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什么(经济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有哪些不同?)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18:0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4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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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法学与经济学是两门古老的学科,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的地位,应该说其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被称为“法律经论文联盟http://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
   一、法学与经济学研究目的价值的共通性
   从法学上看,“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它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vorstudienzueiner kritikdes rechtsviii。从罗斯科·庞德的这段法理学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法学的研究核心目的是追求公平。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也是以追求公平为研究目的的。波斯纳认为法的经济分析具有如下价值:“法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和改革能力都存在着宽泛但确定的边界。然而,通过向社会表明了或就非经济的正义理想,什么是必须放弃的,经济学总是能够提出明确的价值。正义的需求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并不是无限的,这个代价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我们没有理由放弃效率。法律的作用在于使人们进行合作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并竭力降低合作不成带来的损失。从各个部门法来看,刑法强调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与教育,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整个社会长治久安了,社会这座大机器的才能不分日夜高效率地运转。而民法则是典型的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民法中也不排除有一些强制性规范(比如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以保证公平。波斯纳认为,正义与效率本身就是一体的,正义本身具有不同词义,有时正义可以解释为分配正义,即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此时,经济不平等将造成不正义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样也是非效率的。罗尔斯则认为,能够使社会中的贫困阶层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措施,可以得到已构成社会和将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同意。“只有当没有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会中最贫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时,那么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因此正义(公平)与效率并不排斥,应该说,法学研究的目的与价值是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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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从经济学上看,帕累托在190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一书中提出了检验一个社会生产资源是否达到了最优配置的判断标准,即如果某种优化的结果可以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坏的情况下,使一些人或至少一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时,社会福利就会得到改善。这里也体现出经济学家们对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的追求。经济学者总是在考虑:如何能有“效率”地追求“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同时也始终是经济学论争的主题,甚至被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同样也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目的与价值。
   二、法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
   法律理论吸收了诸多经济学概念,如激励效应、机会成本、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经济学则意识到有效的产权与契约制度是经济增长发展的基础。这种意识让各种法律概念更为开放,如诉讼成本、严格责任、第三方执行等。
   比如不动产产权问题,在《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人们对于《物权法(草案)》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住宅房地产70年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第149条对此问题的最终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对于这样一个只有18个字的规定背后涉及的内容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致使住宅这一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处于一种弱保护状态。住宅产权人拥有住宅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两种权利,但这两种权利的期限是不一致的,住宅所有权是永久性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却只有70年。这就使一些购房者产生了70年后土地被国家收回、自己的房子何去何从的疑惑和担忧。对此房地产经济学家表示,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方便了公权力“便宜行事”,却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牺牲了许多改革和进步的可能性。法学家们则可能强调法律严格的自足和规则主义。经济学家则更多看到法律过多的后果,害怕法律过多使政府干预能力过大,会限制社会的自由、侵犯产权,故经济学家主张适度的法律才是好法。这两种角度的论争正说明法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或者交集。
   法学与经济学还被广泛地应用于劳动合同中集体讨价还价问题、股东之间、官员与董事之间关系的分析。这样的应用也相应地扩展到了财产法等经济触角广为延伸的领域。其中,公司法、证券法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性获得广泛认同,以效率作为价值取向来解决这些领域的立法和执法问题在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获得越来越多的接受。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和研究,纠结于法律的文字辨析、是否产生文字歧义等等,这样的研究很难跳出法条本身。而这些法律本身的载体公司、证券也是经济学家研究重点问题,是否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会获得更好的效果呢?
