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修制度(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0 23:57:26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3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研究生教学与本科教学之差异

  法学研究生教学不同于本科教学,本科教学重在要求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建立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识。如果说本科教学教师重在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学思维的话,那么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进入研究生阶段学生应该说基础法律知识已经掌握,若研究生教学仍采用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必然难使学生得到提高,同时也容易让学生对课堂感觉枯燥、无趣,影响教学效果。因此,研究生阶段的教学对教师来说,不应当停留于仅仅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内容,让学生无选择性地强制吸收的层面。在此阶段教师更重要的是引导并拓宽学生的思维,启发其积极思索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法学意识,提高解决法学实践的能力。教师在此阶段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应当放在教学任务的首位,应当通过课堂教学让法学研究生完成从知识积累到知识运用的转变。


  二、现有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与教学目标的冲突

  正是由于研究生教学与本科教学之间存在差异,因此不能一味套用本科课程考核制度来考查研究生学习,并以此成为评价研究生学习的决定性依据。但是可惜的是,现今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对研究生学习的考查仍然是以单一的期末考试作为评分体系,这种考查制度总的来说存在以下的弊端。


  (一)考核方式次数少且单一

  就目前全国高等院校的普遍情况来看,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仍然采取单一的期末考试方式。教师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仅单纯进行教学,不注重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随时考查,期末时简单出一套试卷进行考试,以此作为研究生本学期的最终学习成绩。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不能对研究生学习过程予以掌控,无法对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反应与指导,容易造成研究生不能深化所学知识,还可能导致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枯燥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

  在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内容上,由于采用单一的试卷考核方式,有些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上出于应付的态度出题,在出题上面缺乏针对性,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都采用同一套试卷,甚至几年都不换题,无法真正达到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考查的效果。最关键的是,由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存在差异性,在研究生教学上不能单纯地沿用本科的考试方法,本科教学重在要求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因而可以采用试卷多种题型进行考试的方法。但是研究生教学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因此仍然采用单选、多选、名词解释、概念比较、简答等这样重在考查记忆能力的题型进行考试,就显得不够科学。


  (三)考核缺乏规范化

  现在众多高校都重视对本科课程考核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对本科课程考核的方式、内容都制订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在出题、改卷、检查、总结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予以保障,一些学校还组织有专门的督导组对本科考试试卷进行审阅,以此保证本科课程考核的质量。但是对于研究课程考核却少有学校作出相应的规定。一门课程由讲授教师出题、阅卷,甚至随意给分,老师以应付的态度来完成课程考核,以应付的态度出题,研究生以应付的态度完成学习;仅仅把课程考核作为一门课程的结束,而没有把考核看成是研究工作的开始。


  三、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介绍

  作者所在的高校几年前就已经认识到研究生课程制度所存的问题,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适用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于2012年开始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并制订了《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将其内容作一介绍。


  (一)改革目标

  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学校学科特点、得到任课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广泛认可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实现考核制度与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发挥课程考核对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功能和对高层次人才知识素养的衡量功能,促进研究生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考核方式

  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每门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采取“1+3”的考核模式,即每门必修课由一种必选考核形式加三种自选考核形式组成。其中,“期末考试”为必选考核形式,其他三种为自选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选三种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按“期末考试”占总成绩40%、平时考核(三种)各占2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期末考试在学习成绩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改变了过去研究生学习期末考试一考定音的机械的课程考核模式,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一种颠覆。同时,增加课程讲授过程中对学生的随堂考核,也有利于授课教师及时发现学生就该课程学习过程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并且就我校的规定来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自选考核形式并没有“一刀切”地强制地予以限制,而是提供一定的选择范围供教师根据所进授课程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避免了强制性统一要求可能带来的与课程差异性间的不适应。就我校所规定的可供授课教师选择的平时考核方式包括有随堂测验、标准化机测、专题论文或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随堂抽问、分组演示、抽题口试等多种形式

