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网络侵权规则研究论文范文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4-12 22:40:18 归属于电子论文 本文已影响48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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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大的开放性,网络主体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之信息传播不受地域限制,速度极快,一旦出现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将是比较严重的。并且网络世界是虚拟性的,侵权主体的隐蔽性较强,这进一步增加了举证难度。近几年,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因此网络安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食品网络侵权  互联网的发展的确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体验,现在随着手机APP的不断开发,各种各样的网络订餐软件满足了几乎所有人的需求。在工作繁忙的中午又或是疲惫的晚上,手机轻松一点,想要的饭菜便送货上门。但是,手机订餐也有弊端。以前去实体店就餐,人们可以观察到店面的卫生,用餐的环境,然而网络订餐却只能通过店面上传的图片来获得这些信息,并且很难辨别出信息的真伪。因此,网上订餐的食品安全其实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现针对“饿了么”网络平台进行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饿了吗”网络服务平台只要求留下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把对餐饮许可证的审查规定束之高阁,并帮助没有实体店铺的申请人伪造店铺地址,帮助上传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店铺照片。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针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种是对由于不作为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规定。对于像“饿了吗”这样的网络服务平台,具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环境的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对本平台发布的信息负责。但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网络服务平台开始无视自己监督者的身份,不顾公众利益,为获得高额利润而放松审查,致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公共场所免费无线网络侵权  现在,免费的无线网络已经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很多人习惯于每到一个公共空间就自然而然的加入无线网。有关人员表示,“功能强大的手机APP之所以会泄漏个人信息,是因为很多软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一旦无线网络加密登记过低,密码设置简单或者路由器本身具有安全漏洞,黑客很容易侵入,截取路由器传输的数据,并从数据中提取到用户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个人信息。”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手机用户登录移动客户端时,会填写个人信息,将信息置于网络平台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同时路由器生产企业和软件开发商也应及时修复产品缺陷,提供安全的产品和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  三、手机APP中恶意扣费程序侵权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配合,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智能手机上下载的应用软件可以多达二十甚至三十个。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扣费项目在扣除话费时需要二次确认,但是道有道公司却通过技术手段恶意拦截订购确认短信,或擅自替用户发送回执短信。根据工信部关于恶意程序的定义,这些程序擅自使用扣费业务,属于恶意程序。调查还发现,有些恶意程序想要关闭是很困难的,很多用户在无奈之下只能点击确认。国家网络应急中心经调查发现这种推送恶意程序的广告营销公司不止一家公司,为获得高额回报和经济利益,这些公司为存在恶意扣费且没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程序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在网络时代,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手段越来越多,如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手机二维码,骗取消费者大量钱财。还有的在pos机中安装病毒插件,以盗取消费者银行卡中的所有现金。可以说,财产权的保护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保护手段也需要适应当前的网络环境。几年来,各地都加强了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四、维护网络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原因在于网络平台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其“选择性守法”由于目前各网站竞争激烈,追求经济利益和高收益使得很多網络平台监督者的作用无法很好的发挥,因此建议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以真正中立的态度来规范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维护平衡安全稳定的网络秩序。  2.建立网络侵权体系  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增多,当前的法律制度渐渐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相关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加具体。在2016年3月15日,《食品网络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网络食品安全的角度对不法分子进行约束和震慑。可以看到,虽然针对网络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众多,但是由于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等级不一、分散杂乱,没有形成体系化,在处理实际案件时运用起来较为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其有序的网络侵权体系,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更好的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3.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防范网络风险能力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途径和获取的渠道多种多样,利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可以有效的提高防范网络风险的能力。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相关网络侵权案例使公众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掌握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方法。在使用手机APP时,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下载官网或正规渠道的软件,养成良好健康的网络使用习惯,树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同时,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做网络安全的维护者和监督者。  参考文献:  [1]郭卫华.网络中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孙曼曼.新媒体侵权责任问题探析[J].新闻与法律,2014.  [3]赵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及立法建议[J].现代管理,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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