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真的吗(如何在澳门投资办公司)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21:56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6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导论 1
二、“投资公司”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形式 2
三、投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3
四、成立投资公司的条件 3
五、投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5
六、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6
七、投资公司的机构与解散 9
八、结语 13

一、导论
由于在

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批准。

五、投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程序上分为两部分:
第一、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初步审核同意;
第二、 商务部审查批准。
具体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一)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对其不适用。只有专门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公司的规定》加以规范。如何在适用时平衡法规之间的冲突呢?所以我们需回到了“立法特权”的总则 。首先,即法律运用者有义务先检查使用的法规是否已被立法者具体化了,也就是说要寻找出哪些具体化的法规法条,如果立法者已有具体特定的法规时,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倘若两个法规具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具体的先于抽象与普遍的规则,比如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一起适用时,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公司法是一般法,两者发生冲突应适用外资企业法。除非是一个绝对的法则(比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利机关的义务”之类的法则)排除了所有的普遍与具体的法则 。这样似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公司的规定》可以优于《公司法》适用。但问题是:《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公司的规定》是由国务院所属的机构(商务部)的行政法规(外资企业法是人大颁布的),《公司法》是根据宪法由人大颁布的。那么具体的先于抽象与普遍的规则还能不能适用,如能适用,那么是否有行政规范修正人大立法规范的问题?是否有国务院所属的机构行政权修正人大立法权的问题?

及在澳门的借鉴”,载:米健/李丽如主编:《澳门论丛》 1/2001,法律出版社,第 193-194页。
5. [德]robert alexy, 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法学原则的概念”), in:rechtstheorie, beiheft 1,1979.
6. 范剑虹拙著, “德国宪法法院法及其借鉴”,载:胡建渺主编,朱新力/范剑虹/章剑生 副主编,《宪法学十讲》,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7. 范剑虹拙著,“国际投资的模式与方式”一章,第33-34页,载:范剑虹 主编:《国际投资法》导读(599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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