  同时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研究,研究生考核方式改革还设立了课程免考制度。凡独立发表属课程授课内容文章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免考资格。


  (三)配套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现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我校还专门为改革制订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为改革保驾护航,如:

  1.设置标准化班,实施小班教学

  对实施改革的课程中实现小班教学,每班硕士研究生数原则上不多于60人,师资充足的学科可根据学科要求安排30人左右的小班教学,并根据各学院任课教师实际情况逐步在专业必修课中实行标准化班制。

  2.专业必修课配备助教制度

  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任课教师可在博士研究生中遴选课程助教;助教应全程配合教师完成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各项作业及考核的准备、批阅试卷等工作。


  (四)实施效果

  通过对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的改革,虽然刚开始教师和学生表现出对改革的不适应,但是经过一个学期的推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明提高,教师也反映研究生课堂变得活跃,学生不仅仅再是教学的客体,而是和教师一起成为课程教学中的主体,同时推动着课堂的进程。就知识的掌握来看,通过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学生也改变了过去简单“你讲我听”、“你讲我记”的被动填充式的学习方式,而是主动进入到学习的角色,更加重视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四、法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完善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在摸索中前行。我校的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推行至今,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受到了师生的欢迎,但是在诸多方面仍有不足,可以进一步的完善。总的来说,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

  如前所述,我国现今大多数高校较为重视本科课程考核的质量,并以此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上仍然是空白。为了切实保障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水平的提高,建立完善且明确的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在这些规章制度中不仅应当将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目标、内容加以规定,还应当对研究生课程考核的保障手段、配套制度等内容有所体现。同时,为了提高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责任心,还需要明确授课教师在课程考核中的责任,防止教师不负责任带来的与考核目的背道而驰的结果。只有当有了具体、详细的制度时,才能使广大师生予以重视,并为之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当制度制订后,学校也必须要避免对制度的过度修改,造成制度的随意性以及师生的不适应。


  (二)根据课程设置安排考核次数

  就研究生学习而言,简单的一次期末闭卷考试作为评分标准不足以体现研究生学习与本科教学的区别,但是过多的考试同样也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研究生教学的课时数一般少于本科教学,若考核次数过多会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进度,就我校法学研究生的课时安排来看,一般只有30个课时,即第10周就应完成研究生课堂教学。如此短的教学时间,若再安排3-4次考核,只会过度挤压教师的教学时间,让教师无法正常安排教学内容,影响知识的传授。因此根据课程设置灵活确认考核次数非常必要。


  (三)考核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促进学生学习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教师自我检查教学效果、分析和总结教学经验与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的重要途径。因此课程考核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各个课程都有自己的特点,并且研究生学习重在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而力,而非机械的记忆能力,采取统一考核形式可能导致课程考核与教学目标、教学特色的不相符。因此,在考核方式上应当赋予授课教师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授课教师通过一学期向学生授课,非常清楚该课程的特点以及学生的掌握情况,并且每个教师讲授的侧重点不同,因而由授课教师自主决定考核方式,才能更加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学生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以便学生在将来的研究生学习中就该课程内容查漏补缺,真正得以提高。就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来看,虽然提供了多种考核方式供教师选择,但是其范围仍然有限,若某门课程不适合采用这些考核方法,又将会置教师与学生于尴尬的境地。


  (四)注重考查学生知识运用能力

  就研究生教学来看,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地位角色由传统教学模式中的从属的、封闭的,转变成了自主的、开放的,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职责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授课教师在此阶段应当更加重视指导学生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因此在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上应减少记忆性内容的考查,强化对学生分析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这样才与研究生教学目的相符。


  参考文献

  [1]张小报.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论文形式利弊谈[J].考试研究,2013年第4期,第39页.

  [2]邓亦武,邓厚平.刍议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能力之培养[J].教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412页.


  作者简介:夏璇(1981-),男,四川乐山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来源:青年与社会 2014年16期

  作者: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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