   三、法学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学本身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并且其历史积淀之深,与包罗万象的现实联系紧密,因而法律需要专业精英来操作,且行业门槛较高。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经验积累,法学家则坚信法律是一套完备的规则总称。学习法律,需要了解法律的历史、原理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分析。对法律的注释是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因此甚至出现了注释法学派。法学家认为法学有着自成一派的内在原理,对法条的解释是一个纯粹的论文联盟http://文字研究和逻辑推理过程。然而,没有万能和完美的事物,法律本身也存在无法解释的灰色地带,因此社会对法学研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美国,二十世纪初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引出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1egal realism movement),其核心思想就在于把法律从所谓的“古典法律思维”(classical legal thought)的真空中剥离出来,把法律更多地植根现实。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egal analysis of economy)开始流行。诚如哈耶克指出的,“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谁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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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提出交叉学科定义的是钱学森先生。“所谓交叉学科是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的一系列新生学科”。显然这个定义还过于狭窄。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交叉学科的理解逐渐加深。路甬祥院士在《21世纪100个交叉科学难题》序言中指出:“学科交叉点往往就是科学新的生长点、新的科学前沿,这里最有可能产生重大的科学突破,使科学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交叉科学是综合性、跨学科的产物,因而有利于解决人类面临论文联盟http://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在新时期里,中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和技术。其中要大力地提倡学科交叉,注重交叉科学的发展。”
   因此,提出并解决交叉科学难题就具有重大意义。进行学科的交叉研究有利于打破专业间的垄断,加强专业间的交流有利于显学的出现,从而形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用学术。
   在众多的社会科学中,唯独只有法学与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联系最紧密的两个学科。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核心课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税法、票据法等选修课教程,在这些法学研究中无一不需要大量的经济知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资本主义爆发经济大危机与法律研究趋向现实性导致法经济学应运而生。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罗纳德·哈里·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两位代表性人物的出现使得法律经济学出现了质变与飞跃。“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的主要作品。在集大成者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正义的经济学》两书中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经济学的某些特点。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已初具规模,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经济全球化,法律作为国与国之间的游戏规则,经济作为各国赖以生存的命脉,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将愈加紧密。
   四、现实发展对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客观要求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层面,对生产力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它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因此良好的经济运行需要法律作为保障。
   首先,传统法律更注重统治力,维护政权,而不管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在中国古代,法律不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或灵魂独立存在,而从来就是作为人治的工具出现的。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只要符合统治需要,就可将任意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这种法律,根本不可能有法治精神。而统治者还可以法外行事、法外用刑,并采取“同罪不同罚”、“刑不上大夫”等因人而异的法律适用。从唐朝开始以来(618—907)直到1911年清朝末期,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制。皇帝通过严密的官僚系统管理国家,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传统深厚。司法仅仅是众多行政行为中的一种,政府机构中根本没有分权思想,甚至一个七品芝麻官,一朝得道,所谓天高皇帝远,在一个县也可以过得像土皇帝一样,滥用私权,而不重视法。法律是统治者用来规范管制被统治者的私有工具,然而,在这个阶段也出现了一些有抱负的当权者热衷于立法,并对法律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中国战国魏文侯时李悝的《法经》、秦始皇时的律令、唐代的《唐律疏议》等等,但是在士农工商传统观念中,商为末,这些中国传统的法律一向就是注重刑法,轻视民商法。商业纠纷一半都由民间德高望重的人士解决,靠协商解决或者道德伦理来约束,而不是依靠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安全的保证只能依靠关系:血缘关系、家族关系、熟人关系。但是熟人认识毕竟是有限的,对陌生人的不信任使得经济难以纵深发展。在中国传统中,法律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其统治权力、维持社会秩序的。至于法律的严苛是否影响了经济的活力也不闻不问,至于民商法不完善是否制约经济纵深发展也无所谓,只要不危及王朝的统治即可。而西方则不同,罗马法的灵魂是市民法,民事商事很早就占据了西方法律的中心位置。法律的传统一向是注重对经济协调而不是妨碍。如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采用的发信主义就是强调经济运行的效率。
   其次,法律制度更注重统治力,维护政权,而不管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政府从来不承认中国是三权分立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结构,而是三权分工,中国法律传统有别于西方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司法系统并非独立于行政系统,甚至各个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事实上效力也大于法。法官选任制度中,为博取军方利益的支持,维护政权长治久安,他们中许多人(尤其在西部)都是退役军人,但他们对法律这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并不了解,对瞬息万变的经济运行更是知之甚少。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程的深化与发展,各类矛盾问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要求法律制度的发展。应该说,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植根于一个更文明更公平的法制土壤中,而目前我国法制还有很大漏洞。
   五、法学研究思维与教育的要求
   理论是为现实服务的。由于现实情况越来越复杂,而人的精力有限,所以人类更相信术业有专攻,即使同一个学科部门内部学科也分得很细。好比我们用放大镜看树,我们解剖树,我们几乎研究这棵树做到了极致。当我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以为了解了这棵树的时候,其实我们也陷入了另一个极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联系的看问题。
   法学研究思维与教育与此例很类似。美国法学研究世界领先,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美国才展开初级法学教育,美国法学教育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而世界各国通常将法学开设本科教育。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论文联盟http://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一层次的教育。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门渊深的学科,法学的历史悠久,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另外法律有关人民的切身利益,律师秉持着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层次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也有利于法学与其他领域的融合。
   法学虽然历史悠久但是毕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在自己的王国里自给自足。应该说,正是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才进入法学研究生阶段为法学研究创造了活力,因为法学本来就是以人类的正义为宗旨,各方的声音都兼听,各种不同的思维都相互碰撞,百家争鸣也许更能促进学术进步。而作为与法学联系最紧密的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更理应如此。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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