政策,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台富有吸引力的、切实可行的鼓励扶助政策,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有效激发引导企业开展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具体如:对于生产经营安全食品、事迹优异突出者,可由地方政府给予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等政治荣誉,以及给予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扶持、经营场地使用优惠、税收优惠返还等经济奖励;可由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给予延长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周期和频次等奖励;可由财政金融部门给予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低息贷款、优先办理提供金融组织银行贷款等奖励。积极有效的正面激励措施,将有力促进食品行业进入有序、健康、强盛的良性发展状态。


  设立食品安全绩效奖,激发监管部门及其主体的积极性。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通过重奖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管部门、监管主体,激发他们的斗志,增强各监管部门及其主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感,促使他们结合本职工作,激发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模式,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切实奖出干劲、奖出积极性、奖出责任感,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打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激励公众参与监督。当前,国内众多省市都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皆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关键就在于举报人信息无法得到良好的保密。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决定了他在面对物质激励和人身安全博弈时的必然抉择,试想,举报者如果连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如何敢于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因此,对举报者进行严格的保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坚持一个核查员对应一个举报人的“一对一”制度,建立严格的查处与惩治举措,严厉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责任,给予民众充分的安全感,激发他们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2.负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各类餐饮和食品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号以及注册企业名称作为对象,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则对该企业及其法人、直接责任人,记录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五年内禁止在食品行业重新注册,直接责任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五年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重点监管,重犯者将永久禁入。对构成食品犯罪的,不仅将受到法律严惩,还将永远禁止在餐饮食品行业注册登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实行电脑联网存档,永久备份,黑名单不得删改。
  落实“首问负责制”,强化网格化管理。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统筹功能,落实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为主的原则,理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清职能,明确辖区,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谁先受理、谁负责到底”的连续性监管模式,解决多部门监管中的工作推诿、扯皮问题。同时,对每个执法人员定岗定责,强化网格化管理,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使行政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司法机关的掌握、监督之下,对麻木不仁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促使监管人员走到第一线,以高度责任感执法,实现惩庸罚懒,执法高效。
  修订《食品安全法》,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款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是以消费者支付价款为基数,实践中,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一般不高,其十倍的赔偿标准对于违法者来说根本是隔靴搔痒,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通过研究西方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可知,只有在赔偿数额增大到一定程度时,侵权人的私人成本才会大幅度增加,即立法中规定罚金数额越高,其威慑力就越强,侵权的概率也就越低。因此,应尽快修订《食品安全法》,不仅要以消费者所受的伤害损失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对受害人进行十倍赔偿,还要按照违法者上一年度营业总额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高的标准向国家支付赔偿金,让违法生产经营者面临“倾家荡产”的可能,使其不敢轻易触网或永无能力再返食品生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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